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2)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1、生产需要提供如下:
(1)、住院发票、产前检查发票及明细清单(背面签名);
(2)、疾病证明(出院疾病证明);
(3)、单位银行帐号或个人银行帐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开户帐号);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男方参保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出院记录或出生婴儿死亡证明。
(6)、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
2、人流、引产和上环(取环)及计划生育手术等需要提供材料:
(1)、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尿检、B超、手术,发票背面签名)
(2)、疾病证明(出院小结)。
(3)、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
(4)、单位帐号单位银行帐号或个人银行帐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开户帐号);
参保人员在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应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申领手续。
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电话:0898-66767305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同一横路3号
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美兰社会保险所
电话:0898-65357926
地址:溍江村433号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