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xxx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xx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和四川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现就贵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特致函如下:
xxxx年9月15日,贵公司与本律师的委托人在泸州市纳溪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四川xxx股份有限公司硝区内管廊改造项目工程及新增挡土墙;工程内容为管廊、管架、土建、挡土墙工程;合同价款为“所有工程量按实进入结算”,“施工图范围之内、外的工程量及设计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量,执行四川省2000估价定额三类工程三级Ⅱ档计取,相应费率及人工费调整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工程价款支付为“工程完工经三方验收合格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款至合同总价的80%;在项目审计结束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款至竣工结算价款的95%”;“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交付合同总价的3‰的违约金”。
合同生效后,本律师的委托人全面、正确、适时履行了合同义务,建设工程已经交付贵公司使用。贵公司委托的四川华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已于xxxx年4月2日作出川华信泸[xxxx]咨字044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核实工程结算金额为5627904元。泸天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室已于xxxx年4月3日作出《项目审定金额通知书》,同意“按照审计核实金额,留足质量保证金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
但时至今日,本律师的委托人经多次催告,贵公司仍没有履行“在项目审计结束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款至竣工结算价款的95%”的合同义务。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向贵公司作如下声明:
1、合法有效的合同必须得到信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且不得因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2、本建设工程的计价方法已经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执行,不允更改。
3、委托人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和《项目审定金额通知书》核减工程造价369018元虽有异议,但充分尊重;贵公司应当按照该报告和通知适时支付工程价款。
4、贵公司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在项目审计结束后10日内向委托人履行付款至竣工结算价款的95%的合同义务,应属违约行为,应当自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得之工程价款,多系劳工报酬,应当优先受偿、尽快受偿,以免衍生其他不必要的纠纷。
本律师注意到:贵公司有40多年的历史,一直秉承“质量诚信、顾客至上、天地人和、平安吉祥”的管理理念;坚守“以信誉为生命,以质量为先导,以责任为依托,以服务为保证”的经营理念;恪守“以成为受人尊敬的卓越上市公司为目标,积极履行对国家和社会以及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的社会承诺,是泸州乃至四川为数不多的具有骄人业绩、良好信誉的上市公司。
本律师相信:即使在世界金融危机背景下,贵公司也能始终如一地不负社会期望,维护自身良好形象,妥善处理给付工程价款纠纷。
本律师正告: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利于双方今后的合作,在本律师调解阶段,委托人只要求贵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确定的竣工结算价款95%的金额,即扣除已经支付300多万元后,支付工程款项计人民币2060204元即可。请贵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对本函所涉内容做出书面回复与说明。逾期,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公司的违约行为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公司索赔。本律师将依法受托申请仲裁,由此产生的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律师服务费等将由贵公司负担。
专此函告,望贵公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成都市ⅹⅹxx大厦有限公司:
受成都市第ⅹ建筑工程公司委托,四川xx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的全权代理人,处理市建ⅹ公司与贵公司ⅹⅹxx大厦工程款拖欠事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于下:
依据xxxx年ⅹ月ⅹ日,市建ⅹ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下称合同),贵公司将ⅹⅹxx大厦建设工程发包给市建ⅹ公司承包施工,该工程已完产值为3500万元,。现该工程完工已达一年之久,贵公司尚未向市建ⅹ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
鉴于下述迫切情形,市建ⅹ希贵公司尽快协商解决工程款的拖欠问题:
1、 20ⅹⅹ年12月26日过后,市建ⅹ公司将丧失对该工程依法享有的`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1、 前述事项已早过了履行期限,贵公司的行为已属严重拖欠,给市建ⅹ公司的生产和经营造成的损失十分巨大。
3、近段时间以来,该工程材料商和民工不断催债讨款,该工程耗用材料数额十分巨大,一旦潜在的债务人前来催讨,将导致严重的混乱局面,如工程款久拖不决,必将遗患无穷,影响安宁。
因此,我谨代表市ⅹ公司,请贵公司充分考虑上述情形,尽快协商,以解决工程款的拖欠问题。
特此函告,并请在本函送达次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为荷。
此函
四川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二0ⅹⅹ年十一月十九日
连云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xxxx律师事务所受南京xxx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以下称“委托人”),本律师受x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现就贵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特致函如下:
我司与贵司于xxxx年6月20日签订了《赛维亚-香泉丽榭外墙及屋面硬泡聚氨酯保温工程合同》。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付款方面明确约定:“4、审计结束后壹周内付至审计确认价的95%,5、5%作为按质保金,保修期后壹周内付清。
合同生效后,本律师的委托人全面、正确、适时履行了合同义务,建设工程已经交付贵公司使用。贵公司委托的xx建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于xxxx年5月19日作出苏建恒审[xxxx]第027号《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报告》,核实工程结算金额为1284749.26元。贵司已支付1017762元。贵司违约拒不支付我司余下的工程款共计266987.26元。
但时至今日,本律师的委托人经多次催告,贵公司仍没有履行“审计结束后壹周内付至审计确认价的95%”的合同义务。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向贵公司作如下声明:
1、合法有效的合同必须得到信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且不得因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2、本建设工程的计价方法已经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执行,不允更改
4、贵公司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在项目审计结束后7日内向委托人履行付款至竣工结算价款的95%的合同义务,应属违约行为,应当自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得之工程价款,多系劳工报酬,应当优先受偿、尽快受偿,以免衍生其他不必要的纠纷。
因此,我谨代表南京xxx科技有限公司,请贵公司充分考虑上述情形,尽快协商,以解决工程款的拖欠问题。
特此函告,请贵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对本函所涉内容做出书面回复与说明。逾期,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公司的违约行为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公司索赔。本律师将依法受托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律师服务费等将由贵公司负担。
此函,望贵公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