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xx,男,汉族,xxx年4月14日出生,住xx省xx市xx镇xx第一工业区,xx汽车维修店员工
委托代理人:龙xx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刘xx,女,汉族,xxx年7月23日出生,住xx省xx县xx镇xx小区x栋x楼,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xxx5)祁法民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xxx5)祁法民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并依法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省xx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现xx县人民法院(xxx5)祁法民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以虚拟的理由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本案上诉人【即被告】自xxx年以来一直居住、生活在xx省xx市xx镇; xx县人民法院(xxx5)祁法民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中认为被告只是临时居住在xx省xx市xx镇是错误的,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属于巧言令色胡编乱造之余的强词夺理。
二、被上诉人的《起诉状》已然明文记载上诉人一直居住在xx省xx市xx镇,湖南省xx县依法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受理行为本身属于违法行为上级法院依法理应及时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结婚之后的共同生活也一直是在xx省xx市xx镇。
上诉人一直居住在xx省xx市xx镇,这一客观事实,上诉人清清楚楚,其明知上诉人一直居住在xx省xx市xx镇,却违法到xx县人民法院起诉的行为表明其起诉行为隐藏着某些不正当的想法和考虑,特此提醒上级法院密切关注违法行为背后的'那些猫腻······
三、xx县人民法院明知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却,胡编乱造不实事由——所谓婚姻登记地管辖和错误事由——上诉人因务工离开户籍地超过一年,因此可以实行原告居住地管辖;进而强行制作(xxx5)祁法民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试图违法管辖本案,实属严重超出法定权限,企图违法审理本案——对此,毋庸赘言,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尤其让人忍俊不禁的是,其所罗列的事由明显前后矛盾,一方面说,上诉人因务工离开户籍地超过一年,因此可以实行原告居住地管辖;另一方面又说,上诉人在xx省xx市xx镇居住一年以上却仍然只是”临时居住地“而不是”经常居住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xx县人民法院(xxx5)祁法民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将”经常居住地“偷换成为”临时居住地“,进而胡乱解释相关法条,企图蒙混过关,这种偷天换日、偷梁换柱、暗度陈仓的卑劣手段出现在一个堂堂的人民法院,实在是悲剧!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明显违法,故上诉人依法向你院提起上诉,诚望裁如所请。
此致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5年2月5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一):xx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杨浦区XX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XX,电话xxxxxxxxxx5。
被上诉人二(原审原告二):王XX,男,汉族,xxx年1月25日出生,住xxx省xx市吴中区XX路58号.
xx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王XX诉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由xx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xxx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xx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xx市松江区人民法院(xxx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不服,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xx市松江区人民法院(xxx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xx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xx市松江区人民法院(xxx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虽然注册地在xx市松江区洞泾经济开发区,但从xxx7年9月至今,上诉人的营业地(办事机构所在地)在xx市xx区XX路33号(有xx市xxx产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但是在本案中,上诉人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类似此情况全国或xx都较多,类似的情况应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与法院无关。
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没有规定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xx区,松江确实没有营业地(办公地),法院送达地址也在xx区,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xx区,且被上诉人之一xx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在杨浦区,所以该案应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xx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王XX诉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应该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市松江区人民法院(xxx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