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上诉状参考实例

孙小飞

  经济纠纷上诉状参考实例1

  上诉人:_______省A县_______银行信用社

  地址:_______省_______县_______街_______号

  法定代表:_______主任

  被上诉人:_______省B县_______银行

  地址:_______省_______县_______路_______号

  法定代表:_______行长

  上诉人因B县银行所诉返还贷款一案,不服_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字_______第_______号经济纠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重新查清事实,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2.要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上诉理由

  1.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我方采取胁迫手段清贷,致使个体户于某不得不到B县骗取贷款。我方认为,银行有权对逾期贷款进行催要,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收贷。如果银行对拖欠贷款的借贷者催收得紧了些,就被认为是“胁迫”,那么银行就无法如期收贷,银行合法的收贷权就得不到保障。况且,我方催收贷款与于某到B县骗取贷款没有因果关系。我方既没有明示也没有暗示于某到B县_______银行去骗取贷款。所以,我方认为一审法院在这方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要求二审法院进行重新认定。

  2.我方在收贷时,没有查问借贷者的款项是如何筹措来的。借债还钱,天经地义,只要借贷者如数归还贷款,我方就理应如数收贷。这是_______银行信贷规章制度所承认的。

  3.个体户于某在我县搞不法经营被查封,我方正督促他收贷时,B县却把于某视为经营管理的“大能人”加以聘用,既不去了解于某的资信程度,不要求借贷方提供担保人,又不去监督于某在B县所办公司的经营,就盲目地放贷,因此,B县_______银行贷款220万元,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为此,特向你法院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以实现上诉请求。

  此致

  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一份

  一审判决书

  《_______银行关于信贷的几项规定》

  上诉人:____省____县____银行信用社(盖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经济纠纷上诉状参考实例2

  上诉人:李X,男,xxx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xx村058号;

  上诉人:薛XX,男,xxx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xx村012号;

  被上诉人:丁XX,男,出生于xxx9年6月24日,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xx子村。

  被上诉人:沈阳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xx(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xx市xxx子村。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XX市人民法

  院的(xxx)xx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辽宁省XX市人民法院的(xxx)xx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

  2. 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 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

  1、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被上诉人丁XX于xxx年10月15日开始供应的熟棒,截止xxx年11月18日供熟棒12万余棒,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与事实不符。丁XX在庭审中却实提供了部分养菇户签字的收条,因为上诉人不知道此事,于是庭审后原告要求签字的养菇户到法院把事情说清,可是一审主审法官态度蛮横,不接待养菇户,于是养菇户只好向法院提交了说明,即大部分养菇户出具的收条是xxx年7月3日签订菌棒购销合同因菌棒的质量原因(当时丁XX和康XX口头约定成活率必保95%以上)丁xx的合伙人康XX根据每户的成活率情况答应给种菇户补的菌棒。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12万棒都是被上诉人丁xx履行合同供应的菌棒数量。

  2、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做生棒协议签订后,原告的用户从xxx年12月2日至12月7日拉走14万棒的原料(含部分欠料、有欠条),价值35万元。”与事实不符。根据丁XX供应的原料及其提供的.配方来算上诉人只能够生产63013棒菌棒,而不是14万棒。一审法官应当明白“木桶效应”即按照丁XX供应的花生壳、玉米芯只可以做63013棒,即使其他原料充足,也是无法生产,也做不成14万棒菌棒。而且至今丁xx也没有将所欠的花生壳、玉米芯补齐。因此,认定拉走价值14万棒的原料及价值35万元是与事实不符的。

  3、被上诉人只供了部分平菇菌棒,合同约定的姬菇50万棒至今一棒也没有供应。造成广大养菇户品种单一,无法适应市场的需求,导致部分平菇销售困难,价格偏低。

  二、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 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上诉人之所以没有在xxx年10月5日前交齐180万购货款,是因为被上诉人丁XX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xxx年9月23日开始供货,并且在xxx年10月5日前丁xx一棒菌棒也没有供给上诉人的养菇户,更甚者至今丁xx也没有供齐70万元的菌棒。因此,上诉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没有继续支付购买菌棒款,即上诉人不继续支付菌棒款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

  2、 被上诉人已供货近70万元是错误的。上面上诉人已经对丁XX实际交货数量已经说明清楚,在这里不再论述。

  3、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违约,请求赔偿证据不足。”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已经认定“丁XX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供应第一批货,已构成违约。”可是又在同一段的论述中又称“原告诉丁xx违约赔偿证据不足。”真是不可理解,上诉人认为作为一名法律“知识渊博”的老“优秀”法官不可能违法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应当是年岁已高的原因造成逻辑思维出现了混乱,所以做出如此荒唐的错误论述,上诉人表示理解,请二审法官纠正过法官的思维混乱造成的错误。

  4、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第一次供货数量未明确约定,到xxx年10月15日供货数量也未约定。”但是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五款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因此,虽然没有详细说明第一次供货数量及每日供货数量,但是被上诉人丁XX应当按照总共货量和供货时间均衡的供货。而不能以第一批货物供货数量约定不清,就可以不供货,而逃避违约责任。

  5、 一审法院认为“xxx年10月9日丁XX与康XX及二原告为公证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看,是在未供货及货款未全部付清的情况下签订的,此协议可视为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是错误的。上诉人在丁XX与康XX合作协议上签字,明明是公证人身份,只是对该份协议见证。而且该份协议的内容只是丁XX与康XX合作事宜,根本没有涉及丁xx与二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内容。不知道一审郭法官哪来的突发奇想,将毫不相干的两份协议联系的“天衣无缝”,真是天才呀!这样的法官还在基层法院工作,真是屈才呀!请求二审法官认真阅读并调查研究xxx年10月9日丁XX与康XX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该协议是否真的能证明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

  三、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违约,继而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可是,一审法院在论述中已经认定了丁XX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本案适用法律与认定事实是相互矛盾的。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法律依法进行判决。

  四、 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1、一审判决中称“本院认为双方应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的料应给付或退款,如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如被告给付货物不足70万元,原告可另行诉讼。”是推卸审理责任的做法是错误的。这种做法真是让人啼笑皆非,上诉人如能与对方进行结算,协商解除合同,上诉人还花一万八千多元的诉讼费找你法院解决啥?丁XX给付货物不足70万元在该判决书中已经认定,而且在诉讼请求中也要求被上诉人退还购买菌棒款,为啥还要求上诉人另诉,是不是XX法院缺钱?你XX法官在退休之前准备多为“XX法院搞点创收”呀!一审法院到底是在为上诉人解决问题,还是人为的制造矛盾、制造不和谐的社会因素呀?

  2、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因有事晚来的当事人薛XX大声呵斥,不让其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并强行将薛XX撵到旁听席。可见,一审法官剥夺上诉人质证权、辩论权的行为已经严重的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已经构成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依法查清事实,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因此,恳请贵院在依法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严厉惩罚坑农害农的违法和违约行为,给xxx村的农民一个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判决。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