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市_______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_______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_______
男,40岁,汉族
原籍_______市现在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街_______号
该店副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市_______厂
法定代理人:_______
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_______,该厂副厂长
申诉人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法经裁字0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书事实不准,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诉,请求改判,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于1xx5年6月20日签订购销合同两份:一份是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订购415型男凉皮鞋520双,另一份是订购各式男女皮夹克610件。因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双方协议确定:必须于1xx6年11月15日前,将上述商品发至_______市,以应市场需求。可是,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上述商品按时发至_______市。其中,皮夹克于1xx6年12月30日才到达,拖期达一个半月之久,大大错过了_______市市场的销售旺季,致使这些商品积压于仓库,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资金周转,至今尚有男凉皮鞋343双,各式皮夹克334件卖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币3.4万余元。
尽管如此,为照顾彼此之间的商业信誉,申诉人曾于1xxx年2月20日出具《经济合同问题答辩书》,说明了拖欠货款的原因,主动提出偿还货款的'计划。不料,贵院在未进行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_______百货商店在_______市_______区园路信用社的银行存款x.6万元。”这是不公允的。申诉人重申:仍然按照1xxx年2月20日提出的还款计划执行。对于目前库存积压的商品,积极采取削价处理措施,将实收货款付给被上诉人,或将积压的商品退回给被上诉人,退回中发生的运杂费,可由申诉人负担。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市_____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申诉人:××省A县××银行信用社
地址:A县××街××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案由:
申诉人A县××银行某信用社因与B县××银行贷款纠纷一案,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经济纠纷判决不服,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请求重新审理A县××银行某信用社与B县××银行贷款纠纷案,纠正××省高级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经济纠纷判决。
申诉理由:
一、你院终审判决认为,我方并不是与借贷人个体户于某串通,骗取B县银行的贷款,也不是明知个体户于某拿B县××银行的贷款来抵贷,因而收贷时并没有过错。但事后知道此还贷之款系B县××银行的贷款,就应该退还B县××银行,而保留向个体户于某追收贷款的权利。我方认为,既然收贷时没有过错,就应该保护我方合法的收贷行为,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二、B县××银行在向个体户于某放贷时,没有进行资信调查,也没有令其提供贷款担保单位,就将大笔款项借贷给他,事后又不监督其用贷,有很大过错。依照法律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而终审法院令我方全数归还B县××银行贷款,没有体现B县××银行因过错而负经济责任的法律要求,这样,使得早一步积极清贷,控制不法分子于某行为的我方反而大受损失,在国家已经收紧银根的时候仍毫无顾忌地向不法分子于某贷款的B县××银行,反而不承担丝毫经济损失,违反了有过错则有责任的基本法律原则。
根据上述理由,请求再审此案,重新作出公正合法的裁判。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A县××银行某信用社(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