法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李盛

  法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公司是由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具体填写)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名称

  第八条 股东名称

  住所: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选择性条款:若为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请选择下述第9条:)

  *第九条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在 年 月 日前缴足。(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公司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才需在章程中记载此款,若全部以货币出资,则无需加注此款。)

  (选择性条款: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的26个行业,不适用上述第9条,请选用下述第9条。26个行业具体为: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货币经纪、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期货、基金管理、保险、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直销、对外劳务合作、融资性担保、劳务派遣、典当、保险资产管理、小额贷款。)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已于 年 月 日前全部缴足。(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公司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才需在章程中记载此款,若全部以货币出资,则无需加注此款。)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出质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不得抽逃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三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注:产生方式应与第14条执行董事的一致)。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用产生。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选择性条款:若不属于以上情况,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若不设监事会,请参照以下18-19条,若设监事会,请参照《法人独资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章程范本》中有关监事会内容)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