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协议的形式

李盛

涉外仲裁协议的形式

  涉外仲裁协议的形式

  涉外仲裁协议是涉外仲裁程序的基础,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仲裁协议具有一定的形式,以明确表示当事人提交仲裁的愿望。

  实践中,需要注意我国法律对仲裁协议的具体要求:

  1.涉外仲裁协议的形式:(1)仲裁条款。它是当事人在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愿意将其间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的条款。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推荐的示范仲裁条款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现行仲裁规则,由申诉一方选定在该会总会或其深圳分会或其上海分会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其他以书面形式达成的仲裁协议。即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单独订立的`意提交仲裁解决纠纷的书面文件,如特别协议、往来函电及其他书面约定等。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协议书也有两种,一种是独立的法律文件,作为合同一个专门的附件;另一种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之后通过对另一个含有仲裁条款的书面文件的援引而达成的仲裁协议,这种方式主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

  2.涉外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的认定:这里主要是针对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的认定,另外,还包括对格式合同中仲裁条款和电话记录或录音中的仲裁内容的认定。(1)方当事人通过往来函件、电文所缔结的仲裁协议书或仲裁条款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首先由一方发出建议,另一方接受的,必须将该意向传送给对方当事人的,才能成立。

  (2)当事人不是通过专门回答、回复电文等方式明确表示他已接受合同,而是在以后的其有关信函、电文,或其他文件中提及含有仲裁内容的文件的,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此已作了肯定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