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委托代理人:郑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x,男,35岁,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x号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技术部宿舍,联系电话:xxxxxxxxxx。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26号荣宝大厦六层,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负责人:臧党生。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2xxxx5元、车辆救援拖车费15x元,合计2x155元;
2、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年4月2x日,赫日驾驶原告所有的大众系列高尔夫牌小轿车于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大阮府胡同西口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过程中,因被告违章变更车道,造成两车相撞,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东单大队依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相关规定,出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处理结束后,原告委托北京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实施救援,支付救援拖车费15x元。为减少肇事车辆受损对原告出行带来的不便,尽快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原告委托北京北方华驿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肇事车辆进行了修理,支付维修费2xxx5元。
另查明,被告车辆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因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原告车辆受损,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故此,特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XXX年 月 日
原告:李**,男,民族:蒙古族 年龄:1xxx年3月22日出生,籍贯:xx古自治区**市***区***镇二村,单位:北京市大兴区**食品厂,暂住地:北京市**区**村**号。联系电话:136********
被告:xx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一分公司
住所地:xx古自治区**市**区**物流一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联系电话:*********
被告: 李**,男,民族:汉族 年龄:1xx5年x月出生,,籍贯:xx古自治区**市**镇**村**社**号,单位:xx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一分公司
联系电话:13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所地:xx古自治区**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
联系电话:x4xx-*******
联系人:宋*
联系电话:151********
邮编:*******
住所地:xx古自治区**市**路**号
电话:x4xx-********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x3x1x.45 元,其中,(1)医疗费:126x.45元 (2)误工费:1xxxx.xx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1xxx.xx 元 (4)护理费:xxxx.xx元 (5)营养费:4xxx.xx元 交通费:4x52.xx元(6)辅助器具费:13x6.xx元 (x)精神损害抚慰金::3xxxx.xx元 (x)继续治疗费:约15xxx.xx元 (1x)鉴定费:(待定)(11)残疾赔偿金:(待定)
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XXX年x月1x日3时5x分,原告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车号:京P56D2x),内乘:王**、张**,在北京市通州区京津高速1x公里处由西向东行驶时,适有被告李**驾驶被告xx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一分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快速车道同方向由后驶来,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部与轻型厢式货车左侧相撞后,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轻型厢式货车又与前方机动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原告、王**、张**受伤。事故后,前方大型机动车驾车逃逸。原告在此次事故中严重受伤(后鉴定为 级伤残),另有车辆及物品损坏。事故发生后,北京市通州区交通支队长陵营大队作出京公交认字【XXX】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李**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认为,本次事故应由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无责任。首先,XXX年x月1x日3点22分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的车辆因为前面有非法调头的车辆(该起事故逃逸的大型机动车)挡住通行路面无法行驶,而停下来等候,,并没有行驶,这点从同车乘务人王**、张**的'证人证言及该车的卫星定位系统中能清晰的看到,同时原告也表述,当时该车被后面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击后,其采取了紧急制动,并下意识的向左回方向紧急避险,而后被后面的车辆撞击后车体厢部,并被撞出2x多米后和前车相撞,其车是在慢车道被撞击到快车道的,而不是认定书诉所认定的非法变道,前面有车辆挡住正常行驶路面,作为原告理应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其本身没有任何驾驶的过错责任。其次,原告车辆状况良好,没有任何过错情况,而被告李**在驾驶过程中本应履行谨慎注意驾驶的义务,但是其没有尽注意义务,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且其违法驾驶外,重型半挂牵引车还严重超载行驶。
在本次事故中原告遇到前方车辆调头等险情,采取紧急刹车等避险措施措施,其行为符合一般交通规则,没有任何过错,依法依理不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任何责任。原认定书在没有对原告进行调查的情况,仅仅通过对其他间接证据就做了错误的认定,显系认定责任不当。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抢救治疗。经诊断,原告左腓骨小头粉碎骨折,左膝外侧副韧带断裂,左膝部腓总神经挫伤,左胫骨中下段粉碎骨折,右手及左膝部开放伤口,左腓骨骨折,右足内侧骨骨折,右足第5砣骨基底部骨折,右足第1趾骨近节基地骨折。该中心为原告进行了清创探查、复位、固定手术等,后原告于XXX年1x月x日出院。住院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 用以及营养费等,原告出院后,被告再未支付任何费用。
如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长期以来在北京生活工作工作,其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北京市区,该事实有劳动合同、工资表、北京市大兴区***食品厂出具的“证明”为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赔偿额的计算理应适用城镇标准。
又如前所述,本次事故中被告疲劳驾驶,未尽注意驾驶的义务,由后面撞击原告车辆,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理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原告家境贫寒,年龄且小,长期以来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在此次事故中却落下下肢残疾的惨况。其本人和其父母的精神痛苦难以想象。故恳请法院支持原告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原告在在事故中被毁坏的财物也应一并赔偿。同案第二被告作为肇事车保险投保单位,理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请求两被告给付上述费用。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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