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因甲方湖北兴隆水利枢纽工程施工需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若甲方因工程需要只需租用一台发电机组时,根据其使用情况(常用电源或备用电源)支付租金。
二、 使用地点:
三、 租用时间
租用期暂定为二个月,最终以甲方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租金;但当甲方工程有变化时,甲方可以根据其需要确定是否租用。
四、 租金结算方式:
1. 甲方承担乙方人员设备进场费共计RMB800元(大写人民币捌佰元整),不承担退场费。
2. 甲方按月与乙方办理结算手续,乙方出示正规发票。
3.最后结算时若租期不足一个月,常用电流(含操作人员)按RMB200元/天结算;备用电源(含操作人员)按130元/天,备用电源(不含操作人员)按65元/天。
五、 甲方责任
1. 负责提供发电机组使用需要的'柴油,不承担使用过程中其它任何费用。
2. 负责提供乙方工人的食宿条件,其费用自理。
3. 负责发电机组在进场、退场时的装卸事项。
六、 乙方责任
1.提供性能完好的二台发电机组到甲方工地,保证每台设备完好天数达到28天/月。若设备出现故障不能及时修复,乙方无条件更换机器,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2. 负责设备的清洁、操作、保养、维修工作。
3. 负责发电机组在进场、退场时的装卸、运输、安全等各种事项。
4. 乙方人员设备满足甲方24小时连续工作的需要;人员工资由乙方自己承担。
5. 乙方负责设备、操作人员及第三方的安全责任。
6. 乙方作业过程必须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不污染河域环境。
7. 乙方设备维修、保养前必须向甲方提前说明,保证不耽误甲方工程的施工。
8. 乙方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指挥调配,安全、积极、高效地完成甲方所交给的任务。若出现消极怠工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操作人员。
9. 乙方必须为甲方节约资源(柴油),若发现有故意浪费资源或偷盗资源的情况,一经发现处以RMB1000元/次的处罚。
10. 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将租赁设备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11. 保管好随机工具、零配件、技术资料等。
12. 乙方人员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认真搞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遵守施工区及生活区的一切规章制度;否则,出现任何责任,后果自负。
七、 未尽事宜:
本着互利互让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所有租金结清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 期:20 年 月 日 日 期: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