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政府的上访信

莉落

致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关于:五常市农业委员会对卫国乡兴水村张海波、徐成、秦忠、李德荣、王景和等47户,185人上访村民,请求停止将承包田划分责任后收取承包费问题的答复,不能够接受的上访信:

  一、五常市农委以“不适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这一法律依据用于我们适宜以家庭方式承包的薪炭林(烧柴场子)我们不服。

  理由有一,我村一、二小队的薪炭林部分(河套、荒沟、荒丘)是适宜以家庭方式承包的,而且于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以家庭方式人均1.5亩是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的。

  二、依照法律规定“适宜以家庭方式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原以其它方式向外发包的应当认定其行为无效”摘《农村常用法律知识宝典》第21页61条。

  三、关于农民将薪炭林在承包时不是耕地,没纳入责任田,后形成耕地改变用途,农民不服:

  理由二,8年兴水村一、二小队的承包小组将薪炭林承包给各 户后,农户本着中央的文件精神“国家发改85年”(允许鼓励农民将低洼、内涝地,改造成高产田,对已经发包的“五荒”资源以及草原、水面要本着宜则农宜、宜牧则牧,宜林则林的原则进行开发治理”的这一政策精神,将这一部分薪炭林改造成耕地,同时随时改造随时缴纳提留款和农业税,对国家和集体都做出了贡献。

  四、没有平均分配,是不允许打乱重分的体现,没纳入责任田管理并不是老百姓的事情,没纳入责任田老百姓的这部分土地也都交纳着开费、农业税的。乡、村两级的这种划分“口粮田、责任田”的做法是违背中央文件精神的,中办发[19xxxx]16号,所明令禁止的以两田制为由改变承包关系以各种名义强行收回农民的一部分承包地,重新高价发包,加重农民负担的一种体现。是违备政策和法律的,是严重的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合理的!是违法行为!

  五、关于符合《黑龙江省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草、荒水、荒滩的使用权可以采取拍卖方式。承包开发利用,拍卖收取的资金归集体所有,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规定。对五常农委的`这一答复农民不服。其所指的荒山、荒地、荒草、荒水、荒滩发包的主体是村委会,所有权按本文所指是整个兴水村, 而我们在1xxxx2年以家庭方式发包的薪炭林的发包主体是一、二队的发包小组,其薪炭林的所有权也是一、二队的。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二条“村委会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所以村委会无权将属于一、二队村民小组的薪炭林等四荒资源向外进行拍卖和承包。

  六、关于村民代表讨论决定,定价承包的答复我们不服理由:

  1、村委会偷换、混淆概念,农户所耕种的土地是以家庭方式承包的承包田,xxxx年以前这些承包田都是缴税、缴费的面积,20xxxx年以后免除农业税,并且还享受国家的粮食补贴和粮种补贴,并不是新增耕地和机动地,这一点应该明确区分,47户农户185人的土地是承包田证据是省里统一制发的(二xxxx四年水稻种植面积卡)。

  2、村民代表并不是由村民选举产生,代表的人数也远远不能达到法定人数,仅兴水村一、二队就有农户1xxxx多户,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一、二小队最低应当产生8-10人代表参加村民代表大会,而村委会只找到一个并不是代表身份的人参加代表会,是一种欺下瞒上的行为,其决议的内容并没有受村民会议的授权,所以此代表会的决议属无效。

  七、关于五常农委的第三个答复,将兴水村一、二队村民47户(185口人)所承包的承包田去除责任田(人均3.9亩)所剩余部分850.42亩以任何理由纳入机动地管理是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三十三条、三十五条等各项规定,侵害了农户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集体经济组织耕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 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八、五常市农委将47户(185口人)的850.42亩,纳入新增耕地是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

  理由:1、事实上从村委会给村民发放的二xxxx四年水稻种植面积卡上面可以看出他是承认农户的土地是承包田的。(证据一)

  2、这些土地是由村民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以家庭方式分得的薪炭林,依法改造成耕地的,同时交纳提留款和农业税的耕地,为国家和集体都做出了贡献,并且这些土地享受国家的粮食补贴和粮种补贴。

  3、这些土地基本上在19xxxx年以前就已经改造成的熟地,20xxxx年已完全改造完毕。并且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又延长了承包期限为30年。(证据见农户的交费票据)

  综合以上八点是上访村民对五常市农委所做出的书面答复所不能接受的理由和意见:

  五常市农委不应将张海波、徐成所反映的问题归纳为“反映开荒地收费不合理的问题”而是卫国乡兴水村47户(185口人)反映“以家庭方式承包的承包田村委会非法划分责任田后,以新增耕地收取承包费为由,违法乱收费。与开荒地收费没有关系,概念给予澄清。(因根据法律和政策:20xxxx年以后,以家方式承包的土地是不缴纳任何费用。

  上访请求:恳请各级政府领导深入调查,了解百姓饥苦,纠正和制止卫国乡、兴水村委会以各种理由和借口“非法划分口粮田、责任田”收取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

  各级领导兴水47户(185)所反映的情况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如果政府领导不能够给予尽快解决,后果将不堪设想,农户所反映的问题是有关国家的惠农政策没有落实。农民负担进一步加重。希望能够引起重视。并尽快处理。

  五常市卫国乡兴水村一、二队村民。

  上访代表:张xxxx、徐xx

  二0xxxx年一月二十四日

  那么如何写好“上访信”呢?

  一般来说,“上访信”可以分为开头、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

  在开头之前,最好给“上访信”起个名,就象写文章那样,要有个标题。比如:“关于我的低保问题仍未落实的上访信”,这样可以让收信机关和受理机关对信访人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一目了然。“上访信” 的开头就象平常写信那样,顶格写上收信机关或受理机关的名称,比如:xx市或县信访局办信科,xx局等。应了解掌握收信机关或受理机关的行政职能,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人即使向最高层级的机关提出,有关机关也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转送或交办给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不要一信多投或投寄给不属于该机关行政职权内处理范围。如果确定不了行政机关,可投寄给信访工作机构。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行政机关无权受理。然后,介绍一下信访人自己的自然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等等。如果是联名信需署上两名信访人代表的姓名、所在单位、详细地址及所代表的人数。

  第二部分,即“上访信”的正文,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就是为了证明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信访人生产生活中存在困难和问题,从而获得信访救济。为了便于行政机关证实信访人提出的事项应该获得信访救济,信访人要如实提供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因此,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陈述必须客观的表达其本来面目,是怎么回事就怎么写,原原本本,不加任何艺术处理或修辞,更不能根据自己的想法“合理推测”着意描绘;是什么程度就讲什么程度,不能添油加醋,故弄玄虚,更不能随意虚构,危言耸听。这是因为,不真实提供材料和反映情况是会殃及信访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其次,对信访权力的实现造成障碍,导致办理机关在审查和办理环节遭遇本不应有的障碍,增加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成本,最终损害的还是信访人的利益。

  信访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信访事项的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写清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人物、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损害的具体利益等等。这些内容应当尽量写的详细一些,要把关键的最想反映的事实叙述清楚,力求言简意赅。

  第三部分,即“上访信”的结尾,主要写信访人诉求,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然后写上本人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这样便于收信机关和受理机关与写信人沟通联系。如果是联名信,要由每位信访人亲自签名。需要通过与信一起递交有关信访事项的证实材料或照片等,请在信的结尾写上所附相关证实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所附证实材料最好是复印件,原件要自己保存好,待受理机关调查取证时提供。

  “上访信”写好后要用邮局统一印制的有效信封邮寄,封皮填写要按格式要求填准邮政编码,写清邮寄单位或收信人姓名、信访人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按照盘锦市信访局、盘锦市邮政局联合发文《关于畅通信访渠道,建立群众来信“绿色通道”的通知》精神,“凡信访人在本行政区域内写给市委、市政府、市信访局及其主要领导同志的上访信,写信人只需在信封的右上角(贴邮票处)注明‘信访’字样,邮政部门一律免收邮资”。

  最后,信访人书写“上访信”应用微机打印,如用笔书写,应字迹清楚、格式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