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人员(乙方):
一、本聘用合同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的。
二、聘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期xx年。
三、甲乙聘用乙方在本院凌口服务站全科门诊岗位工作。
四、甲方每月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工资报酬按在编人员同等工龄、同等技术资格的标准执行。
五、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甲方按月补助300元,乙方交纳当年养老金的不足部分,按年交纳;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各类假期、职工权益、因工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乙方享有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等权利,以及参加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权利。乙方享有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聘、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变更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依从其规定。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聘用)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
4.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
3.被录用到政府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除前四项情况外,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七)本合同期满终止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续订的聘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乙方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八)聘用合同期满并办理了终止手续的、甲方被撤消、乙方退休、死亡,聘用合同即行终止。双方约定的以下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终止:乙方参加入编招聘考试,录用时。
(九)甲方与乙方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后,应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七、乙方工作考核合格,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聘约。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聘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卫生局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