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

黄飞

  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一)

  申请人:王XX,女,白族,1983年07月1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XX路XX号11栋3单元2楼2号,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委托代理人:马培杰,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08724904。

  被申请人:张XX,男,白族,1971年12月07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XXXX职工宿舍3栋4单元202室,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0872-23XXXXX。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2013)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3).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1、定期存单:账户XXXXXXXXXXXXXXX,存款200000.00(二十万),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

  2、活期账户: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存款300000.00元(三十万),卡号6227XXXXXXXXXXXXXX,账号XXXXXXX;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和好,经协商一致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特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二项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谢谢。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XX

  二0XX年五月二十日

  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二)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撤销对被告某公司 元的款项或其等值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在贵院撤销诉讼。鉴于上述原因,申请人特申请撤销对被告某公司==元款项或其等值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以上申请,望准许。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