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吉林省稻谷买卖合同
卖 方(甲方)····
买 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稻谷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品种、数量、等级
品 种:··· ·,吉林省稻谷买卖合同。
数 量:··· ··。
等 级:··· ··。
生产年份:··· ··。
缝口标准:· ···。
第二条 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 ·。
第三条 包装
包装要求:·· ··。
包装费用由 方承担。
第四条 价款
单 价:·· 元/公斤。
总价款:·· 元。
第五条 交付方式
1.时间与数量
(1)甲方于 年 月 日向乙方交付 公斤。
(2)··· ····。
2.方式
按照下列第 项方式执行:
(1)乙方自行提货。
(2)甲方按照约定的地点 ····交货。
(3)其他:··· ····。
3.运输费用
运输费用 元/吨,由 方承担。
第六条 验收
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开具验收单。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检测的结果为准,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价款支付
按下列第 项方式支付价款。
1.即时结清。
2.乙方在稻谷交付后&nbs; 内结清,合同范本《吉林省稻谷买卖合同》。
3.其他方式:· ·····。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少交或乙方少收合同约定稻谷数量的,应向对方支付少交或少收稻谷价款 %的违约金。
2.甲方迟延交货或乙方迟延提货的,每迟延一日,按合同价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逾期支付价款的,应当按照逾期支付价款每日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交付的稻谷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调换,由此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5.其他违约责任:··· ··。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 ··。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者申请工商部门调解解决;或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交工商部门备案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签字)· 乙 方(盖章签字)
住 所· ·住 所· ·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应封存样品,并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乙方向甲方订购产品,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与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产品。
第二条 乙方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产品与样品相同,甲方交付的产品质量仍然应当符合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三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第四条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第五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交货期限、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4.运输方式: 。
5.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第六条 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元,共人民币
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约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第七条 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一日前通知甲方延展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 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_______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因此致乙方受到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
第九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验收方法 第十一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乙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与样品不相同时,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乙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样品。2.乙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是否是甲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乙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甲方所交付产品,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因此致乙方受到损害者,可以请求赔偿。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方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 其它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年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卖 方: 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签章)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 方: 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签章)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简称甲方)
买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其位于青西农贸市场的门面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贵阳市开阳县青西农贸市场的门面二层,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详见房屋所有权证第 号)。
第二条 上述门面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肆拾柒万捌仟元整(¥:478000元)
第三条 付款的时间与办法: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作为定金。
2、甲方在20xx年阳历3月底交房时,乙方须分二批付清全额房款(含定金)。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7日内将交易的门面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水费,电费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协助及提供过户相关手续,如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 甲方保证上述门面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即已有的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若乙方中途违约,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应将乙方已付款不计息返还给乙方。
2、如甲方交房时乙方未付清全额房款,甲方有权延期交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3、如甲方中途违约,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给乙方,并如数退回乙方所付款项(计息)。
4、如甲方收到全额房款超过7日未全部交付乙方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
5、如甲方收到全额房款至乙方未过户前甲方反悔的,甲方须付给乙方人民币全额房款的五倍作为赔偿。如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概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依照《经济合同法》规定,经双方协商,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 产品,满足甲方需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 产品在品种属于无公害种植,没有残留农药,质量合格的优质产品,不能以次充好,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能提供甲方要求规格的 ,甲方可另行采购)
二、乙方在供货中,依据甲方需求的品名、规格、数量进行采购,按市场批发价销售给甲方 产品,每周二由甲方对 市场进行价格调查,确认 产品批发单价,双方每三天确认一次单价,在三天内,无论市场上的单价上浮或下降,都以甲、乙双方确认的单价为准,乙方不得更改。
三、交货方式:甲方经营中所需的 产品,乙方必须准确、及时地送到甲方指定的收货点。乙方送货必须做到及时,保证甲方的正常营业,乙方不得断货或缺货,否则由甲方对乙方每次进行200元罚款,同时因此造成甲方在营业中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赔偿金和罚款从乙方的货款中扣除。如乙方多次发生同类事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掉乙方当月货款。
四、结账方式:货到经甲方检验合格后,由甲方开除收货单双方签字确认。每月18号作为结账日,每次结账乙方凭双方签字确认收货单结上月货款。
五、本合同每月有乙方提供的份,与本合同等效。
六、合同的有效性和有效期:
自年日开始至年月束。如有效期限届满前20日内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意见,本协议可视为自动延期壹年。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经签字盖章立即生效。若协议一方未按合同执行,造成另一方产生任何经济损失,未执行合同方则需对执行合同方按实际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双方所签署的所有附件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相同的有效期限。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日 期: 日 期:
编号:CJZY-ZN-
暖气片买卖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人: ***********
承包人: 年 月日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甲方所需 材料的采购事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所需材料的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内容:**************。
3、工程地点:*****************
第二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价格、规格及数量
详见附表(招标完毕后制作)
第三条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1、散热器组对,整组出厂的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1.5倍,要求实验时间为2~3分钟,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
2、散热器垫片应使用成品,组对后垫片外露不应大于1mm。
3、散热器支架、托架应符合设计或产品说明书要求。
4、散热器表面的防腐及面漆应附着良好,色泽均匀,无脱落、起泡、流淌和漏涂。
5、厂商提供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技术文件。
6、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应及时维修、维修不好无偿进行更换,不得影响工期,且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异议。
第四条 产品的价格及价格变更
1、合同价款为乙方送至甲方商城遗址安置小区(紫楠小区)工地仓库
落地价(并按要求码放整齐)。
2、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一旦签定,产品的单价就视为包括所需的一切附带杂项及劳务,无论该杂项及劳务是否表明于本合同中。
3、产品进场后如需对物资数量进行增减进行调整,应按合同单价多退少补。
4、合同单价的变化:无论市场价格上调或下调,均不予调整,由乙方承担市场风险。
第五条 产品的运输方式、交货地点
1、运输方式、交货地点: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数量、规格型号等将产品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及负责在交货地卸车并码放整齐(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乙方并应以最适宜保护产品性能、质量的`运输方式运送。对于产品运送到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之前发生的一切损坏(验收指包括外观、规格型号、数量等的初验),则该损失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应保证所有运送到工地现场或仓库的一切材料均须有足够及安全牢固的包装和保护妥当,以防因运送或其他情况而受到损坏。所有包装用料均不会退回乙方。
第六条 交货时间,乙方应按照下列方式完成整个供应要求
1、乙方必须配合工程之需用设备计划。虽然此计划会在工程进行中不断修订,乙方仍须在该等修订后的计划时间内,以甲方可接受的次序方式及不致令甲方之工程竣工有所延误的情况下,供应一切合同要求的设备材料等。
2、乙方不得将甲方所制定的工程材料需用计划的更改作为要求索赔的理由。
第七条 甲方工作
1、根据工程进度向乙方发出供货通知。
2、材料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派人或委托他人当场进行质量、数量、资料、单据、包装等验收并提供卸车条件。
3、在乙方所供材料出现问题后在七日内通知乙方。
第八条 乙方工作
1、按甲方需用计划的要求,将本合同约定的材料保质、保量、及时、齐备配套地供应到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卸车。
2、进场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及甲方提出的要求,如发生质量问题,实行包退、包换,确保进场材料质量合格率100%,并需在产品进场验收的同时提供该系列产品的质量检验部门的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对产品的质量要求不限于施工前后的任何时间内及在工程完工后的保修期内。
3、乙方必须对自身出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对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4、材料质量应严格符合国家规范并符合设计、合同及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同时,乙方的材料质量必须满足甲方保证工程质量而对质量、服务等提出的各种进一步要求(详见各种技术文件),并以之为依据出具详尽的服务承诺。供应的钢材产品应为同行业产品名牌或同类产品名牌。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的损失及紧急
订货增加的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5、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保证随叫随到。
6、从签定合同之日起十日后进货。
第九条 验收
1、甲方有权力对进场的产品进行各种形式的检验,乙方必须充分配合。
2、材料进场后甲方将按国家标准及设计标准进行检验。不合格不准使用,乙方并将负责材料退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3、经甲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材料的规格、质量等级与要求不符的情况,乙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供货的支出及对因此造成的甲方及工程损失负责赔偿。
第十条 货款结算
产品进场后付至该批货款的 %,验收合格后支付95%,余款等质保期过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第十一条 产品在使用中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处理办法
对于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任何时间发现质量问题的,保修期内由乙方免费负责维修、更换并应满足甲方提出的时间要求,并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均应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工期以合同为准(经双方确认),每拖延一天,投标方须向招标方支付违约赔偿金20xx元。质量出现不合格乙方全部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甲方(卖方)合同编号:
乙方(买方
签订地点:包头市
一、煤种、价格、交(提)货时间、数量:签订时间:
二、质量指针:
三、运输方式:铁路运输。发站:包头。到站:柳村南,收货人:买方车板前的费用含煤价为煤炭销售价,由卖方正式报排产车皮计划。
四、煤炭价格:车板交货价格:每吨5500卡695+10元含铁路运费。
五、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发站车板交货。
六、验收结算标准:煤炭数量以发站铁路部门轨道衡计量磅单为准。煤炭品质在发货站台,卖方提供化验单,双方共同抽样化验。以国家质检部门化验为准。低位发热量每低壹卡扣0。1元。签订合同后,买方确认当月火车运输计划下达后,到卖方指定银行开户,并存入货款,由卖方验资后装车。
七、结算方式:凭铁路大票按实际吨位一列一结算,货款两票结算,煤炭底价,中间差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火车运输发票、此合同为跨年合同,2加12个月,总量240万吨。如有市场价格浮动,参照秦皇岛当月实际交易价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动
八、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出现计量、化验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经济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保密原则: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关合同内容及信息。
十一、本合同第一条款所列供货数量为固定数量,实际供货数量由甲乙双方在月初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车库卖方):_______电话:_______
乙方(车库买方):_______电话: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达成如下协议,
买方所购车库的基本情况:
车库位置:_______车库编号: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总价:_______
有关事项:_______
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壹间出售给乙方。
二、上述车库的出售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三、付款方式:一次性结清。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书后,甲方先交付车库钥匙,由乙方检查电动升降器及内部设施无异后,支付相应款项,甲方出具车库权属证明和收据后,车库所有权归乙方。
四、乙方在取得车库钥匙、车库权属证明和收据后,对本车库享有所有权,今后与本车库所发生的一切事项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因车库未办理产权证,今后乙方如需办理相关产权证明或因政策要求需要办理相关产权证明需甲方协助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提供相关协助。
六、此协议收以甲方先交付车库钥匙,出具车库权属证明和收据,乙方付款为条件,一方不履行协议,对方可以要回款项或要回有关钥匙和权属证明,并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20xx元人民币。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
证明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第一条 卖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
车主名称:_______;号牌号码______;厂牌型号________;初次登记日期______;发动机号______;车架号______;养路费缴付有效期自
______至___;最近一次年检时间______;行驶公里数______;车辆使用性质:( )客运、( )货运、( )出租、( )租赁、( )非营运、( )其它。
第二条 车款及交验车
车款为(不含税费)______元;大写_______。买方应于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地点)同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以(现金、支票、汇票)的方式自验收、审验无误之日起___日内向买方支付车款的___%,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再即时剩余款项。
卖方应在收到第一笔车款后___日内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协助买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为:__________。
相关文件包括:(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 )税讫证明、( )车辆年检证明、( )养路费缴费凭证、( )销售旧机动车委托书。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卖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卖方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买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与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卖方收取车款后,应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5、买方应持有效证件与卖方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6、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手续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使用者负责。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力并有确实证据的,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卖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文件的,应每日按车款______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反换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4、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车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此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寻求保护。
第六条 买卖双方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
此协议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盖章、签字后即生效。
卖方(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订时间: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与乙方进行商品交易的任何相关程序为达到双方平等、互利、合法、公平的交易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署如下协议。
一、合作关系
甲、乙双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形成供需合作伙伴关系:
1. 乙方所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应质量、环保标准。
2. 乙方按甲方所需产品规格、数量及时送达乙方。
二、供货质量、周期及价格调整
1. 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标准:GB/T 11718-1999《中密度纤维板》、GB18580-20X《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及北京市相关质量、环保标准。
2.在收到甲方的订货通知后,乙方需于3天内送达乙方;对短期缺货的产品,乙方必须及时与甲方沟通最晚送货日期;对市场断货的产品,乙方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
3. 乙方供应产品品牌、规格、价格详见附件;在本合作协议书有效期内,如乙方调整产品价格,需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另行商定结算价格。
三、货款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协商货款采用如下结算方式:
1. 双方按押一个月(以前月的26日至当月25日为当月的结算周期)滚动结算,甲方应予次月上旬支付乙方本月之前月所供合格产品全部价款。
2. 每月结算时,乙方应执相应的票据办理结算手续。在甲方需要开具增值税票时,乙方需为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票。
四、违约责任
1.乙方所供产品,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甲方能承受的期限内无条件给予换货或退货。若是因乙方的产品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客诉的,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乙方所供产品,若出现环保不达标问题而给甲方造成经济和商誉损失,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作。
五、其他
1.本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有效,有效期满前,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再行签定新协议书。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六、附件
1.供货价格明细表。
甲方:(盖章)授权代表签章:日 期: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因买卖合同质量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即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提起的诉讼,在此种诉讼中,原告一方当事人即为合同的买受人一方;而被告则为合同的出卖人一方。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确定规范
质量是指产品的优劣程度。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优劣直接影响买受人能否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司法实务中出现较多的纠纷类型。根据《合同法》第153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是出卖人在买卖合同担负的主要义务之一,在法学理论中表述为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依以下原则确定判断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合格的标准: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即可以按当事人约定的标准判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
2.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当事人就有关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这也是与《民法通则》以及以往的合同法律规定相一致的。但是,我国《合同法》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是不完全相同的,在其他国家法律规定中一般是要求合同标的物应当符合通常使用目的和其他特定目的来确定的。而我国《合同法》则是首先要求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果没有这些标准时,才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的“通常标准”应与国际公约以及国外法律作相同的解释,即符合中等品质的要求。
4.出卖人的说明构成对标的物的明示保证。说明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所作的关于标的物的构造、性能、特征、功用和注意事项等方面的陈述。出卖人在出卖标的物时,往往会通过产品介绍、产品说明书等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对标的物的品质进行说明,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但出卖人提供了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该说明即构成出卖人对标的物品质的明示担保,如果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与该说明不符,即属于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
(二)标的物质量瑕疵的表现及认定
所谓质量瑕疵,又称品质瑕疵、物的瑕疵,是指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不符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或者法律规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和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的情况。质量瑕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标的物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或者依法确定的标准,即标的物的表面瑕疵,通常是指标的物的外观、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等方面的瑕疵,对于表面瑕疵,买受人一般情况下无须通过特殊的检验就可以发现。
2.标的物的内在瑕疵,即标的物的内在质量不符合要求。对于标的物的内在瑕疵,则一般情况下需要通过检验或者使用才能够发现。
3.标的物的包装瑕疵,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5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足以保护标的物”的推定,应当理解为出卖人须以使用标的物损耗最小、安全、实用的方式包装标的物,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首先是包装是否牢固;其次是包装是否符合运输的要求,特别是不同运输工具的特定要求;再次是包装标志是否符合通用要求等。
(三)质量异议的认定标准
质量异议,又称质量瑕疵通知义务,是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该通知即为质量异议,该一定期限即为质量异议期限。因此,买受人是否在质量异议期内向出卖人为质量异议的通知,直接影响到买受人所提起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的审理。质量异议既是买受人的权利,也是买受人的法定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57条、第158条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质量异议制度包括两项内容:
1.买受人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义务。《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在买卖合同中,只有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检验之后,才能确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以决定出卖人是否违反了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因此,各国法律基本上都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检验规定为买受人的一项义务。
关于对合同标的物质量的检验,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关于验货人,买受人应当检验标的物,但并不意味着验货人必然就是买受人,除买受人及其代理人自行验货以外,实践中还存在由买卖双方共同验货,以及由买卖双方指定有关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验货的情形。
②关于检验方法,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方法,可以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而由检验人以通常的方式进行检验。
③关于检验时间,这是《合同法》规定的买受人检验义务的主要内容之一。而检验时间包含着验货开始的时间以及验货延续的时间两个方面,验货开始的时间一般是在标的物交付之时,由此,检验标的物的开始时间一般有:出厂时验货、装运前验货、装运时验货、卸货时验货、在买受人营业地验货等。关于验货延续的时间,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第1款的规定,买受人必须按实际情况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而其中实际情形可行的最短时间主要是根据货物的性质、交易的情况和贸易惯例决定。我国《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所以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检验的合理期限,我们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的精神,结
合司法实践,可以从表现瑕疵与内在瑕疵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对比较容易发现的表面瑕疵,买受人须按标的物的性质,依通常的程序,从速检验其所受领的标的物;对内在瑕疵,应按标的物的性质、买卖合同的种类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不能立即发现的瑕疵,依我国《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其检验期最长也不得超过2年。
2.双方当事人虽然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均确认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但对瑕疵的具体内容有争议,且影响到出卖人质量瑕疵责任的具体承担形式确定的,如果可以由法官对具体的质量瑕疵进行直接认定的,可以直接认定。
3.如果双方对标的物的具体瑕疵有争议且法官又不能直接作出判断的,或者对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有争议的,不能由法院直接作出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的认定,而应向买受人释明,由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质量鉴定的申请,由法院委托有关质量鉴定机构对标的物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专业鉴定。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25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出卖人质量瑕疵责任的具体承担
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的,应当承担质量瑕疵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即质量不符合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