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定额标准为:
1、早期妊娠门诊流产(含药物流产) 250元;
2、早期妊娠住院流产 1000元;
3、中期妊娠住院引产 1500元;
4、正常阴道分娩 2000元;
5、阴道手术助产(器械助产、侧切助产) 2200元;
6、剖宫产 4000元。
属下列情况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支付所有生育保险待遇:
(1)违反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及擅自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职工所在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拖欠生育保险费的;
(3)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真实的;
(4)其他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
1.所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
2.必须连续缴费满十个月。
3.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条件,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或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并经计生部门批准的,或符合上述生育条件但妊娠后流产(引产)的。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2.生殖健康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5. 汇总清单1份;
6. 出院纪录1份。
7.如男职工报销则另外再提供女方无业证明1份;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女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1、申请人申请
参保职工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2、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条件不符,不予报销并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全的,当场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3、审核
当场分析材料,核实真伪,审查申请人享受待遇资格,剔除不能报销或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根据产别核定生育津贴,当场打印生育待遇结算表。
4、复核
对已经完成审核的生育待遇当场复核,如错误退回重新申核。
5、签字确认
已经完成复核的生育待遇结算表当场交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核对银行帐号和户名。无误后当场返还结算表参保单位联和参保职工联。此业务对外现场办结。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