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村xx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杭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住所:
第四条本社由、、、、等个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本社经工商局登记注册。经营期限为年(或长期)。
第六条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
第八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农办批准,在登记机关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本社的经营范围:(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本社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股东资格、出资人及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股东资格
拥有本社股权者均具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
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股东。
1、
2、
3、
……。
第十四条本社共有股东个,以集体净资产量化方式出资万元(其中人口股万元,农龄股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具体股本结构详见《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结构(变更)登记表》。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的权利
1、年满18周岁有人口股的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
3、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5、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
6、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
7、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现金股股金(如不设现金股,则去掉该项义务);
2、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3、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4、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量化股及现金股不得退股提现。
第五章股权设置、股权享受对象与股权变动
第十七条本社设人口股、农龄股、、。
人口股的享受对象及比例:
农龄股的享受对象及份额:
股东的股份数及股权额在股权证中予以载明,股权证由股份经济合作社颁发。
以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造时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的基准日为时点,该时点后的新增人员不再给其量化股份。
第十八条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赠予,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股东发生股权转让、继承、赠予,应向董事会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合作社将每年的股权变动情况列表,经股东代表大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每年向登记机关备案一次。
第十九条本社如需增资扩股,应按同股同权的原则,由原股东按出资比例大小同比例增资。
今后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资产营运增值,或期末公积金余额占资本金总额50%以上的,按原股东持股比例及时追加股东的折股量化额。因合作社发展需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可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
第六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本社股东代表总数为名(最低不得少于30人,最高一般不超过80人)。股东代表任期每届3年。
第二十二条股东代表的产生
(方式一)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首先通过分设、、等个选举小组,采取集中投票的形式,由各选举小组直接提名候选人,根据候选人得票多少,按多于应选股东代表人数的10%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过半数以上、高票者当选。
(方式二)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通过分设、、等个选举小组,由各选举小组根据应选股东代表的人数,经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三条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
4、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方案;
6、审议批准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股东转让出资方案;
8、对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分别在每年的
月和月召开。经1/3以上股东代表、1/5以上年满18周岁有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代表大会对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2项内容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对形成的其他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本社董事会成员由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拟定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东转让出资的方案;
9、拟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拟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的方案;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12、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3、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本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董事参加方可举行。
非董事经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本社监事会成员由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任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每季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四十条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任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召开监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七章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本社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资产经营、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条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本社下属企业,拍卖、转让金由董事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付款计划,限期付清。
被拍卖、转让本社下属企业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的,必须向受让方收缴集体土地使用费。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租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四十九条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五十条本社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十一条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至少每季一次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
第五十二条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
第五十三条会计年度终了必须及时编制下列财务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及补充资料;
2、财务收支明细表;
3、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四条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如下(在以下收益分配规定的幅度内,具体分配比例最终由本社董事会拟定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10—20%;
(二)提取福利费20—30%;
(三)股东分配50—70%。
第五十五条若分配后有结余收益可转入下年度分配。
第五十六条本社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弥补本社的亏损、扩大本社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本社资本。
第五十七条本社提取的福利费主要用于本社股东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应根据董事会成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六十条本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本社的资产,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六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的;
2、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决议解散的;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