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卖方):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 买方):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经平等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所有的挖掘机/工程机械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挖掘机/工程机械概况
品牌:
型号:
机号:
二、转让价格:RMB 元。
三、甲方承诺对上述转让的挖掘机/工程机械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乙方基于该承诺购买上述挖掘机/工程机械。如因第三人向乙方主张挖掘机/工程机械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挖掘机/工程机械现状已由双方确认。因该挖掘机/工程机械系二手旧机,甲方对于挖掘机的运行状况及工作状况均向乙方作了充分的说明,乙方对于该挖掘机的现状以及日后运行可能出现的问题均已了解。
五、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或分期(明细)将货款付至如下账户:
付款迟延的,乙方按欠款额的日千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六、挖掘机/工程机械由甲方于 年 月 日,在 交付给乙方,乙方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进行验收,乙方对于挖掘机/工程机械的运行状况及设备数量、质量有任何不符合双方在本合同中说明及约定的,应当场以书面的形式交由甲方确认并由双方协商解决,交付后即视为验收合格。
甲方应在交付挖掘机时将产品合格证原件及购机票据原件交付给乙方,未有前述合法证明文件的,乙方有权拒绝接受挖掘机/工程机械的交付并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将已支付货款全额退还乙方。
七、挖掘机/工程机械交付后,因该挖掘机/工程机械的运输、运行所产生的任何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包括挖掘机/工程机械本身的故障、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以及对第三人的侵权所产生的损失。如甲方在挖掘机/工程机械交付后承担了上述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八、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争议,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科园仙霞岭路6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集装箱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1*40GP
二、产品质量
1、质量标准:符合国际海运过程中要求的各种标准,适用于正常存货。
2、乙方对产品质量的特殊要求:无
3、乙方对产品包装的特殊要求:无
三、产品价款
产品的单价:人民币22000元
运费:人民币20xx元
总价:人民币24000
四、产品交付
甲方产品交付方式为:甲方送货
产品交付地点为甲方所在地,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 7 天,若乙方对甲方产品有特殊要求的,甲方应当在乙方提供相关确认文件后 7 天内交货。但乙方未能按约定付款甲方有权拒绝交货,乙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文件的,甲方有权延期交货。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违约未能及时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产品交付后或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拒绝交货、延期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五、价款结算
乙方应在本合同书签订7 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 24000 元,甲方在收到货款当日或次日须将集装箱安全及时送达乙方所在地。若因甲方延迟送货,由此给乙方产生不必要的损失,损失由甲方承担。
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到对方。
七、商业秘密
乙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全部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均为甲方的商业秘密。
无论何种原因终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同意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为履行本合同义务之需要,乙方不得使用、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八、不可抗力
因火灾、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双方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履行的一方,应当于事件发生后 2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及时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损失扩大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联系人或授权代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甲方所作的任何承诺、通知等,都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具有不可撤销性。
2、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确认,乙方对甲方任何人员的个人借款,均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预付款或已付款款项。
3、乙方联系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到甲方,在乙方通知到甲方前,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乙方联系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
6、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明示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出售方:
承购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出售方与承购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房屋买卖事宜订立以下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信息
1.坐落: 本市_________幢号:____________ 单元号:_____________ 室号:___________________。 2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3.产权登记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附属用房情况:______________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5.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_______( 【出让】或【划拨】或【 】 )。 (仅选一种)
6.房屋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房屋楼层:________________ 层; 总楼层:________________ 层。
8.建筑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其它情况
1.房屋共有情况为下列______:(仅选一项)
【1】出售方保证该房屋无共有权人。【2】该房屋共有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共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售方保证已经就该房屋出卖事宜征得所有共有权人的同意。
2.房屋抵押情况为下列______:(仅选一项)
【1】出售方保证本合同签订之时该房屋不存在抵押关系。【2】该房屋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已存在抵押关系。 出售方承诺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解除该抵押并注销相应的抵押登记,相关费用由出售方承担。
3.房屋租赁情况为下列______:(仅选一项)
【1】出售方保证本合同签订之时该房屋不存在租赁关系。
【2】该房屋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已存在租赁关系。出售方证明承租人已经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三条:房屋价款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的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小写); ___亿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万 ____千 ____百 ____十____ 元整(大写)。
2.该房屋价款具体支付方式约定为下列第____款。(仅选一项)
【1】一次性付款:
承购人于____年___月___日前,一次性支付人民币________元(小写);__百___十___万 ___千 ___百 ___十____ 元整(大写)。
【2】分期付款:
承购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按本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的_____%,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亿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万 ____千 ____百 ____十____ 元整(大写)。
承购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按本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的______%,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亿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万 ____千 ____百 ____十____ 元整(大写)。
承购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按本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的______%,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亿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万 ____千 ____百 ____十____ 元整(大写)。
【3】贷款付款:
承购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按本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的______%,首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亿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万 ____千 ____百 ____十____ 元整(大写)。剩余房款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申请办理贷款手续,并按贷款方式支付。
第四条:承购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由于承购方原因,承购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向出售方支付相应房屋价款的,分别作如下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_天,每逾期一天,承购方按天向出售方支付逾期应付价款的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天,出售方催告后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购方应向出售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房屋价款的______%的违约金。承购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售方同意,每逾期一天,承购方按天向出售方支付逾期应付价款的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若因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同意承购方购房贷款申请,导致承购方无法支付相应房款的,买卖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退房退款,撤销已经办理的变更登记申请,并按下列第____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
【1】承购方不向出售方支付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房屋交付
出售方应当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腾空该房屋,并书面通知承购方验收。承购方应当在验收通知书到达之日起____内,会同出售方对房屋及本合同附件一明确的房屋附属物品状况进行查验,查验后满意的,出售方应当将房屋钥匙移交承购方,以示房屋交付。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由承购方承担。
第六条:出售方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由于出售方原因,出售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向承购方交付房屋的,分别作如下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_天,每逾期一天,出售方按天向承购方支付已交付价款的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天,承购方催告后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出售方应向承购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房屋价款的______%的违约金。出售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经承购方同意,每逾期一天,出售方按天向承购方支付已交付价款的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七条:出售方承诺已如实陈述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中房屋的有关情况,若因相关承诺或保证失实,致使本合同成立后发生房屋基本状况纠纷、权属纠纷、债务纠纷或优先购买权纠纷的,出售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房屋价款的____%向承购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承购方其它损失的,出售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天内,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如因一方责任,致使在约定期限内未能申请的,责任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造成对方其它损失的,责任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属于出售方责任的,分别作如下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_天,每逾期一天,出售方按天向承购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房屋价款的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_____天,承购方催告后有权退房。自承购方退房通知书到达之日起____天内,出售方应将已收价款如数退还给承购方,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房屋价款的_____%向承购方支付违约金。出售方要求不退房的,经承购方同意,每逾期一天,出售方按天向承购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房屋价款的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属于承购方责任的,分别作如下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_天,每逾期一天,承购方按天向出售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房屋价款的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_____天,出售方催告后有权解除合同。自出售方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之日起____天内,承购方应将房屋及其附属品退还给出售方,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房屋价款的_____%向出售方支付违约金。
承购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售方同意,每逾期一天,承购方按天向出售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房屋价款的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九条:税费、佣金及相关权益约定
1.房屋转让过程中应当交纳的相关税费,按下列第____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
【1】双方各自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分别缴纳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房屋买卖居间代理佣金,按下列第____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
【1】买、卖双方按委托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各自支付。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房屋交付前发生的水、电、气、电话、有线电视、物业管理及相关配套设施的使用费用应当由出售方承担,交付后发生的费用应当由承购方承担,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出售方应当向承购方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买卖双方应当在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之日起____天内,共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物业服务和相关配套设施的过户手续。逾期申请办理的,每逾期一天,责任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元。
5.出售方保证于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之日起_______天内,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所有户口关系迁出,逾期迁移原户口的,每逾期一天,出售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元;造成对方其它损失的,出售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遭遇不可抗力,且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____天内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证明的,免除其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款方式解决:(仅选一款)
【1】提交常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合同双方另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双方不得在本合同以外的其它约定中,设立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条款。
本合同连同签章共____页,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打印文本由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 售 方 签 章 承 购 方 签 章
出 售 人(签章): 承 购 人(签章):
出售方共有人(签章): 承购方共有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出售方代理人(签章): 承购方代理人(签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章):
房地产经纪人(签章): 房地产经纪人(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买方): 身份证号:
乙方(供方): 身份证号:
双方本着保护动物,爱惜、尊重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以诚信、公平、合理之原则,经双方充分的平等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本着为上述宠物提供合适之生存环境,爱护宠物之目的,与乙方订立该买卖协议。
2.甲方承诺购买的宠物交接完毕后,尽饲养人之义务,对被买宠物的生命存续期间的防疫、疾病、生育负有照料之义务,并对被买宠物的非正常灭失、受伤、疾病、死亡负有严格的、完全的过错责任;
3.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告知宠物健康状况、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等情况,为甲方饲养购买的宠物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协助;
4.乙方承诺该合同犬只为纯种萨摩耶犬,并保证该合同犬只出售之时健康状况良好,无“犬瘟热”、“犬细小病毒”。
5.宠物在出售后十五天内出现传染性疾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致命传染病问题,乙方承担犬只的全部治疗费用或为乙方更换同等价格的宠物或赔偿全部购买款。
5.若非宠物健康原因,甲方在购买该宠物后五天内请求退换,应缴纳该宠物出售价格50%的违约金。
6.宠物的买卖采取一次性付款,现金结算,款到交接。
7.本合约之解释权归甲乙方所有,其他未尽事宜,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为准。双方因合约所致之任何争议,若经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双方同意交由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8.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
手机: 手机:
20xx年 4 月
内容摘要
买卖合同的货物风险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一般认为,应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但货物的风险以货物交付而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是货物的特定化、货物的品质保证、代表占有权单证的交付。对于海上路货这种特殊交易,货物的风险仍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转移时间,但形式上表现为合同的订立。卖方仍负货物特定化和有限的品质保证责任来转移货物的风险。
关键词: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特定化;品质保证;单证
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国《合同法》对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决了我国国内合同立法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衔接,完善了我国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
一、风险的含义
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含义。在法学范畴,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风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我国《合同法》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规定,并不是对风险作诠释,而是用来确定买卖当事人对这些可能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作了这样的表述:“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这实际上是规定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这个问题在德国法上被称为价格风险。把风险视为价格风险,并没有揭示出风险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义。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领受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卖方出卖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同要求,风险则由违约方承担,许多国际公约和贸易规则以及国内立法都是这样规定。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应当由违约方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履行不存在违约时,风险似乎就是价格风险,但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不仅仅指价格风险。风险转移与价格风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风险的真正含义应是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规定风险,不是将风险规定为价格风险。《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从国际民间习惯发展起来的贸易规则和许多国家国内立法如《经互会交货共同条件》、《法国民法典》等都是从广义上看待风险这一概念的。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个问题是一个最有实践价值的问题,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理论问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合同订立结合在一起,即订立主义;有的学者则将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结合在一起,即所有权主义;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货物交付结合在一起,即交付主义。每一种理论都影响着立法和司法实践,如现代瑞士法和罗马法采用订立主义,英国法和法国法以所谓“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采用所有权主义;美国、德国、奥地利以及我国的《合同法》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采用交付主义。相比较而言,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与以货物所有权转移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更为合理和明智。因为,所有权的移转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而且,所有权的移转与货物的实际占有控制并不一致。在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货物却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要对货物已失去实际占有、控制的一方对货物的毁损和灭失风险来承担责任,不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交易的发展。因此,现代货物买卖规则以及多数学者们的看法,都是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移转时间,不采用货物所有权转移这一瞬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我国《合同法》也采用交付主义原则,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三、风险转移的条件
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标准,这是风险转移的基本条件。那么,什么是货物交付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货物交付,通常情况下是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因此,货物风险移转的基本条件是货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价值的是货物风险转移基本条件之上的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问题。
(一)货物的特定化条件。
卖方交付货物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将货物特定化。所谓货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虽然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但在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上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同一卖方把交付给不同买方的货物存放于一起发生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而这些不同的买方都是逾期未领受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不同买方的风险责任承担的划分问题。应当认为,货物特定化也应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卖方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货物实际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货物未实际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情况下,货物未特定化,就不发生风险的转移。如卖方将货物存放于仓库由买方提货,按通常的认为,货物的风险自约定的买方提货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如果在约定的提货时间后,卖方仓库的货物发生部分毁损或灭失,那么,到底是卖方自己的货物还是交付给买方的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到底由谁来承担货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这就涉及到货物特定化问题。货物特定化不仅有利于防止卖方将自己毁损、灭失的货物称作交付给买方的货物而进行的欺诈,而且,有利于促使买方注意风险的转移,适时履行合同。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卖方在货物交付时间到来以前,将货物的数量、存放地点等书面通知买方,并在准备交付的货物上打上标志如买方的单位名称等,将货物特定化,即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特定化的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时间时就转移给买方。
一些国际公约或贸易规则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也作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第二款对货物特定化条件作了这样规定,“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我国《合同法》对货物特定化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并没有作出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这里的置于交付地点,是否可以看作是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前提条件所作的规定?置于交付地点实际上是卖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条款所规定的义务,不应认为是对货物特定化所作的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在卖方仓库交货,卖方仓库的库存商品有可能是合同订立之前生产,也可能是合同订立之后生产,在卖方尚未将货物特定化之前,库存商品并没有划拨到与买方订立的合同项下,仍是卖方的待售商品而不是已确定 买方的待发运商品。因此,置于交付地点的意义不是将货物特定化。在司法实践中,强调货物特定化就成为很有必要很有意义的问题。因此,货物特定化应当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这里,卖方负有将货物特定化,书面通知买方已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的义务。
(二)货物的品质担保条件。
如果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风险是否发生转移。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条规定的含义,应是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情况下,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前提条件是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买受人没有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风险是否应无条件地由买受人承担呢?
品质担保是卖方的一项重要义务。卖方应当保证交付货物的品质符合合同要求。因为,货物的品质直接关系到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因此,卖方的品质担保应是无条件的。只要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无论买方是否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一概由卖方承担。对于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买方接受,实际上是合同双方变更了合同的品质条款,而不是履行原合同条款。因此,不涉及到原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问题。因货物的品质问题而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前提是买方对货物的验收确认。没有验收确认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无疑可能会是一种违约。因此,解除合同是否提出不应是由买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条件。特别是在货交承运人等情况下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并对货物品质检验确认以前,发生货物毁损灭失,这些风险由买方来承担是极不公平和合理。
我们认为,卖方始终对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的风险承担责任,直到买方同意变更合同的品质条款接受卖方提供的这些品质不符合原合同品质条款的货物。这样,有利于促使卖方诚实地提供符合品质要求的货物,促进交易的公平和安全,防止卖方将不符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取得符合品质要求的货物相等对价的商业欺诈行为。而且,从交易公平来说,卖方不能因为提供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而取得品质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同等价值的对价。因此,我们认为,货物符合约定品质要求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采用风险应于交货时转移这一基本原则,就应当认为卖方品质担保是风险转移的一个前提条
件。如果卖方没有提供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具有商业适销品质的货物,不能认为卖方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虽然交货义务与货物交付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但从有利于交易的公平与安全,避免商业欺诈的原则出发,可以这样认为,卖方交付货物所发生的风险转移是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风险转移,这些货物的风险在卖方交付时转移给买方。也就是说,卖方提供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与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是两类不同货物的风险。卖方履行合同所交付货物的风险转移,只能是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所能发生。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即使在形式上是卖方交付了货物,但仍不能认为卖方按合同要求交付了货物。既然卖方未交付约定货物,约定货物的风险就不能随着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交付,转移到这个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买方。因此,就双方已订立的合同来看,货物的风险转移,双方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确定的,那就是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只有这些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风险,才能转移到买方。至于买方同意卖方提供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前面已述,那是双方变更了合同的品质条款。这与我们要讨论的货物风险转移,不是基于这样一个确定的明确的合同的前提,不是同一回事。
再说我国《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品质问题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前提条件是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能够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只有两种:即预期违约和根本违约。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对货物风险转移有关的只有根本违约。在这种因品质问题而构成的根本违约情况下,在买方检验确认货物品质同意接受货物之前,货物的风险实质仍由卖方承担。因为一旦发生货物毁损、灭失,任何一个理性的买方都会以根本违约解除合同或拒绝接受货物。这样,货物的品质问题构成货物风险转移的障碍。但是,虽然第148条也是把卖方的品质担保作为货物风险转移的一个前提条件,我们仍以为这样的表述是不妥当的。品质保证始终是卖方的一项义务。第148条规定最好能表述为:“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买受人同意接受标的物之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我们这里强调的是同意而不是实际占有、控制。强调品质保证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有利于促使卖方诚实、谨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促进交易的安全与公平,而且,从货物风险转移这方面来保障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三)关于单证交付的条件问题。
卖方交付货物,没有按照约定交付有关单证或资料,货物的风险是否发生转移,要看单证或资料的性质而定。对于资料,不构成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的障碍,应当认为不是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即使卖方没有交付资料,不影响货物风险在卖方交付货物时转移。
对于单证来说,单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所不必需的单证,如空运单、保险单证等;另一类是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所必需的单证,如提单;对于前者来说,与卖方交付货物所附的资料一样,不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因为是否随货物交付不影响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对于后者来说,应该认为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如果卖方交付货物给承运人而未交付提单给买方,仍对货物保留形式意义上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买方就不能实际取得对货物的占有、控制权。因为,提单是货物运输的证明,更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拥有提单,谁就拥有提单所载明的货物所有权,谁就有权取得实际占有、控制货物的权利。我们把代表所有权凭证的提单交付,作为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之一,并不意味着
我们在货物风险转移上采用所有权主义。提单交付之所以成为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是因为提单是否交付,关系到买方能否实际占有、控制货物,关系到卖方是否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给买方,即卖方是否向买方交付货物。在不需要凭单证提货的货物运输中,买方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不存在任何障碍,卖方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给买方,卖方已向买方交付货物,风险当然发生转移。因此,卖方没有交付提单,占有权不发生转移。对货物风险转移来说,没有交付提单,买方始终不能实际占有、控制货物。买方投有提单,承运人不可能无单放货给买方自找麻烦。在这种情况下,取得提单是买方取得货物实际占有控制的前提条件。一般都认为,交货应定义为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卖方没有交付提单,就不能认为卖方已交货。因为没有交付提单,实质上没有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卖方可以持提单提取自己交运的货物或者将提单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卖方原意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无论货物是否仍在运输途中或是在承运人处买方逾期未提取货物,只要卖方未实际交付提单类单证,货物的风险不发生转移,仍由卖方承担。提单类单证的物权凭证性质,决定这类单证应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从条文的含义来看,只规定了按约定未交付单证和资料的情况下货物风险的转移情况。对于交付单证和资料没有约定,货物的风险转移又将如何呢?实际上,《合同法》将卖方交付单证和资料的情况分为按约定或没有约定是没有实质的意义。对于单证和资料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力来说,应当是从单证和资料的性质来说。不影响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的单证和资料,无论是否按约定有否交付都不影响货物的风险转移。卖方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买方能够实际占有、控制货物,卖方交付货物的行为已经完成,货物的风险随交货而转移。这些不影响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的单证和资料,是否按约定有否交付,只是卖方在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上是否构成违约。对于那些构成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障碍的单证如提单,无论是否按约定未交付,都影响货物的风险转移。卖方即使是按照约定未交付这些单证,由于这些单证代表货物的占有权,表明了卖方未自愿移转实际的货物,买方不能实际占有、控制货物。这说明卖方未交付货物。对于采用交付主义的立法和司法来说,卖方未交付货物,货物的风险自然不发生转移,因此,这些单证是否交付,无论卖方是按约定还是未按约定,都影响到货物风险的转移。我国《合同法》的这一条规定很有加以完善的必要。
(四)关于海上路货的条件问题。
海上路货是一种特殊的货物交易,货物的风险转移有其特殊性。
所谓海上路货,是指这样一种货物买卖,当卖方先把货物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船舶,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主订立买卖合同,这种交易就是运输途中进行的货物买卖,在外贸业务中称之为海上路货。一般认为,海上路货,简单说就是出卖运输途中的货物。对这类货物交易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144条也作了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一般认为,海上路货的风险转移自合同成立时发生。但这种风险转移仍是有前提条件的。首先,卖方必须将海上路货的货物特定化,即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是全部货物或者是哪一部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实际上从某种意义来说,特定化是将哪些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买方,由买方来承担风险责任。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富强北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涛,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今荣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吴山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亚利,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空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房地产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XX)丰民初字第20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芦超、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XX年1月12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力空调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XX年9月13日,科力空调公司同日月房地产公司签订1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价款为: 21 000元。当时双方约定:科力空调公司送货到日月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古园一区16号楼。日月房地产公司预付定金30%、安装调试后付40%、运行3个月后付35%、余款1年付清。科力空调公司按约定及要求履行了全部的供货安装义务。但是日月房地产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欠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21 000元和债务利息9525.6元,并承担诉讼费。
日月房地产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日月房地产公司先后付给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和16 800元,已付清科力空调公司的货款,科力空调公司也给日月房地产公司开具了发票。尽管科力空调公司对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16 800元存有异议,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16 800元货款是科力空调公司拿走的。但是,科力空调公司现在起诉要求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 16 800元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科力空调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XX年9月13日,科力空调公司与日月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日月房地产公司购买科力空调公司的排烟补风机和风机,合计价款21 000元。有效期限:自XX年9月6日至XX年9月16日。第七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设备到现场后进行安装,后即试运行(1个月)达到使用要求后方认。第九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付定金20%,到现场通过合同第七条标准付40%,运行3月后付35%,余下满1年付清。合同签订后,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XX年底,科力空调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科力空调公司、日月房地产公司在XX年9月13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科力空调公司、日月房地产公司自愿协商达成,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科力空调公司、日月房地产公司均应依照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日月房地产公司提出“先后付给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和16 800元,已付清科力空调公司的货款”的答辩意见,对于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科力空调公司予以认可。对于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科力空调公司16 800元,科力空调公司予以否认,且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日月房地产公司已给付科力空调公司16 800元货款,对此该院不予采信。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和科力空调公司供货时间,日月房地产公司向科力空调公司付清余款的最迟时间是XX年4月底。此时,科力空调公司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到了侵害,而科力空调公司于XX年9月23日方提起诉讼。科力空调公司提出“合同有效期到XX年9月16日,XX年9月23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该院不予采纳。理由是:合同有效期限实质约定的是科力空调公司供货的期限,也可以说是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可依据该合同维持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上,双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只存在XX年底科力空调公司向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并安装价值21 000元风机这1笔买卖,此后双方就再没有过依据该合同的买卖关系。而科力空调公司向日月房地产公司供应的价值21 000元风机在XX年底已安装完毕。故日月房地产公司关于科力空调公司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科力空调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重新起算的事由,故其诉讼请求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科力空调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科力空调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合法合理。二、一审判决错误理解和适用了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三、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若有不同理解,应从不利于日月房地产公司方面解释。科力空调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日月房地产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对合同有效期的认定是合理的,认定诉讼时效已过是合理合法的。合同文本是科力空调公司提供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解释,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科力空调公司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科力空调公司与日月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日月房地产公司提出其已付清21 000元货款,但科力空调公司只认可收到4200元,否认收到16 800元,日月房地产公司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付清货款,故对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据该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及时间,日月房地产公司最迟的付款时间应在XX年4月,科力空调公司XX年提起要求日月房地产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科力空调公司关于其在合同有效期内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上诉主张,因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实质是科力空调公司供货的期限,即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可依据该合同维持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双方只在XX年底发生了1笔科力空调公司向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价值21 000元设备的买卖,且已安装完毕。故科力空调公司关于其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意见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一元,由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六十三元,由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买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卖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本买卖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订,买方同意买入和卖方同意售出以下商品,并遵照以下条款和条件执行,电梯买卖合同。
1、商品名称、数量、型号和价格:
1.1商品名称: 电梯;
1.2商品数量、型号和单价:共 部电梯,具体型号与单价见附件一《 居住小区电梯统计表》;
1.3合同总价:共 部电梯,总价为**¥ (大写:人民币 元整)(含进口关税和中国国内增值税)。此价格不含安装、维修费。
2、商品规格:
2.1详细规格见
买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卖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本买卖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订,买方同意买入和卖方同意售出以下商品,并遵照以下条款和条件执行。
1、商品名称、数量、型号和价格:
1.1商品名称: 电梯;
1.2商品数量、型号和单价:共 部电梯,具体型号与单价见附件一《 居住小区电梯统计表》;
1.3合同总价:共 部电梯,总价为**¥ (大写:人民币 元整)(含进口关税和中国国内增值税)。此价格不含安装、维修费。
2、商品规格:
2.1详细规格见附件二《电梯参考规格表》,如《电梯参考规格表》与买方认定的电梯施工图不一致时,以买方认定的施工图为准;
2.2如经买方同意电梯规格变更,费用和交货期另议。
3、制造者和部件原产国家:
3.1本合同所指的全部电梯的制造商为 。
3.2电梯主要进口部件产地见附件三《电梯进口部件清单》。
4、包装:
4.1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电梯设备均由木箱包装,使用长途公路或铁路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湿、防潮、防震、防腐蚀的能力,电梯设备的导轨为可以妥善保护的软包装,若由于包装不妥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在每个包装箱表面,应印明有关订货合同号、装箱号、商品名称、体积、毛重、净重和“勿倒放”、“小心轻放”、“避免潮湿”的字样。若单个的木箱重量为2吨或2吨以上,在箱面上须标明重心和起重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5、电梯设备的交货、货物保管:
5.1交货方式以及地点:卖方将本合同项下设备运到买方指定地点交货,交货地点: 。电梯设备的运输、装卸等费用,均由卖方负责。
5.2交货期限:
5.2.1本合同项下 部电梯的交货,为分期交货。
5.2.2本合同签订之后,卖方根据买方建筑图制作电梯施工图、装潢式样图于
年 月 日之前交付买方,买方应在收到该电梯施工图、装潢式样图后 日内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卖方在收到买方书面确认通知后 最迟在 个月内将全部运到买方指定地点交货( 部电梯因属分期交货,具体交货、安装期限与数量待买方、卖方在卖方提交电梯施工图、装潢式样图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形成《 住宅小区电梯分期交付进度表》以便执行)。
5.2.3若买方需要延迟收货,应提前 天通知卖方,但延期不得超过 天。
5.3货物保管:买方和卖方共同对运抵的所有货物进行拆箱验收后,由卖方自行负责保管直至货物安装验收完毕。货物保管期间,货物的灭失、受损等后果均由卖方负担。买方在卖方通知交付前,将协助卖方寻求合适的货物堆放场地。
5.4本合同项下所有设备运输途中、保管期间、安装阶段的保险事宜由卖方负责。
6、电梯设备的货到验收、安装、安装验收:
6.1货到验收:在本合同第5.2.2款规定的交货时间内,在每一期设备到达交付地点后 个工作日内,买方和卖方共同对运抵的所有货物进行拆箱验收(数量、规格)。卖方必须保证货物与装箱清单
数目、规格一致(转载自新世纪范本网,请保留此标记。),若发现货物与装箱清单数目、规格不符合时,应由卖方无条件补齐或调换;在交货日期以后发现货物与装箱清单数目、规格不一致的,也不能排除卖方对此的保证责任。
6.2卖方应提供进口部件的相关海关证明文件,合同范本《电梯买卖合同》。
6.3安装:货物经开箱验收合格后,由卖方指定的有资质的、合格安装人员依据本合同附件五《电梯设备安装合同书》进行安装。卖方应派出技术人员负责监督安装、调试。
6.4安装验收:在电梯安装完毕后 日内必须报请官方验收。卖方应按照设备安装地电梯质检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安装调试完毕的电梯设备进行报检,买方应积极配合卖方。若安装验收没有通过的,卖方有义务在该结论被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整改并报请第二次官方验收。若因卖方原因导致安装验收没有通过而给买方造成交房延误等责任的,由此产生的买方损失由卖方承担。
6.5有关开工申报,电梯质检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所进行的与电梯有关的检验、验收手续及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6.6电梯产品未经验收合格并发放准运证之前,买方不可擅自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方负责。同时,电梯安装验收通过、交付买方并不排除卖方对电梯及其部件的质量、规格等潜在缺陷的全面保证责任。
6.7电梯经验收合格并发放准运证后, 买卖双方办理电梯移交手续。电梯保修期从电梯移交给买方之日起算。
7、本合同总价款的支付方式:
7.1本合同签
订后 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 %作为定金,即**¥ (大写:人民币 元整)。
7.2在本合同第5.2.2款规定的《 住宅小区电梯分期交付进度表》中约定的各批次电梯交货时间之前 个月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应当交付的最近一个批次电梯价款总额的 %(各批次均支付完本期价款后,其总额为**¥ ,大写:人民币 元整)。
7.3在本合同第5.2.2款规定的《 住宅小区电梯分期交付进度表》中约定的各批次电梯交货时间之前 个月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应当交付的最近一个批次电梯价款总额的 %(各批次均支付完本期价款后,其总额为**¥ ,大写:人民币 元整)。
7.4在本合同第5.2.2款规定的《 住宅小区电梯分期交付进度表》中约定的各批次电梯货到合同指定工地、并经双方拆箱清点确认无误后 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该批次已经到货的电梯价款总额的 %(各批次均支付完本期价款后,其总额为**¥ ,大写:人民币 元整)。
7.5在各批次电梯经当地电梯质量检查部门验收合格、颁发准运证后 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已经领取准运证的该批次电梯价款总额的 %(全部批次电梯均支付完本期价款后,其总额为**¥ ,大写:人民币 元整)。
7.6本合同价款总额的 %留作质量保证金(**¥ ,大写:人民币 元整),有效期至电梯保修期结束。
7.7本条规定各笔款项的支付方式可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转帐。
7.8卖方在每次收款同时应向买方开具等额的正式发票。
8、技术文件:
每台电梯应具备以下整套技术文件并经妥善包装随货物一同发运,若有任何文件遗失,卖方须在15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邮寄给买方:
8.1装箱清单;
8.2一整套操作和维修手册(包括电路图);
8.3品质证书。
9、质量保证:
9.1卖方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在本合同签署以后开始专门制造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工艺和最佳材料制成的。卖方保证所出售的商品在卖方安装、用户正常使用和卖方的维护下,有令人满意的性能和使用效果,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9.2卖方保证卖方提供的电梯均按 电梯技术规范(见附件四)、中国的电梯制造及安装安全规范的国家标准、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包括卖方的单方承诺)设计制造。设计寿命为 年。
9.3电梯保修期自电梯经验收合格、移交给买方之日起 个月(起始日按照电梯移交批次计算)。在电梯保修期内,卖方将对除由于买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之外的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坏部件负责免费维修、更换。经卖方免费维修、更换以后还是不能符合质量标准以及安全运行需要的,卖方还应当作出赔偿。
9.4如双方对质量问题的认定有争议,由设备安装地技术监督局或质量监督站等电梯质检权威机构检验并裁定。
9.5电梯保修期满后,卖方仍对所供电梯具有永久维修服务的责任,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六《永久维修服务承诺书》。
9.6电梯保修期满后,卖方保证仍对所供电梯持续提供维修必需的备品、备件。
本合同附件七《备品、备件清单及费用》中的报价在电梯交给买方之日起 个月(起始日按照电梯移交批次计算)。在电梯保修期内,卖方将对除由于买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之外的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坏部件负责免费维修、更换。经卖方免费维修、更换以后还是不能符合质量标准以及安全运行需要的,卖方还应当作出赔偿。
9.4如双方对质量问题的认定有争议,由设备安装地技术监督局或质量监督站等电梯质检权威机构检验并裁定。
9.5电梯保修期满后,卖方仍对所供电梯具有永久维修服务的责任,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六《永久维修服务承诺书》。
9.6电梯保修期满后,卖方保证仍对所供电梯持续提供维修必需的备品、备件。
本合同附件七《备品、备件清单及费用》中的报价在电梯保修期结束后五年内有效。
10、违约责任:
10.1买方因其过错若没有按照本合同第7.1款——第7.5款之规定支付合同价款,则交货期限相应推迟。同时,买方因其过错若没有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延期支付任何一笔合同价款,均应每延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的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10.2 卖方因其过错若未能在本合同以及其附件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经拆箱验收后发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则应每延期一日按延期交货货物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买方对下一期的付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