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作依据
(一)纪律检查建议书的制作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初步核实后,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纪检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
1、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2、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3、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
4、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5、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6、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7、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基本内容包括:一是初核机关和核实认定的违纪问题,二是处理建议;三是要求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检机关。
(二)监察建议书的制作依据
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中纪发〔2005〕7 号)规定,经初步核实(这里的初步核实“包括初步审查”—— 笔者注),对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按有关规定提出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的建议。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十条规定,初步审查后,认为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但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教程》第四章“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一节中讲到,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监察建议书》,送达有关行政机关。
(三)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共同的制作依据。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教程》第四章第三节“对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中讲到,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按照以下办法作出处理(参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和行政机关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
二、例文评析
中共×× 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建议书×× 局党委:2002 年7 至8 月,县纪委会同×× 局党委对该局下属的×× 公司经理××× 的有关问题
进行了初步核实,发现以下问题:……
1 按照公司财务制度,经理的手机话费由公司支部书记审核签字。从2000 年1 月到2002年6月,经理×××手机话费支出共计4679.13元,其中× 元话费无人签字直接报账,× 元话费自己签字报销,违反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2 年× 月× 日,公司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给每个职工按内部控制价批销200 斤玉米种子。经理××× 擅自改变公司决定,给职工按低于内部价大量批销玉米种子,共批给职工刘××1600 斤、张××920 斤、王××825 斤。副经理李×× 从公司低价购买玉米种子3100 斤。以上四人低价购买的玉米种子,除少量自用外,大部分销售给亲友和群众。
3 未经公司领导班子会研究,擅自决定从商贩手中购买精品图书三套,价值2000 余元。图书买回后,未按公物进行登记,长期保存在个人手中。
鉴于上述问题情节轻微,可不追究纪律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经2002 年9 月5 日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副经理李××、职工刘××、王××、张×× 从公司低价购买玉米种子向群众销售,侵害了公司利益。根据今年玉米零售价、对外调拨价,对他们四人每人扣除公司内部规定的200 斤种子外,超出部分,每斤按0.4 元退款,退款予以收缴,其中李×× 应退1160 元、刘×× 应退560 元、张×× 应退288 元、王×× 应退250 元;
2、对该公司近年来购买的高价图书逐一清理,按公物进行登记,加强管理;
3、帮助该公司健全财务管理、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等相关制度,堵塞漏洞,完善管理。上述处理意见,请你局党委负责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县纪委。
中共×× 县纪委2002 年9 月6 日
例文第一部分,在交待初核时间、初核机关等工作简况后,顺势提示下文,引出初核中发现的问题。这种处理方法是比较妥当的,符合办案工作实际。
第二部分,叙述核实认定的违纪问题。这部分内容是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的核心内容。应当注意,写入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的问题是指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对反映失实的问题和确有违纪事实、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要按《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其他相关规定处理。例文的这部分内容符合上述写作要求。
第三部分,根据有关党政纪条规提出处理建议。写作这一部分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应当指出被反映人的违纪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追究纪律责任;二是在依照有关党政纪条规提出处理建议时,还要注意体现陕西纪检监察工作的特点,将《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与《陕西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起来,采取恰当的方式作出处理。
第四部分,要求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纪检监察机关,原则上要求及时报告,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具体的时限要求。
三、应注意的问题
1. 初核(查)阶段制作的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可以省略标题,直接标明主送机关名称,但应按正式公文格式套印文头,标明发文字号。
2. 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是一种使用频率较高的办案文书,只要是对有违纪问题,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情况作出处理时,都要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但是,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被忽视的现象,许多情况下应当制作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而没有制作,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建议没有以法定形式向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通知,不符合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要求。对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案件检查人员必须高度重视,牢固树立依纪依法办案的思想,正确运用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使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在初步核实(审查)阶段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