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信

马振华

  上访人:王**,男,现年58岁,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汤原镇红民村;

  康**,男,现年54岁,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汤原镇红民村;

  李**,男,现年37岁,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汤原镇红民村

  被上访人:汤原县居民于**;

  汤原农场第二居民组

  事实经过:

  上访人系汤原县汤原镇红民村村民,被上访人于**系汤原镇居民,被上访人汤原农场第二居民组系汤原农场辖区内居民组。上访人所在红民村于1992年将本村东山的一块面积约8公顷荒芜地承包给于**,东山的坡度达50多度,于**在该地种植树木。20**年于**在其所承包的土地周围用挖掘机挖了一圈地沟,宽度约为0.7米,深约0.8米,以防止牲畜进入树林。汤原农场第二居民组的一处农田与红民村东山紧邻,位于东山的东侧,地势较高。20**年第二居民组在该地的北侧用挖掘机勾出地沟,以确定土地边界,沟宽约2.5米,沟深约1米,该地沟正好和于长龙挖的地沟交叉,形成一条约长达100多米的地沟。每到雨季,大面积的雨水汇集到地沟中,流向下游红民村所在的小梨树农田,该处农田面积约有10公顷,大水冲入农田造成部分农田被淹、被埋。由于该地区土质以沙石为主,加之近年雨水增多,曾经的地沟已经被水冲成了大沟,最深处约达6米,最宽处约达7米,沟中沙石密布,已经看不出昔日小地沟的痕迹,俨然变成农田的杀手。20**年雨季,因大沟内水流很大,上访人在小梨树所拥有的约4公顷良田被淹,约1公顷良田被沙石所埋,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多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农民种地靠天吃饭,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对农民所造成的灾害本不该发生,退耕还林本来是为保护环境,但被上访人因一己私利破坏土地,造成地表植被破坏,雨水侵蚀而最终酿成水土流失、淹没良田的后果,若不能得到综合治理,此处的.大沟必将越冲越大,连年的良田被淹,后果不堪设想,这是对国家土地的破坏,这是对农民财产的剥夺,这是对子孙后代的不负责任,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古人云,不因善小而不为,不因恶小而为之,在创造和谐社会的今天,如此不和谐的状况需尽快得到改变,希望这类事件能够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杜绝划地界、勾地沟等造成水土流失的惨剧再次发生。

  上访人20**年拍摄的照片五张作为本上访信的附件,从照片上可以看到,沟壑内沙石密布,大沟被水逐年冲刷,地表破坏严重,良田被淹被埋,真是触目惊心!

  上访请求:

  1、请汤原县水利局尽快帮忙解决红民村水土流失问题,治理沟壑对良田的危害;

  2、依法要求被上访人赔偿近两年的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

  此致

  敬礼

  上访人:

  年 月 日