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第八条第一款:生育保险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津贴。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及时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和有关医疗费用。
2.《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5号)第一条: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2)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淮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生育保险登记备案的参保女职工。
生育保险登记备案的参保女职工。
《新生儿出生证明》。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窗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楼)办理申请。
2.受理: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当面确认材料齐全后接收材料;
3.审核结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按照规定结算其相关费用。
4.发放: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将生育津贴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代为发放。
3—5个月。
不收费。
淮北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2号窗口(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楼)。
淮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