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工作计划四篇

马振华

财政工作计划 篇1

  一、提高认识,切实维护审计决定的严肃性

  审计机关在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落实审计整改工作中,要主动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财政、税务、监察、人事、金融、司法等部门要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自觉配合和协助审计机关依法落实审计建议和审计决定,促使被审计单位各项整改工作到位。

  因此,各地、各部门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审计法》以及有关审计监督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不断增强依法落实审计决定的意识。对审计机关审计出来的问题要切实引起重视,认真对待。对审计机关明确要求整改的问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将整改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报送审计机关。

  对审计处理处罚事项,必须按照《审计法》及其《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将应当缴纳的款项缴入指定的专门帐户;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缴入国库。同时,要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依法落实审计决定的各项制度,严禁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审计整改工作的落实

  审计整改是确保审计监督到位的关键所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涉及本地、本部门的审计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负责人要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审计执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依法处理,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审计整改,落实审计决定。要将重要审计事项及审计决定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督查范围,及时加以督查落实。

  各级审计机关要定期跟踪检查,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后的一个季度内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一次跟踪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建立案件移交、查处机制,加大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处罚力度。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应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司其责,切实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

  审计监督是《宪法》、《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神圣职责,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建议和下达的审计决定是审计执法的重要内容。从总体上看,我市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审计法》以及落实审计建议、决定的情况是好的,但也有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重视不够、对审计出来的问题整改不力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给经济运行和管理带来了不良影响。

  审计工作是政府行政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依法审计是《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利,做好审计工作是保证政府科学决策、搞好宏观调控、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保证政府各部门廉洁高效的必要手段。

  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凡与财政有拨款关系的,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和有关凭据,在其预算内拨款或财政专户存款中予以扣缴。对审计机关查出的偷税、漏税,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审计决定,及时将应收税款、滞纳金收缴入库,并按期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监察机关要将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纳入执法监察的内容,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监察机关要及时派员采取有力措施协助审计机关予以落实;

  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监察机关和被审计单位等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司法机关对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要认真查处,依法追究责任。金融机构要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被审计单位各项存款并调取证明材料时,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协助,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财政工作计划 篇2

  一、文明办公,规范服务,实践"国际级景区、五星级服务"

  全所人员进一步转变服务理念,创新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和大力推行"五项服务":一是文明服务。对办事群众,以礼相待、语言得体、态度谦和、耐心周到,使服务对象高兴而来,满意而去;二是规范服务。做到办事依据、程序、时限、结果和收费项目、标准等全公开。三是高效服务。做到管理有序、制度健全、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四是优质服务。围绕建设*新农村大局,创新"三农服务体系"和方式,确保涉农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到户,积极落实中央惠农政策;五是廉洁服务。健全惩防并重的治理体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杜绝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或刁难群众、作风粗暴、办事马虎、效率低下、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

  二、争创"基层群众满意科所"

  以"提升服务质量、优化发展环境"为重点,以"创先争优"和开展"讲政治、练本领、强管理、上水平"为着力点,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推进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建设。

  1、突出队伍建设、争创一流工作业绩。

  抓班子作风建设,发挥表率作用;抓学习教育,提高自律能力;抓勤政务实,提高服务能力。

  2、突出制度建设、强化基层财政

  财务管理措施得力、不断完善财政基础工作;规范管理、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加强街村级财务管理,确保基层政权的稳定。

  3、突出服务理念、落实好新时期的各项惠民政策。

  三、全面推广应用"乡财乡用县监管"软件系统,提高镇财政业务,实现财政所微机化处理的能力,从根本上规范统一会计账簿设置、凭证制作及业务处理。

财政工作计划 篇3

  一、总体思路

  加强收入征管,优化支出结构,强化财政管理,推动信息公开,着力建设民生财政、绿色财政、活力财政和效益财政,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任务目标与工作计划

  (一)今后五年继续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到20xx年县财政收入力争达到6亿元,年均递增15%,提升财政收入总量在全省位次。

  (二)项目单位除基本支出以外的项目,都要纳入项目库管理。县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均从财政项目库中抽取,追加项目支出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抽取,没有进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编入年度预算及调整预算。

  (三)加强预算绩效评价。财政局以项目事前绩效审核结果作为支出项目是否列入年度预算或支出项目库的重要依据。对于前期工作准备充分、预计效益好的优秀项目,可优先列入年度预算;对预计效益好但由于财力原因无法当年安排的项目可以纳入项目库,实行滚动预算管理,在今后财力允许时做出安排,同时其事前绩效审核分值将作为项目安排次序的重要依据;对预计效益差、考评结论为不及格或者各方对事前绩效审核结果有异议及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应审未审的财政支出项目,不得列入年度预算或纳入项目库。

  (四)认真贯彻各项农业补贴政策,确保农资综合直补、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等资金落实,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落实扶持粮食、生猪、奶业、退耕还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贴等政策,增加农民收入。整合资金支持农村新民居建设,科学统筹城乡发展,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五)大力推进“金财工程”建设,深入推进财政一体化系统建设,全面提升财政信息化应用水平。完善财政专项资金即时分析监控系统,实现对各种财政性资金运行情况的可视化动态监控。加强网络和安全建设,为财政业务运行提供安全高效的网络环境。

  (六)推动财政信息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以县政府站为主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财政信息公开,让群众看得到,看得懂,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进一步完善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和国有投资企业的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对国有股转让、国有资产收益全部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以专项用于国有资本扩股、参股、增值和解决社会保障资金不足问题,从而形成完整的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八)深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资源整合,改善有关单位的办公环境;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通过盘活土地资产,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利益,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大土地收储出让力度。

  (九)按照“收支并举、监管并重、内外并行”的要求,建立完善涵盖财政收支、体现财政管理特色,具备对财政运行全过程进行监测、分析、矫正功能的财政监督新机制,提高财政监督效能。

财政工作计划 篇4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步规范我市教育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XX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XX〕8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财综〔 〕37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计划如下:

  一、清理整合全市教育财政票据

  全面清理整合我市现有教育财政票据种类,依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原则。规范票据规格式样。

  向学生或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

  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一式三联,一是启用《 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适用于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的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收取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按开具方式分为机打票据和手工票据(具体式样见附件1附件2

  同时废止《 市幼儿园收费专用收据》 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专用收据》 市普通高中收费专用收据》 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收费专用收据》4种财政票据。

  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正式启用后。

  决定继续保留并改版《 市民办学校收费专用收据》和《 市技工学校收费专用收据》二是保留并改版相关财政票据。按照《 市财政局关于启用〈 市民办学校收费专用收据〉通知》渝财综〔〕136号)相关规定。

  向接受学前教育或学历教育的学生开具的收款凭证(具体式样见附件3附件4 市民办学校收费专用收据》适用于我市各级民办幼儿园和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学校按规定收取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代收费时。

  向学生开具的收款凭证(具体式样见附件5附件6 市技工学校收费专用收据》适用于我市各级公办技工学校在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

  二、切实做好相关财政票据启用工作

  全市范围启用《 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和新版《 市民办学校收费专用收据》及《 市技工学校收费专用收据》为充分消化学校已领购的财政票据,一是从XX年1月1日起。避免浪费,同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市幼儿园收费专用收据》 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专用收据》 市普通高中收费专用收据》 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收费专用收据》 市技工学校收费专用收据》等5种财政票据延用至XX年12月31日,旧版《 市民办学校收费专用收据》延用至XX年6月30日。

  分为已使用票据和尚未使用票据进行登记造册,二是市级有关单位应将上述废止和归并的教育财政票据。并按照原购领渠道办理核销和销毁手续。对已使用的财政票据,用票单位应按号段排列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并合计收费金额,填写《 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经市财政局票管中心检查合格后,予以核销;对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用票单位应按号段排列票据,出具书面公函,交市财政局票管中心审核后,统一组织销毁。

  应及时督促辖区内学校和单位对原购领财政票据进行清理核销,三是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接此通知后。并做好相关财政票据的准备工作。

  三、加强教育财政票据使用管理

  各级公办学校和有关单位根据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一是从XX年1月1日起。应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 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市技工学校收费专用收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级教育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渝办发〔 〕37号)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收取教材费、体检费等代收费时,一律不得使用《 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而应严格按规定使用《 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教育代收费专用)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向学生提供自愿有偿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继续按照《 市财政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渝财综〔XX〕255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学校向学生提供自愿有偿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接受社会捐赠款项,应按规定向捐赠方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民办幼儿园按规定向接受学前教育的学生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及代收费使用《 市民办学校收费专用收据》本文发布之日起原《 市财政局关于民办幼儿园使用财政票据的复函》渝财综〔 〕139号)废止。

  加强各类票据管理,二是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使用票据。不得用《 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市技工学校收费专用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代收费或服务性收费,不得用《 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教育代收费专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服务性收费,也不得用税务发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代收费。

  完整填写缴款单位、开票日期、项目名称、金额、收款单位等信息,三是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单位应按照票据号码顺次填开财政票据。并加盖收款单位印章及收款人名章(或签字)保持票面整洁。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票据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不得自行销毁。

  四、确保教育财政票据管理安全

  设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和核销等日常管理工作。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单位应设置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台账,对领购的财政票据进行台账登记,实行规范化管理。其中,已实施电脑开票的单位,可以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建立财政票据管理台账,完整记录财政票据库存、领购、分发、使用、核销、销毁及票面金额等信息,并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做好票据存放库房(专柜)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等工作,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财政票据。确保财政票据存放安全。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按照票据号段顺序登记造册,出具书面公函,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核准后收回并予以销毁。

  五、不断强化教育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督促本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财政票据,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内部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使用财政票据行为;要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财政票据存根、使用管理台账、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一经查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财政票据。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 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49号)等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