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汉族,xxx年06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电话:※※※。
被告:※※※,,男,汉族,xxxx年01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39913.70元。
二、本案诉讼费、鉴定费(1500元)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年12月30日12时53分许,在省道※※※线54公里+150米处路口路段,被告※※※驾驶桂※※※号小型方向盘拖拉机与原告※※※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交重认字[xxx]第0012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乘坐原告摩托车的※※※无事故责任。原被告双方都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
原告受伤后,从xxx年12月30日14时00分至xxx年1月1日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后转院到※※※人民医院住院25天至xxx年01月26日出院。共住院28天。医院诊断为:1、右胫骨上段、平台粉碎性开放性骨折, 2、右腓骨近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3、右膝前叉韧带断裂、半月板撕脱,4、右漆关节脱位,5、右股四头肌肌腱部分断裂;6、中度失血性贫血,7、髌韧带断裂。※※※人民医院出院医嘱:①继续全休6个月,加强营养;②3个月后复查CT,由医院指导时行走,③不适随访。经※※※司法鉴定中心xxx年7月29日做出如下伤残鉴定:※※※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右下肢功能丧失25.2%构成Ⅸ(九)级伤残,xxx年8月3日作出鉴定意见:属Ⅸ级伤残。
根据《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为其所有的驾驶的'小型方向盘拖拉机购买交强险,事故发生时,被告没有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导致原告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因此,被告※※※应当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超出部分按事故责任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找被告要求赔偿损失 ,但被予以拒绝。
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12月7日
原告:×,性别,汉族,生于 年 月 日,原在××公司工作
住址:××路××号 室,电话:×××××
被告:×,性别,汉族,××公司驾驶员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路**号 邮编:xxxx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 、、、、、、、共计 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 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X时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沪×)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XXXXXXXXX,属X级伤残” (见证据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高的行为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 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