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余氏宗亲联谊会章程

王明刚

惠州余氏宗亲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惠州余氏宗亲联谊会”,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居住在惠州的余姓宗亲以自愿为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加强宗亲间的沟通与交流,继承并弘扬余氏宗亲传统文化,爱党爱国爱乡敬宗睦族,为发展壮大民族经济文化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备案与指导监督,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开展活动,遵守社会道德与公序良俗。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惠州市惠城区,具体地点由宗亲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定期发布宗亲信息,并建立宗亲数据库服务全体会员;

  (二)开展会员之间经济文化信息交流;

  (三)广泛收集族谱和源流资料,编纂出版宗亲书刊,并为不同地区会员寻根问祖和修订族谱提供便利服务;

  (四)与有影响力的国际团体交流,定期组织本会人员出访与接待外地友人来访;

  (五)开展有利于实现本会宗旨的文化交流、教育培训、展览展示、信息服务、经济评估、艺术评价、电子商务等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与企业会员。

  第八条 凡居住在惠州且年满十八周岁的余氏宗亲,赞成本会章程、热心宗亲组织、自愿遵守本会宗旨且品行端正,均可以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本会个人会员经营的企业可以加入本会成为企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及时交纳会费,必要时积极捐赠款物。

  (五)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向其他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有关会议;

  (三)有权参阅本会收集的资料、各地族谱等宗族信息。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和建议权;

  (五)对本会财务开支有查询权与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权利。不按时缴纳会费超过1年的视同自动退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决议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至少举行1次全体会议。会议召开具体时间与地点由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开会的,须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将有关事宜提前1个月通知全体会员代表。应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署或监事会提议、理事会决定,可以在60日内举行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通过推选制产生,推选按照所在居住地以县、区为单位产生,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各县、区的会员代表不少于10人,具体人数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员可以推举为会员代表:

  (一)热心宗亲历史文化研究和敬祖宗亲的余氏后裔发起者与组织者;

  (二)对宗亲文化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学术成果或中级以上职称者;

  (三)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做出贡献者;

  (四)优秀企业家、名牌企业和新兴企业带头人;

  (五)港澳台和海外各地宗亲社团负责人;

  (六)社会各界知名人士。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具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各项规定;

  (二)按时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及相关活动;

  (三)维护本会形象与合法权利;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事务;

  (五)及时反映其他宗亲的意见与要求;

  (六)为本会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提供多样支持。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具有以下权利:

  (一)对本会各项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宗亲活动,优惠订购或获赠本会的图书资料;

  (三)通过本会建立工作网络寻找发展机会;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使用本会的经济信息数据。

  (五)委托本会推荐或培训人才;

  (六)享有本会各项活动的承办权与赞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