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XX,男, 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xx省xx县桃州镇XX街XX号。
被告:杨XX,男,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公务员,住xx省xx县桃州镇XX社区X幢202室,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xx省xx县桃州镇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杨XX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38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xxx年7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截至到起诉之日约为14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年4月11日,被告杨XX因工程周转向原告借款43800元,被告刘XX为其担保,三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到期日xxx年6月30日,若逾期,自愿从逾期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到借款付清为止并承担一切法律费用。刘XX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两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四月二十八日
原告:甲,女,汉族,生于19xx年x月xx日,住xx省xx县竹阳镇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乙,男,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xx省xx县竹阳镇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的借款100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xxx年7月17日,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到现金人民币8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xxx年7月17日前一次性还清。还款日期到了,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没有偿还。在xxx年3月15日,被告写了还款协议,加上利息共计为100万元整,还款时间为xxx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及利息,如果到期不还就另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被告至今也没有还钱,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利息。特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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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 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