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回避申请条件与写作格式
回避申请条件
我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其它关系: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现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者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写作格式
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巾请人和被申清人的基本情况。申清人应写明其身份等基本事项或法人、其他组织的全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而被申请人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职务。
正文:
写明清求事项及理由:首先说明当事人间的争议已被仲裁机构受理的事实,然后指出参与本案仲裁活动的仲裁员具有法定应予回避的'情形!根据此事实理由,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申请。
尾部:
(1)致送仲裁机构名称。
(2)申请人答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日期.
(4)附项:应附上可以证明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证据材料。
制作回避申请书时,应注意:①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对象,既可以是其选定的仲裁员,也可以是对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或仲裁机构指定的仲裁员,只要其具有法定回避情形,部可以成为申请回避的对象、②申请回避的理由一定要符合事实,应有理有据,不可捕风捉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