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申请书模板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
仲裁请求: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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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附:
本申请书副本____份; 物证____件; 书证____件;
证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涉外仲裁申请执行的三大必备条件
第一,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必须在中国境内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因此,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必须是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中国境内,这是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前提。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居住或住所地在我国境内的证明或者我国境内财产线索,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执行。
第二,仲裁裁决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只有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确认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创设新的法律关系、改变或撤销现存的法律关系的裁决均无执行力,因此涉外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必须具有可执行性。债的标的是给付,是债务人应履行的特定行为,如交付财物、支付金钱、移转权利、提供劳务等各种具体的债务人应为之特定行为。因此,作为裁决的`给付内容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行为。作为给付内容的财产,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非金钱财产;作为给付内容的行为,应是作为义务,即完成一定行为的义务,而不作为的义务不存在执行问题。
第三,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依据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且不违反国家主权、安全以及公共利益。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法院的强制执行往往对于被执行人来说会造成难以逆转的财产损失。它是对于财产或财产权利的强制流转,有时执行中会对执行标的物的种类进行扩张。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必须是已对被执行人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虽然,仲裁裁决适用“一裁终局制度”,但只有仲裁裁决送达对方当事人时才对其产生执行力,因此,《意见》要求申请执行时提供送达证明。另外,由于仲裁裁决具有可撤销性,在执行程序中,一项仲裁裁决的效力可能会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如果一方对裁决有异议,提出撤销申请,其效力就有待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另一方面,该外国的仲裁裁决必须对于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以及公共利益无害。若反之,法院则不能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