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总纲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已经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已不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但是它作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在我国政治生活中仍将发挥重大的作用。因此,总纲明确地规定了:今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是“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它的性质一方面不同于国家机关,另一方面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它是党派性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今后它的基本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继续通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团结,更广泛地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克服困难,为贯彻宪法的实施,建设一个伟大的*国家而奋斗。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经颁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本内容已经列入宪法,这个共同纲领已经为宪法所代替,因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需要再制定一个像过去那样的共同纲领。但是为了完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今后的光荣的历史任务,根据宪法的精神,制定了章程的总纲,作为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单位和个人共同的奋斗目标和行动准则,这是完全必要的。
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根本要求是在我国胜利地建成*社会。为着实现这个根本要求,总纲中规定了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和个人共同遵守的准则,即:(1)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为贯彻宪法的实施而积极努力;(2)必须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制度和加强*经济力量在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3)必须协助国家机关,推动社会力量,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和*改造;(4)必须加强联系群众工作,反映群众意见,向有关的国家机关提出建议;(5)必须不断地巩固和扩大全国人民的革命大团结,坚持对国内外敌人的斗争;(6)必须继续巩固和发展同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友谊,增进同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的友谊,加强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友谊,为反对侵略战争、保卫世界和平和发展人类的进步事业而奋斗;(7)必须推动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全体成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学习国家的政策,提高政治水平,努力进行思想改造,对于马列主义理论的学习,当然是根据自愿原则,不是强迫。根据上述七项准则和毛主席提示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进行国际活动、协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名单、向有关的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协调人民内部关系和学习等主要任务。
各位委员,总起来说,总纲这一部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重要的。关于作为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和任务,以及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单位和个人共同遵守的行动准则和奋斗目标,在这个总纲中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较之采用列举的方式,制定具体的详尽的条文,更具有概括性,这是适当的。
二、关于组织总则
章程的第一章规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基本的组织原则。
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织问题,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再需要包含区域和军队的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的基础是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但在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吸收个人参加,并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和国外华侨的代表。
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织形式问题,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将原来的全体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三层,改为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两层;地方委员会也是两层,即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这样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层次,便于进行工作,又可以适当扩大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名额,仍然保持广泛的代表性和有利于加强团结。
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部关系问题,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和个人,既有遵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章程和决议的义务,也有退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自由;既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决议,也可以保留不同意见到下次会议提出讨论。第五条规定既要对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章程和决议者给以处分,又允许对处分不服者请求复议或提出申诉。同时,第四条规定了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决议,而不以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决议。我们认为以上规定是完全适合于我们这样一个旨在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统一战线组织的,适合于这样一个政治协商组织的。这些规定,表明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政治上的统一性和充分的民主精神,即民主集中制的精神。
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组织的上下关系问题,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各级地方委员会都要遵守和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章程和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和号召;第七条规定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是指导关系。这既表明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组织的政治上的统一性,又利于各级地方委员会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关于全国委员会
关于全国委员会的任务和职权,第九条作了比较概括的规定,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总纲,就有关国家政治生活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重要事项,进行协商和工作。”除第十四条规定了必须由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的几项职权外,其余都没有列举。这是因为:全国委员会执行自己的任务和职权的依据,就是总纲中的七项准则等项,如果再列举全国委员会的任务和职权,势必同总纲中的七项准则等项相重复。全国委员会的任务和职权,在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除第十四条规定的职权外,都可由常务委员会负责执行。
关于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会期,根据各组讨论的结果,规定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集;同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也规定为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我们认为这样规定是适宜的。
四、关于地方委员会
关于地方委员会的设立范围,应当依据各地社会关系和民族关系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而定。因此,第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设地方委员会。至于其他地方,包括自治州、县、自治县和市辖区等,在有必要的时候,才设地方委员会。其中关于县设地方委员会的问题,我们认为:县主要是农业区,社会关系比较简单,因此,除少数的县在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地方委员会外,大部分的县不需要设地方委员会。同时,有些市,如因人口少,社会关系比较简单,也可以考虑不设地方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