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习基本情况
(一)时间地点
于 20xx*年 2月 *日到20xx年 *月** 日,我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部部进行为期三周的会计专业岗位实习、
(二)实习目的
为加强学生对所学课程的综合理解与应用,培养学生观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接受实际会计工作的系统综合训练、实现学生接受会计师初步训练的培养目标,为将来进行毕业设计收集第一手资料、
(三)实习方式
根据我们专业的特点,采取分散实习的方式,即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企业会计人员现场指导与教师跟踪指导相结合、我所联系的实习单位是某某公司、
二、实习内容
(一)公司概况
进入实习单位后,根据实习计划,首先听取实习单位同志对本单位基本情况的介绍,其次在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带领下参观企业的各职能部门、主要包括了解以下内容:
企业发展简史及主要经营范围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组建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xx年7月,注册资金1000万元、是一家从事计算机系统集成及应用软件的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营销策划;媒体文化传播;短信息服务;培训管理服务;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业务的企业、
(二)实习具体内容
刚开始的一个星期,我只是慢慢了解财务软件的使用和会计处理的流程,并做一些简单的会计凭证、公司采用的是用友财务软件,刚接触“用友”这个财务软件的时候并不觉得陌生,因为我们之前在课堂上学过,所以早就对这个软件有了初步了解、只要根据资料输入有关的信息就可以了,而且“用友”里面的界面也很清楚明白,所以不会觉得无从下手、从建账、编制记账凭证到记账、编制会计报表、结账都是通过财务软件完成、
由于公司已经有现成的账套,为了更加熟悉账套建立的流程,所以我自己利用空闲时间尝试重新建一套简单的虚拟账套、
建账流程: 核算项目设置→币别设置→会计科目设置→账套选项设置→初始化数据→启用账套;
在对职员的类别设置时:系统预设类别为“不参与工资核算”,我一时大意,忘记了对职员类别进行定义、所以在录入工资数输出工资表等有关工资处理工作、中,都没有出现职员、经过师傅的解释,我才知道,必须对职员类别进行定义、这是为了在工资核算中将职员按照工资费用性质进行划分,以便进行工资费用的分配,职员类别还是进行工资分配的依据、师傅还告诉我,除了注意基础信息的设置、企业账套的建立、修改、删除和备份,操作员的建立、角色的划分和权限的分配等设置之外、建账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类编码的设置必须按照要求设置,直接影响到基础信息中其相应内容的编码级次及每味编码的位长,如果弄错,很有可能重新建账套、
2、在“期初余额录入”时,字数有些出入,试算老是不平衡,所以花费了一些时间、这让我更加注意谨慎、
3、另外,大家要注意“客户往来”不是属于“应收系统”的,是属于“应付系统”的、由于我一时疏忽,忘记把“应付货款”受控于“供应商往来”,到后来期初余额录入时借贷方向不对劲了,经过王会计帮忙检查之后才发现问题、学习了正规而标准的公司会计流程,我可以说是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细致地了解公司会计工作的全部过程,熟练地掌握了用友财务软件的操作、 以前,我总以为,当一名出色的会计人员,只要自己的会计理论知识扎实较强,掌握了一定的技术,照芦葫画瓢应该好了、经过了一个星期的实践,我发现,会计其实更讲究的是它的实际操作性和实践性、离开操作和实践,其它一切都为零,离开操作和实践,理论只能成为一种空壳、会计的主要任务就是做账、刚到财务部时我是先看他们以往所制的会计凭证和附在会计凭证上的原始凭证,学习熟悉公司一贯的会计做账做法、由于以前在学校上过会计模拟实验和会计凭证的手工模拟,所以对于会计凭证不是太陌生,但是在实践中,我发现,并不是凭着记忆再加上学校里所学过的理论就可以完全轻轻松松地熟练掌握会计凭证、因为我们很容易疏忽了会计循环的基石——会计分录、会计分录是标明某项经济业务应借、应贷账户的名称及其金额的记录、在各项经济业务登记到账户之前,都要首先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运用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确定所涉及的账户及其应借、应贷账户的名称及其金额、
三、实习体会
时间荏苒,一个月的实习很快过去了,回首过去的一个月,内心不禁感慨万千、转眼间跨过实习期门坎,迎接新学期的到来,回首望,虽没有轰轰烈烈的战果,但也算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练、
作为学习了这么长时间会计的我们,可以说对会计基本上能耳目能熟了、有关会计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结构体系,我们都基本掌握、通过实践了解到,这些似乎只是纸上谈兵、倘若将这些理论性极强的东西搬上实际上应用,那我们也会是无从下手,一窍不通、下面就是我通过这次会计实习中领悟到的很多书本上所不能学到的会计的特点和积累,以及题外的很多道理、 以前,我总以为自己的会计理论知识还算扎实,正如所有工作一样,掌握了规律,照芦葫画瓢准没错,那么,当一名出色的会计人员,应该没问题了、现在才发现,会计其实更讲究的是它的实际操作性和实践性、离开操作和实践,其它一切都零!会计就是实际中学会做账、
在实践中我也发现,会计具有很强的连通性、逻辑性和规范性、其一,每一笔业务的发生,都要根据其原始凭证,登记入记账凭证、明细账、日记账、三栏式账、多栏式账、总账等等可能连通起来的账户、其二,会计的每一笔账务都有依有据,而且是逐一按时间顺序登记下来的,极具逻辑性、其三,在会计的实践中,漏账、错账的更正,都不允许随意添改,不容弄虚作假、每一个程序、步骤都得以会计制度为前提、为基础、体现了会计的规范性、
在登帐过程中,首先,要根据业务的发生,取得原始凭证,将其登记记帐凭证、然后,根据记帐凭证,登记其明细账、期末,填写科目汇总表以及试算平衡表,最后才把它登记入总账、结转其成本后,根据总账合计,填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等等年度报表、这就是会计操作的一般顺序和基本流程、
在实习期间,我曾觉得整天要对着那枯燥无味的账目和数字而心生烦闷、厌倦,以致于登账登得错漏百出、愈错愈烦,愈烦愈错,这只会导致“雪上加霜”,会计本来就是烦琐的工作、不过慢慢觉得只要你用心地做,反而又会左右逢源、越做越觉乐趣,越做越起劲、清朝改良派代表梁启超说过:凡职业都具有趣味的,只要你肯干下去,趣味自然会发生、因此,做账切忌:粗心大意,马虎了事,心浮气躁、做任何事都一样,需要有恒心、细心和毅力,那才会到达成功的彼岸! 总之,在这次会计实习中,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我遵守了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我可谓受益非浅、
同时,在和他们交往过程中,我总能学到不少东西,但也看到自己的差距和不足、主要如下:1、知识量少搭不上话、2、知识结合实际工作慢跟不上、3、在校所学知识老化、单一、片面、虚无、4、财务管理、财务处理之知识肤浅、5税法税务实务纯粹纸上谈兵、6、核对文件效率低下、7、加强对excel、用友、数据库等专业知识的学习、8、帐务处理还要细化学习、9、实践工作能力低下,不得法、10、及时对新会计准则学习、
怎么弥补不足呢?首先,结束每项工作要及时总结、其次,工作中碰上问题要及时请教他人并作做好笔记、最后,在工作中不知足地学习、说说简单做起来难,不过我相信我肯定会改变一些的、
愿我们的努力会让公司的业绩蒸蒸日上,公司规模发展更壮大、
司法实习,是一名学习法律的学生从校园走向社会的桥梁和转折点,更是我生命中的驿站。
从××年月日放暑假开始,经过两天的奔波于日在贵阳市云岩区黔岭镇法律服务所找到了实习的归属,并正式于日上班。而至于我离开这个难忘的驿站的时候则是正式上课前的几天,即××年月日,整个实习进行了多天。
在黔灵镇法律服务所实习的百日里,在我的指导老师马扬律师的带领下合实现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在经历了几多尴尬和困难下,我顺利的完成了学校分配的实习任务,并取得了令我终生自豪和骄傲的成绩。
虽然大家可能会说法律服务所的业务和水平比律师事务所的少和底,但我要说的是这个说法只适用于少数情况。其实,在法律服务所实习,更能了解社会、了解当事人的处境,我们每个人除了用专业解答以外,我们还得用心去体会、感受案件背后的真相和每一个当事人最需的是什么,而且,我们还会了解到我国法律、法治的路还有多长、我们依法治国的困难有多少,因而留给我们这些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很多想象和设想的空间,我们拥有什么、我们能够做什么,我们还需要什么等一系列的问题。还好,我实习的单位里的每一个人都具有饱满的热情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团队合作也不赖,更让我高兴的是我的指导老师是个律师,我可跟他处理一些刑事案子,我也用也一张独立的办公设备。因而我在接下来的实习生活中觉得生活对我有些偏爱。
从月日开始书写离婚诉状到月日书写的财产保全申请书,从书写一般的答辩状到故意杀人案、抢劫罪、交通肇事罪的辩护词;从旁听月日到贵阳市小河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刘绿仙诉小河区王五村委会关于土地纠纷”一案到去普安县会见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张劲松等六人故意杀人”一案中的被害人家属,了解案件事实;从办公室值班时的房地产纠纷的咨询到月日去草塘镇出庭代理“学生故意伤害”一案、月日在南明区法院出庭代理“王成借款纠纷”一案……,已经使我对如何书写法律文书、写好法律文书,如何开展法律咨询以及接见当事人并进行出庭代理,如何会见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等的实体与程序有了大致的了解和掌握,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得到了尽情的发挥和应用,也是我再一次深刻感受了司法实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感触这多天的实习,最常见的当属于民事纠纷,其次是形式,再次是行政,而在民事纠纷中按遇到的次数一次排列为:离婚、合同(借贷、加工、承揽、承租)、交通事故、房地产、土地权属、继承等。因为有些知识我们在课本上并未涉及或者有的还为学到,所以在实习的日子里遇到不少尴尬和困难。还好,由于我有一个热心细致的指导老师和我经常在一起,这些问题在短时间里可以得到及时的处理,从而也使自己得以提高和完善。
在这次实习中,我感受最深的是:“己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没有系统的知识构成,任何人干好一件事都是空谈和瞎扯。当然,拥有良好的理论水平还不够,还必须拥有超人的勇气和信心、拥有说服别人的口才、良好的应变能力,以及对工作的热情和敬业的精神……这一切都是做一名司法工作者的基本要求,更是成为一名好的工作者的要求、关键。
总的来说,我在这一段时间里一直积极进取、努力钻研、暗示上下班,不断地在各个方面调整自己、完善自己,注意培养自己的兴趣以及独立办案的素质和团队合作的能力,把所有的热情和时间都献给这次让我着迷的司法实习,因为它是我的第一次,是我工作、做人原则的集中体现,也是我端正心态、提高自己能力的平台和机会,我必须毫不保留的珍惜它。
时间过得真快,我还没有“清醒”过来,实习的生活就不得不结束了。由于时间短、专业还不够扎实、经验不够……使我对这次司法实习留下了遗憾和困惑。可能正因为有这些遗憾和困惑,我以后的日子才会更精彩,我将本着“学高身正、明德睿智、刚正坚卓”的构想和精神前进,打造属于自己的一片空间。
最后,我要衷心的感谢我的母校给了我实习的时间、云岩区黔岭镇法律服务所给了我成长的空间、我的指导老师马扬律师给了我做人的道理。当然,我也得感谢自己的付出和对生活的热情、对工作的执着。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 - 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
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
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作为医学生的个暑假学校便布置了实习,由于我学的是临床,所以就近找了一个熟人开的诊所去实习。虽然学什么不一定非要实习于那一行,即使少了些丰富多彩的经历,可这样可以学以致用也值了。大二学得粗浅,专业课虽学了几门呢,但还只是略懂皮毛,而这次实习却让我学到了许多课本上学不到的东西。
诊所里工作人员只有一个女医生。医生就是妈妈的朋友,按辈分称呼她李婶。她开了十几年的诊所,最擅长的是给小孩打针。虽然我也很想学到她的这门“手艺”,但是难度系数也太大了,实在不敢恭维呀。
在李婶的诊所里我首先学会了血压的测量。了解到测血压前被测者应充分休息,勿吸烟喝酒喝咖啡,不可憋尿。被测者应采取坐位或卧位,气囊应缚在上臂中1/3,不可过松,也勿过紧,否则血压值会降低。注气速度要慢,水银柱在听诊声音消失后再升高20mmhg即可。放气速度以每一心跳下降2mmhg为宜。
听诊器应放在肘动脉处,再放气后出现音时为收缩压(高压),继续放气至声音消失(或变调)时为舒张压(低压)。
此外我还学会了肌肉注射和静脉注射。肌肉注射选择的部位是“臀大肌外1/4处”, 绷紧皮肤,针梗与皮肤成30~40°角快速刺入皮下(针梗的1/2~2/3)注射时用力不能过大,以免注射液向注射点内的四周迅速扩散.同时将无菌干棉签置于进针点上方,在快速拔出针头的同时将棉签压下,第一次给别人打针,怎么也不敢下针,还是李姨助我一臂之力,扎下去了……第二个给一个中年妇女打的,我怕扎不进去就稍微用力了一点,结果人家哎吆了一声,吓的我一身冷汗,忙给人家道歉,还好人家没有责怪我,可吓死我了……
静脉注射,进针后见回血即松开止血带,缓慢注入药液。在注射过程中,要试抽回血,以检查针头是否仍在静脉内。要注意注射药液速度应按药性分别处理。而且需长期反复作静脉注射的患者,应注意保护静脉,不要总在一处。 静脉注射方法是:病人垂腕,由于重力血管容易充盈,只要左手稍用力握住病人手掌下二分之一的五指关节,既可以顺着血管走行方向绷紧皮肤,血管这样显得更直,更明显,充盈度更好,穿刺成功率增高。
虽然我写的头头是道,但是也只给几个病人注射过,他们的血管都是很直的,难度系数最低,难度系数高了我可不敢上……
我还学了一下发热处理。 最常用的方法是服用解热镇痛药。如阿司匹林0.3-0.6克l次,一天3次,饭后半小时服。除了药物降温外,还可用物理方法降温,常用的方法有:
①酒精擦浴,以30%-50%酒精,轻擦患者颈项,胸、腋下、上肢、手心手背,腹股沟处、下肢、脚心脚背。每次15-30 分钟。酒精擦浴的优点是温和,不像药物降温那样难控制、有副作用,而且可以随时进行;
②冷敷:常用冷毛巾或冰帽置于患者头部,也可将冰袋置于腋窝或腹股沟处。
第1章 绪论
1.1 实习背景
实习地点在被誉为“中国模具之乡”、“中国塑料日用品之都”的台州市黄岩区,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xx年,是一家集设计、生产、研发、销售高品质婴幼儿系列产品于一体的外向型公司。公司在成立短短两三年内以远见卓识的眼光洞察未来,以发展婴幼儿用品行业为己任,利用尖端技术和全方位的服务不断为大众和社会勾画一幅幅新的宏伟蓝图。服务社会是公司不遗余力推动科技创新的源泉,几年来公司以“优质、严管、诚信、创新”的经营理念,“奋发图强、最求完美”的企业精神,“雷厉风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在业界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1.2 实习意义
三年的系统理论学习,使我掌握了外贸的理论知识,诸如:外贸术语,外贸进出口流程,报关,报检的操作流程。但是,应该承认,如果没有将自己学到的理论通过实践被自己所真正掌握,应该说对自己今后找到一份称心的工作还是会造成一定困难的。只有通过一段时间的实习,才能够将书本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情况中去,解决实际问题,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2章 实习内容
2.1 实习初期
公司从去年开始做外销,现在外销部门有两个前辈,她们都做过两三年的外贸,经验比较丰富,不过她们到公司时间也不长,之前也没带过新人,所以刚来没有人给我指点该做什么或是下一步该怎么做,所以只能靠自己,遇到不懂的就问。
第一天我先看了公司产品册,大体了解公司主营产品为婴幼儿塑料产品,包括儿童坐便器系列,浴盆系列,餐桌椅系列,健身车系列,对公司产品类型有了大致了解后,根据一份打印好的产品目录对照产品册加深对产品的了解,这次要搞懂的不只是产品外形,更重要的是产品材料、尺寸、内外包装、毛净重、起定量之类,要把产品一一对号。这些说看完很简单,不过真正的做到清清楚楚,可能要花一段时间了。之后,我又亲自到车间流水线上及公司样品间看产品实物,增加对产品的进一步了解。再次之间,我根据公司存档的客户资料进行客户跟踪及新客户开发,每天发送大量的邮件,当然收到很多系统退信,不过欣慰的是仍有不少客户回复。
2.2 实习中期
实习将近10天,对产品可以说已经很熟悉了,这时部门里安排我接手阿里巴巴中文网站,也就是阿里旺旺作为业务平台。初次接触阿旺,并不是多么熟悉,自己摸索后知道了如何在阿旺上发布自己的产品让客户主动找上门,也知道了如何在社区中结识更多的朋友,如何在帖子中帮助别人同时学到更多知识,如何利用网商博客赢得关注……不过最需要的功夫是如何根据客户的询盘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在平台上,经常有客户询问产品,刚开始客户问什么就回复什么,觉得很被动,尤其是客户问产品价格时,我直接按照客户要求根据公司报价表就把价格给客户了。这样反而使得有些客户在我报价之后就没了音信。慢慢的,我总结出自己在报价上的失误,急于寻找客户,遇到客户询价就在客户面前表现出来对这笔单子的渴求,所以使得自己很被动,另外,在报价上,并不是针对每一个客户都给出相同的价格,而是要看他对产品的满意度及需求程度。因此,之后我要求自己把每个客户看重,但又要看淡,要吊客户的胃口,让对方急,同时在适当的时机给他报价时要看他有没有想合作的倾向,及这个倾向能让我有多大的把握拿下这个单子,总之要综合考虑,给他报价。我想,报价应该是我今后还应努力学习加强的一个环节。在维护好平台的同时,还要利用其它手段开发更多的客户,利用B2B网站发布自己的供应信息,同时还要利用展会、论坛、网站、商务部、海关数据等获取更多相关产品的买家信息,然后主要通过邮件对客户发函以建立业务关系。没有回音或是收到系统退信是很正常的,所以没有必要因为这些而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