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市XX塑料厂因《XXXX船刑初字第XX号判决书》侵害其合法权益,已于XXXX年5月22日以案外人身份,向贵院提出申诉,并提交了刑事申诉状及相关材料。贵院收案后,申请人多次到贵院了解立案情况,要求依法立案,可是没有答复。贵院收案至今已经有一个月了,贵院不予立案又不给答复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现申请人再次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要求贵院在收到此申请后,当日给予申请人答复并马上立案,否则,申请人将依法向上级法院反映,要求及时立案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申请人:XX市XX塑料厂
XXXX年5月21日
申请人(本案受害人):曹某某,女,汉族,XXXX年11月出生,住XXXX市XXXX镇城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7xxxx14。
被举报人(本案犯罪嫌疑人):XXXX,女,汉族,XXXX年3月出生,原住XXXX市XXXX镇城XXXX,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 ,现住精通XXXX 304号,电话:XXXXXXXXXXXXXXX。
请 求 事 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XXXX涉嫌诈骗受害人50万元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返还其侵占的受害人财产。
事 实 与 理 由
一、XXXX非法收取曹某某5万元拒不退还的事实
受害人曹某某与犯罪嫌疑人XXXX为邻居关系, 2006年前曹某某为XXXX市工商局市场服务部临时工,XXXX以自己与XXXX“第一把手”关系好、只要曹某某愿交5万元,就可帮助曹某某转为正式公务员为名,在骗取曹信任后,于2001年底和2002年初,让受害人先后两次交给其人民币20000元,后又以请客吃饭为由收取10000余元(XXXX几次交涉录音中均承认收到了45000元,但在民事法庭上拒不承认,法院认定了XXXX收取45000元的事实),后来“转公”问题没有办成,虽经受害人和其儿子徐某多次追讨,但这50000元钱,犯罪嫌疑人XXXX至今拒不愿退还。
二、XXXX为曹某某“保管”10万元现金拒不退还的事实
XXXX年5月13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XX)玉中民终字第161号判决,为此曹某某的前夫徐某某于XXXX年 6月11日交给受害人87913元现金,犯罪嫌疑人XXXX欺骗受害人:虚构此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将“要被没收”的事实,要受害人交出让其代为“保管”,受害人害怕被“没收”,便把所有钱款交给犯罪嫌疑人XXXX“保管”,并一起到建设银行把80300元存入犯罪嫌疑人XXXX的帐户,后受害人又于XXXX年10月20日把徐某某交来的3000元交给了犯罪嫌疑人XXXX“保管”,梁承诺等“事件平息”后,才给回受害人,但后经曹某某多次追讨,犯罪嫌疑人XXXX却以此款已经在打官司时用完了,在民事审判时,更是矢口否认,说根本就没有收到过受害人的一分钱,这80300多元钱(XXXX几次交涉录音中均承认收到了“8万几文纸”,但在民事法庭上也拒不承认,法院认定了XXXX收取这80300元的事实)XXXX除了全部占有判决徐某某交给曹的财产外,还另外曹交给其 “代管”一次2500、两次3000的现金,合计101693.11元。XXXX也至今拒不退还。
三、XXXX非法侵占曹某某的房屋(35万左右)拒不退还的事实
XXXX年8月,犯罪嫌疑人XXXX欺骗受害人,以受害人的.前夫徐某某可能被调查经济问题,要没收“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欺骗受害人在《加名申请书》等文件上捺手印、签字,犯罪嫌疑人XXXX靠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非法把受害人的城XXXX房屋转户登记为“曹某某,XXXX(房权证号:XXXX镇字12938号)”,占有了受害人的一半产权35万元(该房屋目前市场总价约70万元),犯罪嫌疑人XXXX在转户前承诺“等事件平息后”即返还给受害人,恢复《房产证》真正的产权人即曹桂珍的名字,但现今又以该房屋是其XXXX出资购买的为由,明显有侵占的故意,因此,至今没有把此房屋和《房产证》归还受害人,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受害人知道上当受骗后,多次登门讨要,但犯罪嫌疑人以种种借口,拒不返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XXXX)北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
2、(XXXX)玉终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
3、XXXX市XXXX镇字第12938号《房产证》
4、受害人儿子徐某为了追讨回房屋和被XXXX非法侵吞的十余万元现金,与XXXX进行了多次交涉的录音资料等。
以上证据的其中一部分,在民事诉讼已经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原一审法院已经确认XXXX“没有合法的根据占有原告112631元财产,属于不当得利……”(见139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也认为“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见46号《民事裁定书》),但认为是“委托合同”或“保管合同”关系发回重审,XXXX法院重审后认为:XXXX的行为均不构成“委托合同或保管合同关系”,驳回了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建议受害人另行寻找法律途径解决。
受害人认为,在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追索XXXX非法占有财产案起诉后,XXXX又编造说房屋是其出钱购买和根本没有收过受害人现金为由进行否认,再次证明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故意,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的规定,特向公安机关举报。
受害人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犯罪嫌疑人XXXX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多次骗取受害人财物共计50多万元拒不返还,且数额特别巨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特请求贵局对XXXX的诈骗犯罪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XXXX市公安局
申请人:
XXXX-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