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x 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不应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起诉状中称:xxx年8月1日,在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无法正常使用,因该问题多次前往被告处反映和检修,造成 xx公司精神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精神损失只存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在合同纠纷、财产损害纠纷中根本不存在精神损失,所以 xx公司主张的“精神损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其次,xx公司所谓的“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根本不是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损害,理由如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损害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产品本身存在缺陷,二、造成人身、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才能构成产品质量损害。针对第一个条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之规定,诚城公司所谓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应当首先由xx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然后由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在本案中,xx公司只是发现音响系统噪音过大,并没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针对第二个条件,xx公司主张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会对人身、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造成损害,至少目前没有任何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本案不是产品质量损害纠纷。 xx公司从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双方的纠纷也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人民法院进行受理,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已经充分论述了本案应属买卖合同纠纷。在该车买卖过程中,xx公司采用自提的方式至申请人住所地提取车辆得,合同的履行地毫无疑问是申请人所在地——xxxx,同时,申请人的住所地也在xxx。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合同纠纷,无论是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关管辖,均应由xxxx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审理。
申请人:xxxxx
xxx年四月十六日
申请人: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xx,职务,总经理,住所地,xxx市xx县xx镇xx街xx路xxx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x年6月4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隧道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合法有效,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理应得到遵守。
xxx年08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隧道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在履行合同中若出现纠纷时应公平、合理地进行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时,在甲方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而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专属管辖之范畴。双方协议管辖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在民事起诉状中自认的住所地为“成都市郫县郫筒镇北大街成灌东路349号”,结合被申请人所诉求的争议标的额,本案应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移送至成都市中级人民院管辖。
二、本案案由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不属于铁路法院的管辖范围。
被申请人从发包人沪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有限公司承包站前工程后,将CKGZTJ-1段标施工任务范围内xxxxxxxxxxxxxxxxxx区段内的所有路基、涵洞、隧道及相应的附属工程分包给申请人施工,双方于xxx年8月28日签订“xxxxxxxxxxxx”号《隧道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从此可以明显看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仅仅是承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普通建设工程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根据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该规定明确了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本案并非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依法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贵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款之规定:
一、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所属职工为一方当事人的下列民商事纠纷案件:
1、各类合同纠纷案件;
2、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3、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房地产纠纷案件;
5、铁路所属企业破产案件;
6、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
7、劳动争议案件。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可以受理除专利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上述规定了贵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主体范围限于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所属职工为一方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而本案的被申请人xxx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依法不属于这一主体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申请人: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