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落实孤儿保障制度,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我县20xx年度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
为确保我县孤儿基本生活费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提高我县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民政部的要求,认真做好孤儿保障工作。20xx年纳入孤儿保障人数213人,(其中:社会散居孤儿188人,月标准678元/人,集中供养孤儿25人,月标准1130元/人),共计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195.20万元。
二、具体做法
一是提高我县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678元,集中供养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130元;二是认真落实孤儿生活费所需资金。20xx年度上级补助109.95万元,县级财政统筹安排85.25万元,确保了孤儿生活费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三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强化动态管理,对纳入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的发放对象进行核实,登记造册,健全纸质和电子档案,并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并坚持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切实做到“应保尽报、应退尽退”,确保资金发放对象与全国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孤儿录入情况一致;四是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孤儿基本生活费做到专款专用,由民政局统一到县邮政银行开存折,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坚持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从未挤占挪用。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