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上诉状范文

李盛

  侵犯著作权上诉状范文1

  上诉人(一审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住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焦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住xxxxxxxxx。

  上诉人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xxx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扬广知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xxxx年和xxxx年广交会上散发的宣传册中的圣诞树系列美术作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美术作品”) 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不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事实;

  上诉人通过自己的独立思考并在借鉴国外作品的基础上创作完成了被控侵权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退一步讲,即使被控侵权美术作品与被上诉人的美术作品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也仅仅是一种巧合或者偶然,绝非抄袭和模仿被上诉人的。著作权法并不排斥对同一种题材并存著作权,因此上诉人享有著作权。江苏省版权局已就上诉人创作的圣诞树系列美术作品向上诉人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上诉人在xxxx年和xxxx年广交会上展出的圣诞饰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以及被控侵权美术作品,未侵害被上诉人的著作权;

  要认定上诉人侵害了被上诉人的著作权,首先我们要弄清楚,被上诉人的著作权包含哪几个?

  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著作权包含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被上诉人的创作手稿以及被上诉人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记载的美术作品(以下简称平面美术作品);第二部分是被上诉人的“飞雪圣诞饰品”,被上诉人曾在一审法庭出示过的产品,也即一审法院认定的“飞雪圣诞饰品”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可复制性,并将其界定为“美术作品”内涵之中的实用美术作品或者立体造型艺术作品。

  一审法院还认定:上诉人的被控侵权美术作品中的许多图片属于抄袭修改被上诉人的平面美术作品,侵犯了被上诉人的著作权;以及上诉人的被控侵权产品与被上诉人的“飞雪圣诞饰品”构成实质性近似,其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著作权。

  一审法院以上对著作权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均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的被控侵权美术作品没有抄袭被上诉人的平面美术作品;

  1、上诉人的被控侵权美术作品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如本诉状第一部分所描述。

  2、退一步讲,即使上诉人对被控侵权美术作品不享有著作权,那么一审法院在认定抄袭上是如何做的呢?首先,一审法院没有合理的划定被上诉人平面美术作品的保护范围,就笼统的认定上诉人的被控侵权美术作品是抄袭被上诉人的平面美术作品。审判实践中,在确定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时,公有领域以及常见生活现象的部分不应划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比方说被上诉人平面美术作品中关于伞的'造型,圣诞树的造型以及圣诞老人的造型等等,这些都应该被合理的排除;其次,将被上诉人平面美术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与上诉人的被控侵权美术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比对,并且这种比对应该是以普通观众的标准来进行判断。而一审法院在认定中并未进行一对一的比对就轻易的做出抄袭的结论,未免武断。

  3、再退一步讲,即使被上诉人认为其美术作品不能仅仅局限于平面美术作品,还应该延伸至“平面到立体的”范围,上诉人也不构成侵犯被上诉人平面美术作品著作权,理由如下:

  对于平面美术作品而言,将其表达转换为立体物(请注意是表达转换为立体物,而非单纯的形态),属于纯物质再现,并未改变型态,使人一望即知平面美术作品与立体物之间的直接渊源,这种平面到立体的保护是对不具有实用功能的独创性表达的保护。而被上诉人的平面美术作品立体复制后所延及的“飞雪圣诞饰品”,即一审法院认定的实用艺术作品,其外观在功能之外并没有呈现出具有情感表达效果的装饰性或艺术性特征,即使有,也不具备这种独创性的表达。

  (二)上诉人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害被上诉人的“飞雪圣诞饰品”著作权,对此先提出如下三个问题:

  1、被上诉人的“飞雪圣诞饰品”,是否如一审法院认定的,它属于实用艺术作品?

  2、退一步讲,即使它属于实用艺术作品,那么在和上诉人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实质性近似与否的比对时,应该如何比对?

  针对问题1,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飞雪圣诞饰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理由如下:

  1)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所保护的是该作品所具有艺术性的内容,即作者对该作品的艺术性所作的智力投入而产生的成果。该作品的实用功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应当适用工业产权的保护规定。而本案中被上诉人的“飞雪圣诞饰品”在设计上更多考虑的是圣诞树的降雪等实用功能方面的要求,应属于工业产品的范畴,而事实上被上诉人也申请了与此相关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此外,伞型底座系列以及圣诞树造型、圣诞老人造型在被上诉人产品设计完成之前,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市面上已经存在了与此相同或者近似的产品。故被上诉人的“飞雪圣诞饰品”不具备美术作品应当具备的艺术性内容,不构成实用艺术作品。

  2)退一步讲,即使第一个问题成立,那么在进行二者比对的时候,首先也应该排除功能性的部分,而仅对“飞雪圣诞饰品”属于艺术性的部分进行比对。一审法院恰恰没有对此进行认定。

  3)再者,一审法院犯了对象错误,在庭审比对时,比对的对象尽然是有关上诉人被控侵权产品的视频资料,如此比对,怎么能体现被控侵权产品的整体和各个视角,比对不准确。

  综上,在上述总总问题和质疑存在的前提下,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被控侵权美术作品和被控侵权产品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平面美术作品著作权和“飞雪圣诞饰品”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三、关于赔偿,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再退一万步讲,即使最后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人侵害被上诉人著作权成立,那么在判决赔偿的问题上,在被上诉人举证不出自身的实际损失以及上诉人侵权获利的情况下,法院才适用5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此案一审法院判赔明显过重,理由陈述如下:

  1、无论是被控侵权美术作品还是被控侵权产品,上诉人都未大批量的生产和销售,仅仅是参加了两届广交会,展出的也只是样品,供展览用,根本没有获利,上诉人没有获利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何来损失而言?

  2、其次,上诉人在侵权的主观上没有过错,上诉人一直认为自身也拥有著作权,上诉人一直认为被上述人的“飞雪圣诞饰品”属于工业产品。上诉人的行为没有侵害被上述人的著作权。

  3、再退一步讲,即使被控侵权产品与被上诉人的“飞雪圣诞饰品”存在近似之处,但这种近似之处在整个产品之中所占的比例是微量的,且从被上诉人“飞雪圣诞饰品”的价值来看,其独创性在于喷雪装置,即价值体现在喷雪装置的设计上,而非外观。

  故,法院在考虑赔偿的问题上应当以上述事实作为裁量标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罗xx

  代理律师:龚xx

  侵犯著作权上诉状范文2

  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平市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XX脚手架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

  上诉人因与两被上诉人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3月3日作出的(xxxx)南知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 撤销(xxxx)南知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

  2. 改判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诉人提交的《侵权图片对照表》所列所有22张图片,连带赔偿上诉人侵权损失费人民币50万元。

  3. 判决两被上诉人在网络媒体上公开向上诉人赔礼道歉。

  4. 判决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不予支持上诉人对《侵权图片对照表》中另外19幅图片享有著作权与事实不符,属于错误适用法律。

  根据《著作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著作权归属的证据包括作品底稿、原件以及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上诉人提交的证据2即为上诉人获得《侵权图片对照表》中另外19幅图片著作权的依据,根据该证据,这19幅图片为上诉人委托案外人拍摄,其著作权由上诉人享有。且这一证据能够与包括幻灯片、光盘等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应当被法院采纳作为证明上诉人享有相关图片著作权的依据。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两被上诉人事实上未经授权使用了《侵权图片对照表》中所列的全部22幅图片。

  一审判决仅认定《侵权图品对照表》中第1、4、21幅图片与公证附件中两被上诉人使用的图片相同,与事实不符。实际上,公证附件中两被上诉人实际使用的图片已全部包括了《侵权图片对照表》中所列的22幅图片。

  三、两被上诉人恶意侵权情节严重,一审判决侵权赔偿额明显过低。

  一方面,一审判决在认定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三张图片著作权的前提下判决其承担经济损失2万元的赔偿明显过低。如此低的赔偿额不能够真实的反应被上诉人作为上诉人同行且主营产品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公然侵权的主观恶意,也没有在酌定侵权赔偿额时实际的考虑上诉人因被上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承担的合理开支,更没有恰当考虑上诉人被侵权的图片实际上为产品宣传图片,这一图片具有与普通的摄影作品不同的市场价值,其彰显上诉人产品品质与推广产品扩大销售的功能尤其应当被予以考虑。另一方面,被上诉人实际侵犯的不仅是上诉人享有著作权的3幅图片,实际上被上诉人大量使用了上诉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其实际使用的图片高达22幅之多。综合考虑被上诉人的上述侵权情节,原审判决2万元的侵权赔偿额明显过低,不足以弥补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甚至都不足以承担上诉人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承担的合理开支,更不能从法律上严惩被上诉人的恶意侵权行为,相反却有可能给予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所有侵权行为人造成赔偿额如此低而肆意侵权的不良引导。

  四、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对上诉人的商誉造成严重的损害,也对消费者造成了客观上的误导,依法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被上诉人使用的侵犯上诉人著作权的图片,实际上是上诉人主营产品的宣传照片,其多处包含上诉人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部分。被上诉人未经许可使用这些图片,不仅侵犯了上诉人的著作权,而且会给消费者造成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与上诉人有某种关联的误导,不仅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良好商誉,也实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在认定上诉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著作权的情形、侵权赔偿额以及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等情形。因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在正确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全部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开平市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XX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