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书案例

刘莉莉

  人民调解协议书案例1

  当事人甲:刘某,男29岁,汉,农民,某镇某村

  当事人乙:孟某,男33岁,汉,农民,某镇某村

  当事人丙:高某,男56岁,汉,农民,某镇某村

  当事人丁:黄某,女49岁,汉,农民,某镇某村

  xxx ___年___月___日,村民刘甲、孟乙发现本村村民高丙家的大黄牛拴在一片空地里(系高丙家的空宅基地)正在睡觉,他们便把一串500响的鞭炮系在牛的尾巴上,然后点燃鞭炮,牛受到惊吓,挣脱绳索,横冲直撞。妇女黄丁去邻居家串门,躲闪不及,被牛撞倒,致右胳膊骨折。经医院治疗痊愈,但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共8000元,因病休息90天,经鉴定为十级伤残。5月10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依法、公正、自愿协商特达成协议如下:

  一、牛是高丙家的,但高丙将牛拴在自家的空宅基地,没有过错,不负赔偿责任。

  二、刘甲、孟乙为寻求刺激,把鞭炮系在牛尾巴上点燃,致使牛受惊而撞伤人,对黄丁的受伤存在过错,应由刘甲、孟乙对黄丁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经商定刘甲承担赔偿人民币11900元,孟乙承担赔偿人民币11907.7元。

  三、赔偿款于5月10日下午5时前一次性交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当面交给黄丁。

  四、本协议自签字盖章时起生效,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协议一式五份,当事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存一份。

  当事人甲:__________

  当事人乙:__________

  当事人丙:__________

  当事人丁:__________

  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员签名: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案例2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申请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现住杭州市余杭区××镇××村×组。职业:拉丝厂操作工。

  被申请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现住杭州市余杭区××镇××村×组。职业:拉丝厂经营者。 纠纷简要情况:xxxx年12月15日晚7时左右,陈某某在拉丝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柒万余元。郑某某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陈某某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郑某某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2)郑某某一次性补偿陈某某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壹万贰仟元;3)陈某某与郑某某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郑某某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陈某某现金壹万贰仟元。2)在xxx3年3月31日前,由郑某某为陈某某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 三 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年 月 日(人民调解委员会印)

  人民调解协议书案例3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职业:××厂操作工。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职业:××厂经营者。

  纠纷简要情况:××××年××月××日晚7时左右,×××在××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万余元。×××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2)×××一次性补偿×××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万×仟元;

  3)×××与×××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现金×万×仟元。2)在××××年××月××日前,由×××为×××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年月日(人民调解委员会印)

  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一、凡是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也就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1.主持调解的必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2.调解协议必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3.调解协议的形式是书面协议;

  4.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五)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六)调解协议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