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红古区卫健委:
申请人(患者):XXX,男,1951年11月22日生,汉族,兰州市红古区人。
法定代理人:XXX,男,1981年9月9日生,汉族,
住址:兰州市红古区,身份证号:62XXXXXXX909,系患者的儿子。
被申请人:甘肃省人民医院红古分院,地址:兰州市,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院长。
申请事项: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同时提出医疗事故
鉴定申请。
事实和理由:20xx年12月x日,患者张永海因不股骨头骨折送至被甘肃省人民医院红古区分院就诊,被申请人对患者检查后认为患者是股骨头骨折,按常规治疗的话用钢针固定骨折处,但被申请人建议用人工股骨头置换。说是对老人好。20xx年12月X日被申请人对患者进行术前全面检查后,被申请人于20xx年12月X日对患者实施了人工股骨头置换手术,由于被申请人手术准备不充分,安防人工股骨头拿11号太小13号的太大被申请人任然用13号的人工股骨头强行置换结果导致患者股骨干断裂,被申请人简单的用钢丝扎了扎说休息一个月自然会好,但是的一个月后患者仍然不能下床、生活不能自理。被申请人却认这一切正常既不承担责任也不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治疗方案,一直推脱至今,因为现在我们作为子女的都各自忙各自的事业家庭,老人到现在这个样子,作为子女的谁都不能安心上班顾家。所以我们在此提出向红古区卫健委申请为患者和我们主持公道,为患者解除病痛,为我们子女给予合理的`解释和合理的治疗方案,尽快让患者恢复健康。被申请人在医治患者过程中,存在以下错误:
一、被申请人是在术前检查充分检查,但手术时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莽然手术,严重违反了医疗规范,轻说就是对患者不负责任,不敬业,重者就是草芥人命。一个手术是关系到患者一生及全家的重大手术,被申请人必须在手术前有充分的准备十分的把握和各种应急预案。确保万无一失的前提下才能做手术,但被申请人严重违反医疗程序,他的行为也应受到惩处。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医疗程序,而且也是对申请人的极不负责任的。
二、患者术手术失败后被申请人应该积极主动的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方案或实施相应的措施单被申请人唯恐躲之不及,不为自己的手术失败承担责任。使至患者至今饱受疼痛使其家人备受煎熬。这是一个白衣天使的应该做的事吗?
三、患者术后至今发生等于是没有治疗,但被申请人至今没有提出可靠可行的治疗方案,延误了对患者的治疗时机,但被申请人却认为患者静养一个月就可以出院,对患者和家属家属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负担。被申请人对手术造成的后果漠不关心和推卸责任,显示被申请人对患者是极不负责任和缺乏医德的,其对患者造成的严重后果应承担责任,给患者及家属带来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恳请卫生行政部门对本次医疗事故以及后果予以妥善处理鉴定为盼。
此致
申请人:XXX
二○XX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