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抵押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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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以协商一致,就机动车辆抵押借款的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现有车辆自愿抵押给甲方,车辆品牌 型号 数量 台,机动车牌照号码 车辆架号 发动机号 抵押车辆估价人民币 元。
二、乙方借款人民币 元,所借资金用于经营需要,借款用期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所借资金的利息为上打息。当乙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还借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时,乙方可以向甲方协商,如果甲方同意可重新签定合同,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将无条件还本息。
三、如果合同期满,乙方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和行使抵押权。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出售抵押车辆,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出售车辆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甲方有权另行追索,乙方承诺抵押物一旦被甲方行使抵押权,乙方无条件、无偿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四、乙方保证对抵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在抵押前未将该车辆转让抵押,抵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乙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五、抵押车辆在甲方存放,乙方应将随车手续,原始单证,票据交由甲方保存,管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在抵押期间甲方不能使用该车辆,如果有人为损坏,经双方协商赔偿或维修,在抵押期间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甲方赔偿责任。
六、机动车抵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甲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价,乙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甲方认为机动车不足以担保其债务时,乙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七、本合同在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综合费用后,甲方将乙方提供的抵押物和证件返还乙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抵押人)
见证人:
年 月 日
抵押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认可的银行贷款购车,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同意就甲方贷款事宜为甲方提供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甲方同意以贷款所购车辆向乙方
号《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提供反担保。
第二条: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向甲方承担的保证保险金额 大写:
第三条:甲方履行贷款债务的期限自 年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本抵押合同至甲方贷款债务完全偿还时终止。
第四条: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保证保险保险范围、保险赔案调查费用、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甲方愿意以贷款所购车辆向乙方提供反担保抵押。抵押车辆情况如下:经双方协商,上述抵押财产由抵押人保管使用,按合同要求负责管理,并保证未经乙方同意,上述抵押物不出租、不变卖、不重复抵押、不抵偿债务、不馈赠。
第六条:经双方协商,自愿约定以下事项:
1、本《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保单号: )的`从合同,但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效力。
2、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向贷款银行履行还款责任,且属于乙方《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免责范围时,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权益转让给贷款银行。
3、抵押期间,抵押物的相关材料:购车发票原件,车辆购置税发票原件,行驶证复印件交由乙方保管,甲方不得将抵押物转让、转租或赠予他人,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将抵押物转让、转租或赠予他人的,其行为无效。
4、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向乙方连续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险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10万元赔偿限额)、盗抢险(不高于贷款金额)、自燃损失险。
5、抵押物抵押期间,由于甲方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反担保。属于乙方机动车辆保险责任范围的,乙方有权将保险赔款用于偿还甲方垡或留置。
6、有关抵押物的一切费用和对第三方造成的上甲方负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以提前申请强制执行抵押物:
1、未按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的约定连续投保机动车辆保险。
2、甲方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超过10知,并构成乙方的保证保险责任。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私自将本合同抵押物转让、出租、赠予他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私自处分本合同抵押物。
4、因甲方的违法违纪、民事侵权行为或经济纠纷致使本合同抵押物被罚没、查封、扣押。
5、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解散。
6、甲方的经济偿还能力或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案件、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支付能力或缺乏偿还贷款诚意的行为。
第八条: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以在乙方的监督下转让抵押物,转让所得必须优先偿还甲方所欠银行贷款酬金及利息。
第九条:因甲方提前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致使乙方保证保险责任终止,本抵押合同效力即终止。
第十条:本合同在合同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不存在任何欺诈和显失公平情况,经输具有强制执行资金积累的强制执行公证后,在甲方不履行义务时,乙方具有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甲方同意接受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公证处、车辆管理部门、贷款银行各一份。
抵押人(签字)
抵押权人(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合同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