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购销买卖合同1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购买乙方产品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及费用清单
甲方支付剩余款项。
第三条 交货期:自收到甲方预付款之日起日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 第四条 交货地点、费用承担及所有权转移:乙方通过物流发运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费由乙方承担;货物所有权自甲方签收之日起转移,运输途中产品的损毁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乙方应做好适合物流运输的产品包装,并随货附《货物清单》(加盖合同章),详细注明产品规格及数量,甲方根据货物清单内容验收货物。
第六条 甲方自收到货物起7日内可对产品的规格、数量等产品信息提出异议,乙方必须在3日内答复并提出解决方案,否则甲方有权退货并要求乙方承担所有的费用。
第七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承诺甲方所购买的产品质量和乙方提供的样品一致,口感有微小差异属于正常。
2、乙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要求,如出现质量问题假一赔十,给甲方造成危害和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期交货(除双方协商同意免除外),每延期1日按合同总金额的2%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端的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争端,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作出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预付款到达乙方指定账户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服装购销买卖合同2
甲方(购方):
乙方(供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服装买卖协议,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条: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金额 %计 元作为定金;乙方交货后经甲方验收无误后一周将合同金额%计款元划入乙方在 帐户上(帐号为)。乙方收款前需提供机打发票。
第三条 交货地点及时间
1、交货地点:乙方负责把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2、交货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且乙方收到预付款后______日内。
第四条 交货条件
如在交货过程中遇到问题,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精诚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
逾期交货:未经甲方允许逾期交货的,乙方逾期交货一天扣除除乙方逾期产品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乙方逾期10天未交货的,甲方可以拒收,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并按预付款的两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甲方责任
1、甲方通过服装款式及面料后,在合同生效及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
2、按此合同约定的日期及条件及时按时付款。
3、及时验货,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应及时验货完毕。
第六条 乙方责任
1、乙方须保证定作服装的产品质量及规格等,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乙方须负责更换或退货。若尺码出现不符时,应在一周内予以更改交付
2、按此合同交货日期,按时交货。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全部货款结清之日为止。
第八条 此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
乙方盖章:____
服装购销买卖合同3
卖方:
买方:
买卖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根据《合同法》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三、 付款方式及期限:以上所有货,货到付款。
四、 运输方式:汽车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不含在合同价内。
五、 交货地点:遂昌
六、 验收标准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产品送到买方指定点后,由买方验收收货,瑕疵品应在七日内更换,过期不予更换。
七、 1、卖方应保证买方质量及月供货量。
2、买方应保证卖方的货款及时支付。
八、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
九、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出现纠纷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章后生效。
卖方:
买方:
年 月日
服装购销买卖合同4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欲购甲方生产的服装。
1、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付款方式:甲方应该将检验合格的产品及时、准确地提前给乙方,并遵守对用户的售后服务承诺,到乙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在90天内以转帐方式支付给甲方指定的帐号上。
3、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甲方负责,乙方承诺不将该产品用于非法的盗版活动。
4、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顺利实施,如出现问题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工商管理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5、本合同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法律为准。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月日
服装购销买卖合同5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
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 (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 (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