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税务局:
我公司为××(类型)企业,××年度年终汇算中,弥补××年度亏损×元后,全年应缴所得税额×元,已预缴了×元,多缴×元,现申请退税。
以上妥否,请批示。
申请人:XXXX单位
年 月 日
**区国税二所:
本企业2013年度年终汇算调整后所得131991.95元,弥补(2008年度)未弥补亏损额:84608.99元,弥补(2010年度)未弥补亏损额:22245.89元,2011年公司总计亏损:181796.08元,实际弥补亏损额:25137.07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156659.01元,本企业2012年度亏损金额45564.44元可转以后年度弥补,因此,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总计为:202223.45元。( 2011年度未弥补亏损额为:156659.01元, 2012年度45564.44元)
本企业2013年度实现利润108352.28元,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为:12557.57元,(计算:108352.28-45564.44=62787.84 62787.84*20%=12557.57)
经鉴证本企业实际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12557.57元应退回,故向国税局提出退税申请。
致此
xx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