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一):上海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号,法定代表人,张XX,电话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二(原审原告二):王XX,男,汉族,1xxx年1月2x日出生,住江苏省xx市xx区XX路xx号.
上海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王XX诉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xxx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xxx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不服,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xxx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xxx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虽然注册地在上海市松江区洞泾经济开发区,但从xxxx年x月至今,上诉人的营业地(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市xx区XX路33号(有上海市xxx产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但是在本案中,上诉人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类似此情况全国或上海都较多,类似的情况应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与法院无关。
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没有规定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xx区,松江确实没有营业地(办公地),法院送达地址也在xx区,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xx区,且被上诉人之一上海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在xx区,所以该案应由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上海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王XX诉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应该由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xxx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企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2
上诉人:xxXX汽车配件厂
住址:浙江省xx市
法定代表人:徐XX职务:厂长
被上诉人:江西XX实业有限公司
住址:江西省XX县
法定代表人:龚XX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不服江西省XX县人民法院xxxx年X月XX日作出的(xxxx)X民二初字第3x号《民事裁定书》,上诉至贵院。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江西省XX县人民法院xxxx年X月XX日作出的(xxxx)X民二初字第3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浙江省xx市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超过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主动审查对系争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是受诉人民法院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系争案件有管辖权,是受理案件的前提,受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该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不得自行审理。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不以当事人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改变,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也应主动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如果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强行对案件进行实体裁判,当事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其次、上诉人在答辩期内提出了书面管辖权异议
原审法院裁定书中称xxxx年12月x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送达了相关起诉状和应诉材料,实际上上诉人并没有收到上述材料,而是由原审法院xxxx年1月初电话通知后,派人至原审法院当面收取相关起诉状和应诉材料。上诉人收到诉讼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另外,即使当事人不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表明受诉法院当然取得管辖权,仅仅是免除受诉法院就当人事的异议作出裁定的义务而已。
第三,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是非书面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履行的地点是浙江省xx市,无论是按上诉人(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本案都应由浙江省xx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并无管辖权。
综上,请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XX汽车配件厂
2xXX年3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