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
出借人(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
保证人Ⅰ: 身份证号:
保证人Ⅱ: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
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款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1.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 ¥ 。
1.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自年 年月 日止。
实际借款日以到期借据为准。
第二条 利率
2.1借款月利率为
2.2计息方式为
第三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 ,乙方应合法使用贷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
第四条 提款
借款人提款当日在保证人Ⅰ的见证下向出借人出具收到借款的《收据》 (借贷双方也
可按指定的银行帐户进行转帐)。
第五条 还款
5.1合同各方协议选择以下第
1、借款到期一次还款;2、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见补充条款。
5、2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和还款日足额存款至出借人指定下列帐户:
借款人须保留银行存款凭据或其他还款凭据作为还款、付息的证明。
保证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保证人Ⅰ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的《担保约定》承担责任,保证人Ⅱ按照第六条、第七条的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借款若无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保证人Ⅰ按照第六条、第七条的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 保证范围
保证人的担保范围是: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补偿金、借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应付费用。
第八条 保证期限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
抵押条款
本合同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九条 抵押物
9.1抵押人自愿向抵押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9.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抵押权人依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9.3抵押权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加物,以及因抵押物的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9.4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抵押权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9.5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9.8条的约定处理。
9.6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9.7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9.8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提存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抵押权人指定帐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9.9抵押人因隐满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向抵押权人予以足额的赔偿并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借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一条 抵押登记
11.1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借款人全部还清之前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应办理变更登记。
11.2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抵押权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抵押物的处分
12.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物委托评估、拍卖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9.8条约定的其他事项方式处理;或经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第9.7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C、抵押权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12.2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全部责任后还剩余的,抵押权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
12.3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
12.4抵押权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都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质押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三条 质物
13.1 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出借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质物清单》。 《质押清单》作为本合同附近,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质押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押权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13.3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和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3.4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质权人的变动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质权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
13.5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3.6出质人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提存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质权人指定帐户,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一、借款合同保证担保方式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通过保证担保,能够提高被保证人(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和赔偿能力,加强贷款人权利的实现。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但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为他人提供保证。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只有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才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借款合同保证担保的内容
借款合同的保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保证成立的书面形式。签订保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签订保证合同的主要依据和目的;
2、保证人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开户银行及银行帐户;
3、保证人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编号、名称及其签订的时间、地址;
4、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货币种类、借款用途、期限、利率和计息方法;
5、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和偿还方法。
6、保证人予以担保的数额、期限;
7、保证的方式;
8、合同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其他条款。
编号:(工字)第号
委托保证人(总承包商,以下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鉴于甲方与(以下简称供货商)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向供货商提供付款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本合同所称总承包商付款保证是指,乙方向供货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代为支付的行为。
1.2本合同所称货款是指。
第二条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供货商支付的货款。
2.2乙方保证的金额是甲方应支付货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元(大写:)。
第三条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履行付款义务期限届满之日后日。
3.3如甲方与供货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付款时间,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变更后的时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供货商支付货款时,由乙方向供货商支付。
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日内,向供货商出具《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
8.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 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供货商修改、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主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8.4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向法院起诉;
9.2向提起仲裁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编号:[ ] 反保字第 号
担 保 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称甲方)
反担保人: (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规定,在乙方向××农村信用联社(下称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甲方与贷款人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担保人为乙方提供信用担保。
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乙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或《保证金质押合同》等合同约定的并由甲方提供信用担保的贷款或承兑等,最高担保贷款限额为____万元。
二、 合同的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时间 年。
三、 反担保资产:
乙方愿意以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资产由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资产清单》(附后)载明,该《反担保资产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反担保的范围:
(一)甲方代为乙方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滞纳金和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滞纳金。
(二)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五、其他特约事项:
(一)当反担保资产价值明显降低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与降低部分价值相当的反担保资产,并办理相应的反担保手续。
(二)反担保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反担保资产转移、赠与、转让、出租、出售、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资产,并不得实施降低反担保资产价值的任何行为。
(三)反担保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反担保资产,负责反担保资产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反担保资产的完好无损。
甲方有权对反担保资产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四)乙方不得隐瞒反担保资产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权等)。
(五)当甲方代偿后未得到清偿时,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10日内,协商将反担保资产折价处理;在前述约定的10日内双方协商不成的,乙方将按甲方的授权对反担保资产予以拍卖、变卖处理,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反担保资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清偿甲方(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如不足以清偿的,甲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偿;反担保资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清偿甲方后的余款归乙方所有并在清偿后15日内交付乙方。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或股东发生变化、与外商合资(合作)、破产、歇业、解散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3、反担保资产的权属发生争议;
4、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5、因乙方在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
6、单位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第1项情形应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第2项至第6项情形应在事后三日内通知甲方。
六、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照主合同贷款金额的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时效 年,期满可以续签。
同时,机器设备应到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登记方壹份,抄送贷款人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债务人):
乙方(债权人、抵押权人):
丙方(抵押人/连带责任保证人):
甲方欠乙方货款,丙方愿提供房屋和土地为其抵押担保并自愿担任连带责任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双方就货款、抵押等相关事宜平等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1.欠款金额; 元 大写金额:元整。
2.资金占用费支付办法 元/月.现在 计 元。
3.甲方承诺 年 月 日前付清欠款及占用费,并制订分月还款计划。
第二条:丙方愿以其享有土地使用权的的房屋为乙方该项货款和资金占用费提供抵押担保,并自愿担任连带责任保证人。
第三条:特别约定,因抵押房屋不能办理它项权证,为了保障乙方权利,丙方同意将抵押商品房给乙方(或乙方书面指定的任何第三方)进行网签合同,房屋单价按双方约定每平方米 元,并将网签合同提交 房管局备案(办理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丙方如需销售全部或部份抵押商品房,应先向乙方支付全部或部份的商品房全部房款后,乙方与丙方解除相对应的网签合同,所有税费由丙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乙方税费零负担(依法应由乙方或乙方书面指定第三方的税费,均由丙方代付代缴直接承担)。
第四条:甲方付清乙方货款和资金占用费后,丙方抵押及连带责任解除失效。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清款项,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和丙方共同付清货款及资金占用费。
第五条:本合同争议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各方签字盖章生效,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丙方(盖章签字):
时间 :
年 月 日
债权人x x x简称甲方,连带保证人x x x简称乙方。
兹为将来债务保证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契约如下:
第一条 乙方对主债务人x xx与甲方间已于x x x x年x月x日所订契约,主债务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币x x元整为限度透支借款,乙立自愿应甲方的要求与主债务人负连带保证责任是实。
第二条 乙方应担保主债务人将来所负首开最高限额的票据上债务的清偿,及其利息迟延违约金实行担保物权费用。以及因债务不履行而行的全部损害赔偿。
第三条 甲方如未经乙方的同意,纵对主债务人为超过第一条所约定、限度的、透支借贷时,乙方就超过额仍应负责任。
第四条 甲方经同意主债务人将债权担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抛弃抵押(质押)权,或调换其一部分或全部时,乙方的连带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变更,仍应负责不得借口以担保物权中途变更而主张免除其责任。
第五条 主债务人如不含有约履行债务时,不拘担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经甲方通知后,应即将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全部代为清偿,并愿意抛弃先诉抗辩权。
第六条 乙方的保证债务履行地约定为甲方所在地。
第七条 乙方不依约履行责任时,其诉讼法院管辖悉听甲方指定,乙方决无异议。
前项诉讼费用乙方应我连带赔偿决不推诿。
第八条 乙方同意甲方得将对主债务人所有债权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担保物权一并转让与他人。
本契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债权人(甲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连带保证人(乙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年x月x日
本《设施清单》为(甲方) 同(乙方) 所签订的编号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设施、设备:
一、燃气管道 [ ] 煤气罐 [ ]
二、暖气管道 [ ]
三、热水管道 [ ]
四、燃气热水器 [ ] 型号:
电热水器 [ ] 型号:
五、空调 [ ] 型号及数量:
六、家具 [ ] 型号及数量:
七、电器 [ ] 型号及数量:
八、水表现数: 电表现数: 燃气表现数:
九、装修状况:
十、其它设施、设备: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借款人: (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贷款人: (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因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佰 拾 万元整)。
二、借款期限:从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为 月。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可顺延,顺延期限另行约定。
三、借款利息为 零 利息形式。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流动资金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2、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有关单位对
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甲方):(盖章) 贷款人(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合同编号:xx
抵押人 :xx
住所:xx
法定代表人 :xx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xx
抵押权人 :xx
住所:xx
法定代表人 :xx
为确保号借款合同 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情趣吧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 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自至。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 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 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情趣吧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甲方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 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扣付。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本金、违约金 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xx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xx法定代表人: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