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女,汉族,xxx年4月2日生,住xx省彭山县XX镇。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月1x日生,住湖南省隆回县XX镇。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某立即返还2万元钱给原告。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x12年x月1x日中午原告一同学李某因买房请求原告借款2xxxx元,原告表示同意。当晚,李某将农业银行帐号发信息给原告,帐号为622x********x5311,户名为李某。2x12年x月12日中午,原告突然接到一个信息“你打款就打到农行这个帐户上,帐户号为622x********61x,姓名刘某某”。原告下午还要上班,来不及多想就给这个帐号汇款2万元,以为是给李某卖房的房主汇钱。在农行转帐的同时,原告给李某打了电话问是否改了帐户,要把钱打给卖房子的人,李某讲没有改帐户,但同时银行工作人员已将2万元转入刘某某帐户上了。被告没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原告损失2万元。原告为此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罗某某
2x13年5月 21 日
原告:赵xx,男,汉族,1x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xx省x县x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码:513x2x1xXXXXXX,联系电话:
被告:xxxx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联系的电话: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请求事项:
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其代扣原告购买汽车应该缴纳而没有缴纳给中国工商银行xx市分行的)按揭款本金3xx1x.x3元,并负责承担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在中国工商银行xx市分行所欠的`逾期利息64x4.xx元及罚息1xx5.63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xx2年12月25日,原告因买xx互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拖挂车(渝B16xxx)与中国工商发展银行xx分行签订汽车销售借款合同,在中国工商发展银行xx分行贷款人民币叁拾柒万贰仟元整(小写:RMB3x.2万元整),约定贷款期限为3年,贷款利率为6.36x4%(年利率),约定在2xx5年12月25日还清,xx互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保证人向中国工商发展银行xx分行担保.原告并将渝B16xxx号拖挂车挂靠在xx互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xx互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渝B16xxx号拖挂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中国工商发展银行。xx互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每月从原告的运输款中扣缴按揭款代缴给中国工商发展银行xx分行。
在2xx4年x月2x日,xx互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xx长途运输(集团)xx运输有限公司及原告达成车辆过户协议,将原告挂靠在xx互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渝B16xxx号拖挂车转移挂靠在xx长途运输(集团)xx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原告未还完的按揭款转由xx长途运输(集团)xx运输有限公司作担保,xx长途运输(集团)xx运输有限公司每月从原告的运输款中扣缴按揭款代缴给转交给中国工商银行xx分行。2xx4年11月5日原告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毕还完借款,向中国工商银行xx分行申请延期半年,延长贷款期限至2xx6年6月25日.在2xx6年6月25日以前xx长途运输(集团)xx运输有限公司已经代扣完了原告的全部银行按揭款,而xx长途运输(集团)xx运输有限公司却没有将对原告所代扣的按揭款全部交给中国工商发展银行xx分行。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同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xx
xxx年x月2x日
原告一:齐某,男,汉族,xxx年1x月5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街坊xx号楼xx单元门。
电话:1x6xxxx
原告二:李某,女,汉族,1x54年2月1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xx市xx乡xx村
电话:1x61xx6xx
原告三:张某,女,汉族,1xxx年x月2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xx市xx镇
电话:1x61xx66xx
被告:刘某,女,汉族,1xxx年1x月2x日出生,住址:朝阳区xx路1号院xx小区x号xx楼5层515。
电话:1x6111xxxx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一现金2365x3.6x元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二现金13xx1元
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三现金4xxx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xxx年6月14日,原告一和被告在xx售楼处认识,同年x月份开始建立恋爱关系。在双方交往的过程中,原告一以结婚为目的,真诚和被告来往,并于2xxx年-2x12年与被告恋爱将近五年。期间,原告一和被告的一切开支均由原告支出,而且,被告在原告一未明确授权的前提下非法使用原告一的资金,共计2365x3.6x元。同时,原告二和原告三为了原告一与被告能够顺利结婚,原告二赠与被告13xx1元;原告三赠与被告4xxx元,作为彩礼。然原告一不曾料到被告在与其交往的五年间一直刻意隐瞒已婚事实,还不断以各种理由拖延登记结婚,并擅自转移原告一的大额财产,并占为己有,同时占有原告二及原告三的财物,不予返还。为维护上述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解释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