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标准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
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4、职工产假津贴
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5、计划生育手术费
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证》原件及复印件;
5、如异地生育需提供经批准的《开封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
6、住院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医院章;
7、发票原件及各项检查报告单复印件、费用汇总明细单原件、每日清单原件;
8、围产保健手册、产前检查单及结论、发票;
9、急诊、急救相关材料。
1、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将生育职工的医疗待遇按以上要求首先进行初审,在生育职工分娩后90日内,相关资料收集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社保局工伤科。
2、对于材料齐全的,符合规定的,市社保局工伤科应在30日内完成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手续,明确生育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
对材料不齐全的,市社保局工伤科应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在收到补正材料30日内完成生育医疗费审核手续。
对不符合规定的,市社保局工伤科告知其不予受理原因。
三、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