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娩类材料
1、《结婚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外地户口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最好提供北京的生育服务证,如果不能提供,则需要提供外地正规的生育服务证)一份、复印件两份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4、《医疗蓝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5、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6、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7、《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8、《生表一》两份,男方女方单位均加盖公章
9、《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10、《生育报销汇总表》一份,加盖公章
2、计划生育类材料
1、《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两份
2、《医疗蓝本》原件、复印件两份
3、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人工流产的需注明孕几周)原件、复印件两份
4、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5、《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6、《生表一》两份,加盖公章
7、《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剖腹产三级医院4000元、二级医院3700元、一级医院3500元;顺产三级医院2400元、二级医院2100元、一级医院1800元。职工因生育时发生合并症、实施绝育、复通手术时医疗费用不足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票报销,超出定额标准的,按《三个目录》审核,符合规定的按85%予以报销,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时不设门槛费、药品费用支付不分甲乙类、《三个目录》内发生的乙类项目个人自付10%
2.生育过程中确需使用血液及新血蛋白制品的费用个人自付15%,在诊疗项目中可增加新生儿产后的护理(包括新生儿洗浴、脐部处理,口腔、皮肤及会阴护理)费用
3.生育时发生妊娠高血压综合症、产后大出血、羊水栓塞、低蛋白血症、卵巢囊肿剥离术等特殊病种,结算需要提供患者相关病历及清单,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4.生育时使用自费药、滋补营养药、止痛泵,选择无痛分娩、导乐分娩或水中分娩,以及家化病房等高档消费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新参保的企业女职工生育按当年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计发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