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范文「汇总」

王明刚

  仲裁申请书范文【汇总】1

  申请人:饶##,男,xxx年##月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原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洪山区##号。

  被申请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1、裁令被申请人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申请人加倍工资16100元;

  2、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xxx年6月的工资1610元;

  3、裁令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8855元;

  5、裁令被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申请人赔偿金17710元;

  6、裁令被申请人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缴费比例补办补缴申请人xxx年2月至xxx年6月养老保险,若补办补缴不能,则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偿费22346.7元;补办补缴医疗保险,若补办补缴不能,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医疗保险损失1442.6元;补办补缴失业保险,若补办补缴不能,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失业生活补助费损失2887.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x年2月6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拖欠申请人xxx年6月份的工资。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被申请人一直拒绝。xxx年6月期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自己每月支付300元的社保费用为条件才为其办社保,申请人拒绝了被申请人的违法要求。同月29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拒绝其违法要求为由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委依法提起仲裁。恳请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洪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申请书副本 份;

  书面证据材料 页。

  仲裁申请书范文【汇总】2

  申请人:张开盛,男,1963年1月生,汉族,早应退职而仍未退职的教师,住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区72号。电话:。邮编315491。

  被申请人:1、余姚市历山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黄智万,校长。

  第三人:1、余姚市教育局,王标,局长。

  2、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周树刚,局长。

  3、余姚市信访局、低塘街道办事处等,毛溪浩,市长。

  仲裁请求:1、责成被申请人履行五个工伤认定申请案的人身损害赔偿。

  2、责成第三人对加害行为,和不认定为工伤行为负法律责任。

  3、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依法连带赔偿损害。

  事实和理由:xxx年12月26日26日,申请人向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三个工伤认定申请,至今未果,并被余姚市信访局等两次协调报浙江省教育厅认定工伤加害。而朱开权代表的余姚市教育局于xxx年3月9日又实施两次雇凶绑架伤害的工伤行为,xxx年3月7-17日继续实施了多个部门实施的拦访行为,可是这两次的工伤认定申请,仍被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不法行为侵权。特一趣提出仲裁申请如下:

  一、对xxx年6月20日的伤害,历山中学于xxx年5月22日签名册有协议。即不用机动车赔了全部有其赔偿了,结果至今昔对比仍未赔偿一分钱。这就是造成申请人家破人亡的前因之一。可是,余姚市教育局纪委书记的'方晓英还违法要求申请人,要对这一不依法处理的行为“感恩”,如此是非不分的人,其还能在余姚市教育系统内公正执纪执法吗?请裁决。

  二、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4月2日口头告知:仍仍要请上级机关的复议机构、法院来做娘舅。为此,请裁决第三人协调的被申请人两次报请浙江省教育厅认定工伤的决定违法。要赔偿对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害。又对第五个工伤认定申请案,是余姚市的司法部门长期不作为放纵拦访的加害的,特别是被申请人也参与了其中的陷害压制行为,特请直接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人身损害的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的赔偿。

  三、对第三、四个已经法院对工伤认定申请被乱作为的多次诉讼,都是与被申请人中的吴建岳、黄智万作伪证相关联的,因而请裁决被申请人在前面两种人身损害的赔偿之外,对相关复议、诉讼及上访的损害也承担赔偿的责任。

  特依法提出上述独立法律关系的仲裁请求。

  此致

  余姚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张开盛

  20xx年x月x日

  仲裁申请书范文【汇总】3

  案由:工伤待遇争议

  申请人:xxx。性别:男。年龄:26。工作单位:x药业集团公司。用工性质:聘任制。住址:北京市xx区xx路。电话: xxxx。邮编:100000

  被申请人:xx药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性别:男。年龄:26。职务:总经理。地址:北京市tt区tt路。电话:xxx xxx。邮编:100001

  劳动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4962.1元;

  2、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扣发的工资(5899.83元)及其25%的补偿金共7374.78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1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4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2272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申请仲裁的一切费用包括误工费、交通费;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xxx年1月10日参加被申请人组织的篮球赛致膝关节严重受伤。xxx年8月1日至14日在北医三院住院治疗,xxx年11月22日由tt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xxx年12月29日经tt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由于被申请人未能及时为申请人申报工伤,致使申请人在工伤认定前被迫自费承担了医疗费4962.1元(见医疗保险手册及有关的医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申请人工伤治疗期间,被申请人于xxx年3月扣发了申请人工资564.42元(税后)、xxx年8至11月份扣发了申请人工资5335.41元,合计5899.83元(见本人的工资存折本)。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被申请人迟迟不予补发,拖欠申请人工资至今。根据《xx市工资支付规定》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诉人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为3907,本人应该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6977元.由于被申诉人未给申请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申诉人仅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946元,相差6031元.根据《xx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重新核定前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因此,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1元.

  申请人在xxx年8月6日住院治疗治疗手术后的两个多月的时间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生活护理(见邻居肖某的书面证实).其中,从8月6日至9月中旬的一个多月时间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方面均需要护理);从9月中旬到10月中旬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穿衣、自我移动方面需要护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北京市x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045元/12个月=xxx.75元.因此,被申请人须向申诉人支付护理费1400元.

  申请人治疗工伤期间共花费交通费2272元(见相关车票),应由被申诉人承担.

  由于被申请人未能依照有关规定落实申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伤害.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北京市tt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

  20xx年x月x日

  附件:

  1、申请书副本1份

  2、身份证复印证一份

  3、劳动合同一份.

  4、医疗证实材料及相关医药****.

  5、正常上班的工资条与受伤治疗期间的工资条

  6、单位实发的伤残补助金财务凭证

  7、交通费****

  8、工伤认定书一份

  9、工伤伤残鉴定书复印件

  10、邻居肖某的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