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5月6日晚,局长曾方来主持召开了班子成员会议,班子成员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主要精神纪要如下:
一、关于私人建房违规超建的验收处理意见
会议确定:
1、在xx年8月31日前(以缴城市配套费发票时间为依据)审批并缴费的个人建房,按超建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罚没。
2、在xx年9月1日后(以缴城市配套费发票时间为依据)审批并缴费的个人建房,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层数均在规划审批范围内的超建部分,按超建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罚没;其他超建部分按超建面积每平方米800元罚没。
3、对所有违规超建行为,如违规超建建筑在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还需按照现行税费一体化标准补缴规费,以实建面积发证。如违规超建建筑在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范围外的,函告业主完善土地审批手续后,按以上规定处罚发证;如不能完善土地审批手续,仅按以上相应规定处罚,不予发证。
二、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处理房屋权属登记中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具体操作办法
会议对操作办法进行了明确:
(一)对象的认定。瑞府办[xx]5号文件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政府批准个人自建的房屋,按照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时间,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现就“经政府批准个人自建房屋”的对象明确如下:
1、各类拆迁安置用地[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政府批文为准]上的个人自建房;
2、经政府准许的各类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用地上的个人自建房,如: 等;
3、破产改制企业转让用地上的.个人自建房;
4、经公开招标、挂牌、拍卖所取得用地上的个人自建房;
5、其它有市政府批复准许建设用地上的个人自建房。
(二)具体操作办法。对瑞府办[xx]5号文件要求我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的,一律实行补办规划许可证,操作办法如下:
1、街住宅建筑层数为四层及以下的,或临街(即除巷道外的城市道路)的商住建筑层数为六层及下的,补缴规费后予以补发证;
2、街住宅建筑超出四层、或沿街商住建筑超出六层的,或有超出土地使用证范围等各类超建行为的,参照《关于私人建房违规超建的验收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三)规费补缴标准。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市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瑞府办[xx]143号)精神,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时间为准,xx年9月1日以后的按税费一体化标准补缴;xx年6月1日至xx年8月31日的只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15元/平方米。
三、村农民新村大道西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会议确定:
1、对明星村农民新村大道西侧地块涉及的105户中已建成的房屋直接验收,审批层数按原有立面图(五层)为标准,并据此建筑层数计算面积,补缴规费。
2、规费已缴部分由业主自行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核减已缴部分后,未缴面积按现行标准补缴。
3、超出立面图层数(五层)的,参照《关于私人建房违规超建的验收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4、105户对象中房屋未建成的用地按程序报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