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五项社会保险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照参保职工2020年度工资总额(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及实际发放工资月数按实申报职工个人2021年度的月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申报的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超过我省公布的缴费基数上限或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整。
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2021年7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暂按该单位参保职工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月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从次月起按实际申报数确定。
用人单位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nanjing.gov.cn/)自行申报(未注册单位需先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注册)。
2021年4月20日至6月20日。
1.用人单位代参保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应当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参保职工监督。申报时用人单位按要求填报《南京市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见附件1)并作为影印件上传,其他资料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2.在我市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或在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申报其他险种的缴费基数应与其申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