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实习的日子是短暂的,也是美好的。我们眼看就将毕业了,感觉真的有点舍不得,舍不得的大学生活,舍不得的太多,去过了实习就应该有个交代。以下是我的实习报告总结:
初踏社会,心情激动、紧张、难过。激动的是我终于可以长大了,可以开始我真正的人生;紧张的是不知自己是否能适应这个社会,战胜这新环境;难过的是从此我就要在这纯真的学生生活上画上句号了。心里矛盾,脑子里翻天覆地。
我现在在广东丰达高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担任网络管理职务.到现在我工作有两个月了,还记得实习开始的那一天,我是在无聊中度过的,整日无所事事,几乎在办公桌前一坐就是一天,现在可不是这样了,五月一日劳动节是我们搬迁新公司的日子,所有的东西都是新的,我进公司的那天起我就知道,我最大挑战的时刻才刚刚开始,五一全公司员工都有四天假期,我可是天天在加班的哦,因为我就是要趁着假期把新公司的网络弄好——组建局域网。这其实就是我的工作。我当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做到最好。而且时间很紧,对于刚刚出来工作的我觉得压力挺大的.
我有信心,怎么说也跟计算机相关,不懂就多动手多请教应该很快领悟过来的!劳动节第一天我就开始动手实干了。布线、接水晶头、装机、搞网络和调试;其实除了我,还有一个比较有经验的师傅一起做的,我一边做还可以一边学,他也会在一边指导,很快我对一些一直没接触过的事物了解过来!就这么一搞假期一下子就过去了,每天都是早上忙到晚上,很累,从未那么累!
五月的工作的确很累,每天拖着疲惫的身子回宿舍,但是后面也渐渐就习惯了。不断有新的知识学到,心里有一种充实感。经理除了让我维护网络和计算机之外,我还要维护公司一百多部电话(硬件故障维护与电话软件系统控制),以及维护公司的网站。网页制作可是我大学期间最喜欢的一个科目,现在竟然可以让我在工作中实践,我真的很开心。在这两个月里我真的学到了很多,也巩固了以往许多知识.现在工作的每一天几乎都会有大的或小的问题,这样其实我很开心,我也有信心把现在的工作做好!因为我有我的信念:我不怕问题的到来,因为问题总是可以得到解决的!
在这段实习的时间里,我经历了很多以前没有的事,就比如第一次领工资虽然只是一点点的钱,但却是我人生的转折点,一个人在他的学生时代最重要的是学习东西,增长见识,锻炼能力,尤其在大学学习时候,参于社会实践活动是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赚钱不是主要的,作为学生,能赚多少钱,等你毕业了有的是赚钱的机会,这回可是我长这么大第一次用自己的双手和智慧挣来的钱,当时我真的是激动的要哭,那种感觉真的是无法形容的美妙。
实习是为将来打基础的重要阶段,珍惜自己每一个工作的机会,不论什么人,什么学历,从事什么工作,好好的表现、展示自己的能力,不要错过好的机遇。没有一件事情是轻轻松松的,但每一件事都是让人成长的,经历一段过程,喜悦或是艰辛,尽管经历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它的结果是相同的,我们都会因涉事而成长.
以上就是我的个人实习工作总结,谢谢大家。
实习刚开始时,我的指导教师根据我的专业特点,给我分配了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初步学习会计实践。从学校到社会的大环境的转变,身边接触的人也完全换了角色,老师变成老板,同学变成同事,相处之道完全不同。
在这巨大的转变中,我们可能彷徨,迷茫,无法马上适应新的环境。我们也许看不惯企业之间残酷的竞争,无法忍受同事之间漠不关心的眼神和言语。
很多时候觉得自己没有受到领导重用,所干的只是一些无关重要的杂活。我们应该从小事做起,一步一个脚印,逐步积累起经验。“在大学里学的不是知识,而是一种叫做自学的能力”。参加工作后才能深刻体会这句话的含义。除了英语和计算机操作外,课本上学的理论知识用到的很少很少。我负责的办公室工作,平时在工作只是打打电话处理文件,几乎没用上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
就连以前学过的会计基础知识也不能很好的应用。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知识更新太快,靠原有的一点知识肯定是不行的。我们必须在工作中勤于动手。
由于现在还住校,所以每天7点不到就得起床去挤公交车,就算再寒冷再差的天气,只要不是周末,都得去上班,我们必须克制自己,不能随心所欲地不想上班就不来,而在学校可以睡睡懒觉,实在不想上课的时候可以逃课,自由许多。
每日重复单调繁琐的工作,时间久了容易厌倦。象我就是每天就是坐着对着电脑打打字,显得枯燥乏味。但是工作简单也不能马虎,必须具备坚忍不拔的个性,遭遇挫折时绝不能就此放弃,犯错遭领导。
一直以来,我们都是依靠父母的收入,而有些人则是大手大脚的花钱。也许工作以后,我们才能体会父母挣钱的来之不易。而且要开始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理财能力。
踏上社会,我们与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由于存在着利益关系,又工作繁忙,很多时候同事不会象同学一样对你嘘寒问暖。而有些同事表面笑脸相迎,背地里却勾心斗角不择手段,踩着别人的肩膀不断地往上爬,因此刚出校门的我们很多时候无法适应。
影响一个人的工作态度。每天只是在等待着下班,早点回去陪家人。生病时的轻轻一句慰问,都有助于营造一个齐乐融融的工作环境。
心情好,大家工作开心,效率高。在电视上不止一次的看到职场的险恶,公司里同事之间的是非,我想我能做的就是“多工作,少闲话”。且在离毕业走人仅剩的几个月,更加珍惜与同学之间的相处。
我是学管理的,在书本上学过很多套经典管理理论,似乎通俗易懂,但从未付诸实践过,即使在办公室中也很难处理一些令人措手不及的事情。
也许等到真正管理一个公司时,才会体会到难度有多大;我们在老师那里或书本上看到过很多精彩的谈判案例,似乎轻而易举,也许亲临其境或亲自上阵才能意识到自己能力的欠缺和知识的匮乏。
实习这两个月期间,我拓宽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体验到社会竞争的残酷,而更多的是希望自己在工作中积累各方面的经验,为将来自己走上工作岗位做好准备。
对于即将升入大二的我们来说,实习是一次不可多得的集体活动。平时在学校,除了上课,大家聚在一起的时间很少,缺乏生活上的专业上的必要交流,通过这次实习首先加强了我们这个班集体的凝聚力,使同学有更深互相了解的机会。
无论是三四十年代的老前辈还是第五代电影艺术家们的作品,都以贴近生活、贴近百姓赢得观众的认同和赞同,这是中国电影的一个优良传统,而且目前也急需我们继承。艺术来源于生活,贴近生活首先要体验生活。中国的农业人口比例大,农村生活实质上就是中国大部分普通人的生活,关注普通人的生活,关注普通人的情感,本身就是提高我们艺术修养和对社会生活观察能力最好的途径。我想学校和系里组织这次实习的主要目的也在于此,以为我们将来的艺术创作积累素材,也为我们将来立足社会、发展自身积累一笔重要的资本。
这次实习活动安排在北京郊区的农村本身也具有实在意义,我校学生大多生活在城市,习惯于都市生活的我们都需要一次考验自己意志和生活能力的机会,这段不算短的农村生活的确考验了我们,更重要的是也磨练了我们,使我们更坚强,更成熟了。即使将来再遇到什么生活中的磨难,相信从黑山寨回来的我们也能自信的面对它。
下面是我的几点具体的体会:
1、深入农民家庭,享受田园快乐的同时切身体验真实的农民生活。短短的15天,使我对田园生活留下深刻的印象,鸡鸣犬吠的清晨,空气格外清新。早起在院中看书,享受一天中不可多得的寂静,或到屋后的山上远眺,四周美景尽收眼底。白天除了集体活动外,大家还常坐在凉棚下喝茶读书,聊遍天南地北,开阔了眼界。此外,爬山,打羽毛球和台球是铁的娱乐健身活动,院子里成天充满了我们的欢声笑语。
其实真正身体力行地接触百姓,还是在劳作中。挑水推水,打核桃,对于在城里长大的我来说是不可多得的新鲜活动。在简单沉重的劳动中我却找到了乐趣。其实生活中处处都是乐趣和知识,只是平时忽略了它们,当人真正发现它们的时候,就会体会到生命和生活的意义。于是颓废,痛苦,忧虑……都远离了我,充实的过好每一天成为我的目标。
通过入户调查,我们打开与村里百姓沟通的窗口。他们朴实认真地回答我们的问题,从他们的答话中我认识到他们敏捷的思维,对世事的透彻理解和达观的精神,他们虽有些安于现状,却也努力地改变境遇。在与以前的苦日子做比较后,他们由衷地感激共产党给他们带来的日新月异的好生活并且非常满足。“知足常乐”,我在与他们的交谈中总感受到这四个字。当然这种快乐也不是绝对的,中国当代社会中毕竟还是存着城乡差异,这是一个客观现实,无法回避,也不应该回避。要想解决这个长期困扰社会的问题,就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和农民共同努力。
2、在远离城市的生活寻找自己,在陌生的环境中冷静思考,使自己成长。
都说都市纷繁的生活会让人迷失自己,我到农村后才体会这句话的含义。在那里,我们大部分时间都远离电视,这样就有时间和空间来反思以前做过的事,琢磨看过的电影和书。通过这种思考往往可以得到新的认识和体会,不知不觉之中,思想成熟了许多。在那里,少了城市中唯物质论的味道,身心都回归到质朴的自然中,大家都或多或少地找回了些童年的影子。有时甚至还会做些看似幼稚的事情,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变幼稚了,因为艺术创作在某种程度上需要创作者有一颗年轻的心。这样作品才会充满新鲜的血液。因此,找回自己对我们来说很有益处。
3、这15天的农村生活对我所学专业也有帮助。说到声音,我们还是较熟悉喧嚣城市中的各种声音,那是些物质化的,缺乏个性的声音。我们对自然中的声音了解很少,对农村朴实真实的声音了解也很少。可在这里,满耳都是自然的呼吸和话语,非城市化的声音让我十分激动。早起卖油饼人的叫卖声,木车轮压过石板地的声音,水桶掉进井里的声音,打核桃的声音等,都是我以前在城市生活中从未听到的,一切都是那样新鲜,我对声音产生了新的认识。这个认识就是:寂静也是一种声音。如果把它用到录音效果中去则可配合画面使观众产生通常声音不能达到的感觉,无声也是一种表现语言。虽然以前听老师讲到电影中声音的`丰富不止于物理声音,但总不能深刻理解,现在我终于恍然大悟了。
4这次实习活动,让我们了解农村社会现状的同时也让我们切身的对中国电影市场作了一次调查,而且这次调查是针对目前中国最不受重视同时也是最具潜力的农村电影市场的。通过入户调查,发现老乡们几乎不看电影。我认为原因有三:一,电影题材适合他们的有限;二,地处偏僻农民不易进城,农村自身又缺乏电影基础设施,农民们即使想看电影也没有必要的硬件支持;三,农民收入不足,难以支付票价。这样看来,下乡轮放电影比较符合“国情”。 总之,黑山寨之行对我来讲是人生的一次转折。在一年的学习之后进行下乡实习我认为有益无害。与军训不同,进行实习是 我们在具备一定专业基础的情况下进行进一步学习,因而我们完全有能力在这种活动中为实现自己的长远目标而做相应有效的工作。
希望以后有更多这样的机会,我会更好地把握!
一、实习目的:
巩固文秘专业的主业知识,提高实际操作技能,丰富实际工作和社会经验,掌握操作技能,将所学知识用于实际工作。
二、实习时间:
2XX年X月X日至X月X日。
三、实习单位:
***厂厂长办公室。
四、实习主要内容:
按照老师的安排,我制定了相应的实习计划。注重在实习阶段对所学的文秘理论知识进行进一步的巩固和提高,以期达到根据理论知识,指导日常的工作实践的目的。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主要实习情况报告如下:
不同的办公室具有不同的工作和不同的职责范围。而作为一个企业的厂长办公室,是一个综合性的部门,由厂长直接领导,工作范围大,任务也比较繁杂。在实习阶段,我主要的侧重点是文秘工作。
秘书工作是办公室的主体工作,领导要做到决策科学化,离不开秘书人员的协助。因为秘书人员一方面处理着大量的日常事务工作,使得领导能集中精力考虑大问题。另外,还能发挥他们了解全面情况,掌握多方面信息的优势,辅助领导决策,提供合理的建议。秘书工作头绪多,任务重,但必须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实习报告范文
第一,主动做好领导之间、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帮助领导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抓好各项工作,做到忙而不乱。并从过去偏重办文办事,转变到既办文办事,又出谋划策。
第二、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基层群众的学习、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及时向领导反映,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对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检查督促各种行政法规和本单位的各项决议、制度、办法、规定的执行,验证决策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实际。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反映,防止并纠正偏差。
第四、组织起草本单位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规划、决议和规章制度,对需上报、下发的文稿进行政策、文字上的把关。
第五、对上级机关的来文和下设部门的报告,要及时转给有关领导,根据领导的批示,具体落实承办单位和负责人,并负责催办,如期上报办理结果。
文秘人员除了需要具备以上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有自己特殊的知识修养、技能修养、品德修养、作风修养。因此,文秘人员要自觉、全面地加强这四个方面的修养,努力把自己造就成为德才兼备,既合格又称职的工作人员。并注重掌握以下原则。
1、要有充分的政策依据和事实依据。秘书人员办文办事,绝大部分都是针对现实状况的,或是为了解决某个问题,或是指导某项工作。因此,必须以党和国家的政策和客观事实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是我党的思想路线和传统作风,是秘书部门一切工作的准则,也是秘书人员必须具备的品质。如果有些领导交办的事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秘书人员应有勇气提出意见,请领导重新考虑,以保证正确贯彻上级的指示精神,把工作做好。
2、要有准确性。准确,是对工作质量的要求。文秘管理的准确性是指正确体现政策,正确表达领导意图,正确地办文办事,言行有分寸,文字能达意。它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领导工作的准备性。文秘管理的准确性,涉及的方面很多,简要地说,就是:办文要准,办事要稳,情况要实,主意要慎。而要做到这些,必须态度认真,作风过细,不能疏忽大意,不能马虎潦草。比如说办理公文,就要保证文件的质量,用词要准确,材料要真实,抄写要认真,校对要仔细,力求每一个环节都不发生差错。否则就会贻误工作,甚至酿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3、要雷厉风行。这是对工作效率的要求。任何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两个因素,一是准确,二是时限。其中任何一个失误,都会使事情办不成或办不好。时限就是尽可能缩短周期,减少中间环节。秘书人员办文办事必须具有很强的时效意识,要迅速行动,不可拖拖拉拉,要制定科学的工作制度,理顺关系,分工明确,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重要性和创造性。要简化办事程序,减少不必要的行文和礼节,消除“文山会海”的现象,提高工作效率。要利用电脑等现代技术改变工作手段,实行办公自动化,例如用电脑传递信息、检索资料、编辑文稿等。
4、严守纪律,保守机密。文秘管理要制发文件,处理文件和管理文件。在各种文件中,大部分具有不同程度的保密性,而且各级秘书人员经常接近领导,看一些重要文件,参加一些重要会议,所以,秘书人员在公共场合活动时要注意内外有别,把握分寸,对什么应该说什么不应该说要心中有数。我国已经制定了《保密法》,秘书人员要认真学习,模范执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实习阶段我参与的主要工作,一是按照厂长的安排与布置,在厂长组织召开的各种专题及办公会议中,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做到了会议通知及时、会议记录详细、会务准备周到,并按照厂长安排对重要会议下达会议纪要,使厂党政的各项方针政策能够迅速传达到基层各单位。同时,及时呈送上级下发的各类文件,并对由厂下发各基层单位的各类文件及时进行打印、校对,保证各项工作及时高效。二是公文起草。在最近阶段,正逢集团公司《十一五发展规划》讨论中,我根据厂党政联合会议讨论的意见,对其中涉及我厂的部分进行了认真的归纳整理,执笔起草了《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化工厂对〈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十一五”发展规划〉(讨论稿)的几点建议》/。在得到厂领导肯定后,我们将建议上报到了集团公司秘书处,由于意见中肯,文字相对严密,在讨论稿第二稿下发时,我发现其中由我厂建议修改的部分完全按照我厂提供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这除了说明我厂的建议比较科学外,作为建议起草人,这对我的文字水平也是一种肯定。三是注意自己在办公自动化方面的锻炼。作为现代化的企业,微机使用是办公室人员必备的素质。目前,利用微机录入文字和文件处理,我都能够得心应手。复印、传真、公文处理等文秘工作基本熟练。文字录入速度可以达到每小时四千字左右。同时,也能够利用互联网查询、传递、接收、储存有关信息。但是,还有一些方面尚有欠缺。如,制表,由于操作较少,很不熟练。还有目前已经广泛使用的多功能一体机由于单位没有配备,也没有掌握。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 - 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
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
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