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牟**,女,汉族,19**年3月24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街**号1-2-2,电话***
被告:程**,男,汉族,19**年8月18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街**号5-7-1,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
2.判决被告在xx市铁西区凌空一街**号5-7-1的房产价值范围内对20万元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判决原告在20万元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所有的位于xx市铁西区凌空一街14号5-7-1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20万元的借款(当场交付),借款期限为xxx年12月31日-xxx年1月15日。同时被告将xx市铁西区凌空一街**号5-7-1的房屋抵押给原告,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满后,虽经原告催讨,但被告没有任何还款意愿,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xxx年**月**日
原告:宋XX,男, 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X街XX号。
被告:杨XX,男,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公务员,住xx省xx县xx镇XX社区X幢202室,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杨XX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38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xxx年7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截至到起诉之日约为14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年4月11日,被告杨XX因工程周转向原告借款43800元,被告刘XX为其担保,三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到期日xxx年6月30日,若逾期,自愿从逾期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到借款付清为止并承担一切法律费用。刘XX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两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