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住院、计划生育手术。
(一)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职工分娩前发生的相关检查费用,符合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结算标准不得高于1000元限额,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分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1、职工在二级及以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住院费用,符合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个人只需承担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外和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的费用。
2、职工在市区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住院费用,实行实时联网结算的,符合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至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的,符合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的,按定额标准(自然分娩2000元、剖宫产3000元)及以下按实结报,定额标准以上的部分按60%的比例由生育保险基金结报。
(三)实施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1、职工在二级及以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费用,符合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2、职工在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费用,符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的,按政策实行限额结报,其中:
3个月内流产合的限额标准为800元,3个月(含3个月)至7个月流引产的限额标准为2000元,7个月(含7个月)以上流引产的限额标准为2400元;
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限额标准分别为200元和210元;经宫腔镜取环术的限额标准为1000元。
1、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2、发生生育保险费用前单位为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含6个月),且核报生育保险待遇时仍在正常参保状态(女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除外);
3、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1、《泰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障费用结算表》;
2、《独生子女证》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3、符合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证明或死亡证明;
4、符合规定怀孕三个月以上的流产术、引产术需凭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5、就医病历、处方、医疗费用单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
6、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参保女职工同时应出具领取失业救济金证明;
7、符合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参保男职工,其单位同时应出具男职工配偶未参保、未享受生育有关待遇的证明;
本人或者委托所在单位凭上述办理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报销费用。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