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烹饪)行业协会章程

孙小飞

  餐饮(烹饪)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xxxx餐饮(烹饪)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本县从事餐饮业实践,餐饮业管理,餐饮业教学、餐饮理论和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 本县内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落实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三大作用,遵守社会遁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xx商务委员会、xx民政局社团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xx城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法令,协助政府推行有关饮食业的工作方针、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参与全县性的饮食业发展规划、流通体制改革、餐饮业网点布局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当参谋。

  (三)指导和推动各类企业开展工作,协调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向政府反映企业情况、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服务。

  (1)配合县商务委、食药监局对全县各餐馆、酒家进行技术质量审查,并提出发放营业执照的依据。

  (2)配合食药监部门对全县餐饮业贯彻《食品卫生法》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发放卫生许可证的依据。

  (3)受县劳动管理有关部门委托,对全县餐饮业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及等级考核与评定,并提出发放等级证书的依据。

  (4)受县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全县餐饮业优质菜点的评定和认定,对已认定的优质菜点的流通与经营实行统一的管理办法。

  (5)在县商务委和市烹饪协会和市烹饪联合会的领导下,组织参加市内外烹饪大赛及技术交流活动。

  (6)受县商务委的委托,对全县餐饮业的酒家,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进行等级评定和考核,并提供发放等级证书的依据,指导、检查复评工作。

  (7)配合县统计局做好各项统计报表工作。

  (8)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好本市内餐饮业的技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收集国内外餐饮业发展的情况,向会员单位传递信息。

  (9)组织承办中国厨师出国表演、讲学和委托中国代培烹饪技术人员等活动。向海内外宣传中国烹饪文化,使中国烹饪走出国门,走向国际市场。

  (四)帮助企业和经营者积极开展经营,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加强企业管理,搞好规范服务,开展文明经商,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开展烹饪技术理论研究,做好有关餐饮业的政策、法规、烹饪业务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资料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必须是餐饮业的专业公司和研究机构;烹饪院校、

  大型餐饮企业、酒家、餐馆、两餐厅、快餐店等企事业单位;个人会员为企业家和相关科研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商务委审查并经县社团办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6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人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3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卜列职权:

  (一)如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丰持办事机构开展¨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县商务委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和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j卜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会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商务委和县社团办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6年6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白xx民政局社团办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