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 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 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 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7.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 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 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 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 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 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 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 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0. 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
1. 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 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 意外风险
1. 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 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 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 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 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 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 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 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 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甲方愿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出租的房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 租期___年,自__ 年__ 月__日至__ 年__月__日。
第三条 每年租金为陆万伍千元(小写: 元)。自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在每年 月 日前以现金的形式一次性支付下一年度的全年租金。
第四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应支付 万元的押金。合同终止,乙方交清租金及水电、煤气,电话等费用后,甲方即可无息退还乙方押金。
第五条 租赁期间的城市管理费、卫生费等,按照法律规定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水电费、日常维修费等由乙方承担,若出现政府部门有规定而需要整改临街门脸的,乙方按照政府规定自行处理。
第六条 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乙方的义务。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向乙方出示出租房屋证件原件并给乙方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乙方向甲方提供企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 乙方必须依约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若无故拖欠,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日为实欠租金的1%。如拖欠租金超过30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乙方押金。
3.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变更用途,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造成租赁房屋结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恢复原状,费用从乙方押金中扣除。
4.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不得拆除已装修部分,无偿交给甲方。乙方逾期不搬迁的,甲方有权从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中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乙方赔偿因此而产生的费用。
5. 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房屋遵守国家法律,合法经营。未经甲方同意或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事故或罚款,乙方自理,因乙方违法经营而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押金不予退还。若乙方在承租期间给甲方房屋造成损害,甲方有权从乙方押金中扣除维修和赔偿费用。
第八条 合同期满,如甲方同意房屋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可调整)。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过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代表人盖章: 代表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 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
2. 项目地址:
二、 租赁物
三、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起租时间为乙方设备到场安装调试完成,并经甲方确认后起租,停租时间为甲方向乙方发出停租通知停止计算租金。
2.鉴于建设工程工期的不确定性,双方一致同意在租赁期限上采取灵活处理方式,如上述租赁期限与实际租赁期限不符,应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四、合同价款
1.收费标准:
(1)地泵:¥元/立方米;
(2)汽车泵:¥元/立方米;
(3)以上价格均含税;
2.计量方式:
以混凝土搅拌站、甲方、乙方,三方确定的混凝土方量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五、付款方式
1.双方约定每月 日为双方的结算日期,乙方每月日前向甲方提供本月结算单,甲方在接到结算单经专人审核无误后给予签字确认,月结算单为泵停租后的结算依据。
2.甲方付款方式为次月 日支付上月完工量的 %,余款为退场三个月内付清。
六、租赁物交付
1.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将租赁物运输至甲方施工现场,甲方配合乙方将租赁物安放到现场指定位置。
2.租赁物按时抵达施工地点后,安装及调试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调试,确保甲方的使用。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验收手续。乙方验收记录应在正式作业前在甲方存档备案。
3.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运行无故障,并备好易消耗配件及机油。对于所需配件,如弯头、短管、软管、泵管、卡子及胶圈等,乙方应根据现场需要足量提供给甲方。如乙方提供配件不能满足需要,甲方有权自行购买配件,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负责将租赁物安放到现场指定位置,如现场需要甲方可配合进行现场安装,其进出场费用由乙方承担。
5.租赁物运至施工现场以及由现场运回的工作由乙方完成,并负担其发生的运输费用。
七、租赁物的使用、保管与维修
1.甲方应遵守混凝土泵的安全操作规程,严禁对乙方操作人员进行违章指挥。
2.乙方应保证每台地泵配 1名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工资已包含在租赁费中)必须持证上岗,必须接受甲方工地负责人的指挥,需严格遵守甲方有关安全的规定,满足甲方的工作要求。进场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乙方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若由于操作人员或出租机械设备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及人员伤亡,乙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乙方应负责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及保养,保持设备的干净、整洁,保证机械设备安全正常的运行。
4.租赁物出现故障时,乙方须迅速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抢修,在 4 小时之内进行修复。
5.由于乙方原因,延误甲方超过 8 小时,乙方应立即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6.由于乙方原因,延误甲方正常使用 8 小时(含 8 小时)以上的状况每月
八、租赁物返还
1.甲方向乙方出具报停通知书后,租赁期结束,乙方应严格遵守技术工艺规程完成设备的现场拆卸工作。
2.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物时,乙方应认真检查验收机械设备是否符合标准。如乙方对租赁物存在异议,应当在当日内向甲方提出。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及事故损失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时支付合同价款,应向乙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如甲方存在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变卖、抵押等行为,除乙方有权解除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标准提供租赁物到指定地点,乙方应支付合同额 3 ‰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在租赁期限内,因第三人对租赁物提出权利请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赔偿范围除包括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应包括乙方由此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及律师费用等。
(3)甲乙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如违反本约定,除转让行为无效外,违约方应支付另一方合同价款 3‰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4)在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
(5)在租赁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让、转租给第三人使用,也不得将租赁物变卖或作抵押品。
十、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难以履行的,双方互不负赔偿责任,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2.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和政府行为。
十一、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终止
1.租赁期限届满时本合同终止,在租赁期限内,如发生提前退租或续租的情形,提前退租日或续租期满日为合同终止日。
2.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计算租金。
3.合同终止后如发生争议,应按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十三、其他
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出租方将自有的坐落在 淮北市相山区**** 路 ** 号的房屋及其附属院落__约***___ ___平房米出租给承租方作工人居住使用。
租赁期暂定2年,出租方从 20xx 年12 月 20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20xx 年12 月 19日收回。
双方议定每月的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 ),出租方不得向承租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租赁期间水电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半年支付一次房租,每半年租赁到期提前10天支付下期房租,出租方收取租金时提供可报账发票。
出租方提供三通(上水、下水、用电)以保障承租方正常使用,协调与当地关系。承租方因使用需要,可以在院子内进行化粪池、门岗室、厕所、临时房屋的建设和对于原有的房屋进行简单改造。装修期间免一个月房租。
出租方应保证房屋权属清晰,主体结构完整,出租房屋己取得共居人同意,该房屋没有权属纠纷。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出租方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1、不按时交纳房租;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转租的;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出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方可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出租方承担:
1、擅自变更租金的;
2、擅自将房屋再转租给第三方;
3、房屋权属出现纠纷的;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签字) : 承租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近几年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数量在房地产纠纷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一直呈上升趋势。这个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管理部门和广大民众的重视。笔者认为,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这类纠纷发生的最好办法就是: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在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房屋租赁合同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而“确保房屋租赁合同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又是其中的根本。那么,如何判断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呢?
当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可以从4个方面审查这个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一、合同的主体
即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出租人是否为出租房屋的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房屋的本身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是不得出租的: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冬季租房购房需当心供暖纠纷 责权划分清晰为首要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
当某些房屋租赁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这样的房屋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登记备案情况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房屋租赁成为事实之前,应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