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1958.8.***生,汉,身份证号:******
住址:广东省******号电话:******
法定监护人:******,女,1965.9.***生,汉,身份证号:******
系申请人的妻子,联系方式同申请人。
被申请人:******,男,1972.10.***生,汉族,身份证:******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号,电话:******
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先行向申请人支付医药费15万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由贵院立案受理,诉讼请求约112万元。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7月23日签订《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申请人的医药费由被申请人支付三份之一。签订协议当天,被申请人支付了5万元,之后直接拒绝支付,而另外两人已按约定足额支付。现申请人已使用医药费共30万元,欠医院约7万元,按约定被申请人应承担10万元。鉴于被申请人存在再次拒绝支付及转移财产的可能,以及后期医药费约30万元,按协议书应承担的比例特向贵院申请:先予执行被申请人15万元作为医药费。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12月8日
申请人:XX,男,l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系陕AT号车主。
被申请人:西安市X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址: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裁定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转移陕AT号出租车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全部登记手续至申请人名下(含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购置税证明、营运证、检定证书、经营许可证、保险单等全部手续)。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案件,已向贵院立案,现有的陕AT号出租车由申请人出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亦均由申请人承担,故现涉诉的车辆所有权和经营权应为申请人所有和享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平等原则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为无效合同,应依法确认该合同无效,现因被申请人的服务期限问题,到期后致使申请人无法营运,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经营。
综上,出租汽车属于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持陕AT号出租汽车营运的正常进行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向贵院提起先予执行申请,请予以支持。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甲,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镇XX村。
被申请人一: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镇XX村。
被申请人二:丙保险公司XX支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XX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被申请人三:丁,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街道XX号楼XX室。
被申请人四:戊保险公司XX支公司,住所地:宁波XX区XX二路XX弄XX号第一层,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先予执行医疗费用101428.3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03月08日10时30分许,被申请人一驾驶浙BXXX1号牌小型轿车沿XX镇XX村村道由南往北行驶至XX镇XX路XX号附近左转弯时,与沿XX镇XX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该处的由申请人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电力驱动)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倒底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时浙BXXX2号牌轿车由被申请人三停放在事发地的西侧附近。经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一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三承担次要责任。申请人受伤后,经XX医院抢救治疗,确诊为重型颅脑外伤,并做了开颅手术,花费了161785.38元医疗费用,申请人及交警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医疗费用,但被申请人在支付了少量的医疗费用后未再支付医疗费用。申请人无奈欠费出院,更是导致无法继续第二次颅骨修补手术。申请人母亲刚过世,且本身家庭条件就非常困难,遭遇此事,更是无力承担巨额费用继续治疗。无奈之下,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贵院准许裁定先予执行。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 XX 月XX日
申请人秦xx,男,39岁,汉族,xx省xx县人,xx服装加工厂厂长,现住xx县龙井路xx号。
被申请人于xx,男,45岁,汉族,x><省xx市人,个体业主,现住xx市xx区淮河路xx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先行给付人民币8万元,以偿还信用社贷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4月从信用社贷款12万元人民币,开办小型服装加工厂。20xx年1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服装原料,并预付货款8万元人民币。被申请人收到预付款后迟迟不予交货,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货款,均被被申请人借故拒绝。申请人于20xx年4月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申请人偿还8 万元人民币货款。20xx年5月10日,信用社限令申请人一个月内归还12万元人民币货款及利息,否则将查封申请人的个体服装加工厂。申请人全部积蓄都投人服装加工厂的生产经营,没有现款可以偿还信用社贷款,如到期不还贷款,服装加工厂将被信用社查封并变卖,生产经营将无法继续进行。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无理拖欠贷款,据申请人所知,被申请人经济状况良好,完全有能力偿还欠款。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裁定被申请人先予给付人民币8万元。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附:信用社催还贷款通知书复印件1份。
申请人:秦xx
20xx年5月20日
复议人(申请人)xxx,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村________组。
申请执行人xxx,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村________组。
被执行人xxx,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村________组。(异议人之夫)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山执异字第126号执行裁定特申请复议,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结论,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其具体的异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山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并未将异议人列为被告且判决有支付申请执行人xxx货款的给付义务,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陈辉广虽属夫妻关系,但属两个独立人格的自然人,xxx的经营行为属于个人负债并非家庭负债,异议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被执行人,并非裁定中所讲“可以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也可以不追加为被执行人。”可见执行法院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不能依法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就不能拍卖复议人共有的房屋份额。
二、裁定中所谓的公告形式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裁定书,异议人至今未见该案执行的任何法律文书,在____月____日的审理异议听审会中也未见审判员出示有关文书或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xxx认可了未写书面的评估拍卖申请书,未按规定交纳执行费用和评估费用,未选择正旺拍卖公司,也未收到法院的拍卖通知书,只是第一次与被执行人选择了佳圣公司评估,第二次选择了兴隆公司评估,上述事实有审理记录证实。
三、____月____日、____日,异议人通过传真形式发给了代理人的委托书和书面异议书,执行人员不予认可,请问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必须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当面在承办案件的法官面前签名才算合法有效呢这是在变相限制或剥夺异议人行使权利,对于应当暂时中止的行为而没有依法中止并通知相关人员。
四、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选择的佳圣评估公司,这有监察人员在场见证;而实际上进行评估的却是易成公司;易成评字()第0803号评估报告显示其估价作业期是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而法院的评估委托书是____月____日且不是当事人双方选择的佳圣公司,也就是说评估行为在先,委托书在后,法院的委托和易成评估公司的评估行为都没有合法依据,评估人员刘雪梅没有合法资质,其现场勘察没有法院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到场监督,故评估报告程序违法且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能采用。毕竟评估公司接受委托的是执行法院________法院,而不是司法技术的管理机构xxx市中院司法技术处。
五、拍卖机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议一致,协议不成的从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选择确定;而不是唯一确定正旺拍卖公司。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才由执行法院确定。裁定中只是表述对外发布公告,至于范围及媒体方式不清楚;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____日前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的其他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本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而执行法院未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门面的租赁人罗某和其他优先权人信用社派员到拍卖会场,故正旺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在程序和拍卖根据上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所述,执行法院程序上的违法性必然导致执行结果实体上的违法性,将会损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司法鉴定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款不当,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撤销原裁定结论,纠正执行法院的违法行为,以示公正!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人: 张ⅹⅹ,女,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汉族,住址:ⅹⅹ省ⅹⅹ市ⅹⅹ村ⅹⅹ号 电话: 被申请人:李ⅹⅹ,男,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汉族,住址:ⅹⅹ省ⅹⅹ市ⅹⅹ村ⅹⅹ号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先予给付申请人1800元赡养费。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申请人年事已高,由于地处农村,没有其他生活来源,而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唯一的子女,应负担起赡养申请人的义务,但被申请人一直不履行上述义务,也从未向申请人支付过任何赡养费。近年来,由于申请人身体状况逐渐变差,每年要支付医药费就超过1000元,同时生活费用也没有着落。而被申请人有固定工作,收入稳定。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赡养费,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支付。为此,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申请人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赡养义务,并支付相应的赡养费。由于近期申请人病情加重,需要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申请人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请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上述请求,以解决申请人的困难。
此致
ⅹⅹ省ⅹⅹ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张ⅹⅹ ⅹⅹ年ⅹⅹ月ⅹⅹ 日
申请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人(写法同上)
请求事项
先予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生活费等) 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向贵院提起诉讼。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现因(情况紧急,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特依《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申请先予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XXX,男,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住址
被申请人(一)XXXXX,男,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人,系123456驾驶人和所有人。
被申请人(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234车辆保险人,保单号为805011411XXXXXXXX。电话:
请求事项:
依法先予执行医疗费用元;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15时40分许,被告XXXXX驾驶123456号车辆沿石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村时,将骑自行车的原告XXX撞伤。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出具公交认字()第(11102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经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确诊颅内严重出血,并做了开颅手术。花费了50000多元医疗费用,原告家人及交警多次向被告XXXXX索要医疗费用,其以各种理由推脱。
原告家人无奈四处筹钱抢救原告,医院现在又通知原告继续交费,并已停药和治疗。目前,原告刚过危险期,还需要大量医疗费,原告及家人经济困难,至今连基本的住房都没有,更无力承担巨额继续治疗费用,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命和健康。
无奈之下,原告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裁定先予执行医疗费元。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证其生命健康安全。
此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人: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ⅩⅩⅩ,职务:董事长。请求事项:
申请先予执行被申请人ⅩⅩ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合共XX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ⅩⅩ与被申请人Ⅹ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Ⅹ年Ⅹ月Ⅹ日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X年X月X日受理了申诉。ⅩⅩ与ⅩⅩ公司之间劳动法律关系明确,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将近一年,致使申请人及其家人的生活陷入了困难之中,并给申请人及其家人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及伤害,不先予执行将使申请人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而且被申请人由逃跑拒绝支付工资的情形,不先予执行将导致日后无法执行,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缓决申请人目前生活的燃眉之急,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特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对被申请人ⅩⅩ公司强制先予执行。
此致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Ⅹ年Ⅹ月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